叙利亚重建:俄罗斯企业对叙利亚重建投资持谨慎态度_风闻
中东资讯平台-公众号:中东非资讯平台2019-03-27 22:08

3月24日,俄罗斯副外长谢尔盖·费尔希宁在莫斯科会见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欧洲区域局局长米里亚娜·斯波尔贾里克·艾格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叙利亚国别主任戴维·阿科普扬。
俄罗斯外交部报道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叙利亚代表向我们通报了叙利亚早期重建的现状,以及在俄罗斯捐助方参与下实施旨在重建叙利亚居民区和基础设施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
2018年9月,第60届大马士革国际商品交易会吸引了大量俄罗斯企业参展。在国际博览会上,通过了俄叙经济合作路线图。2018年12月,俄罗斯-叙利亚贸易、经济、科技合作常设委员会第11次会议在大马士革进一步讨论了工业、能源、交通、医疗和建筑等重点项目。所有这些事件都提出了广泛的实际问题,包括与俄罗斯公司参与叙利亚重建有关的法律问题。
自独立以来,叙利亚经历了一段开放时期,尽管叙利亚在经济事务中一直处于传统的主导地位。这些开放时期包括1946年至1963年的资本自由流动;在哈菲兹•阿萨德(Hafez al-Assad) 1970年至2000年的统治下,对忠诚的私营企业的支持;以及巴沙尔•阿萨德(Bashar al-Assad)总统任期头几年的战前自由化和私有化政策。因此,在国内和国际活动中,叙利亚的企业家和实业家习惯于按照私营商法的规则进行商业活动。
与此同时,叙利亚的企业家,尤其是中小企业家,遭受太多的官僚主义、腐败、复杂的法律实践(如注册和许可程序),“影子”的垄断所带来的商业团体和袭击的威胁下属的商人,俗称“孩子的权力,”或者诸如awlad al-sulta阿拉伯语。袭击和敲诈问题依然存在,叙利亚当局向高级军事指挥官、效忠者团体、新出现的商业精英和外国盟友做出了让步。所有这些组织都认为,他们在重建工作中为拯救阿萨德政权做出了贡献,理应获得独一无二的回报。
上述法律和体制问题在很久以前就很明显了。在本世纪头10年,与土耳其、阿拉伯国家、欧盟(eu)、中国和印度发展贸易和建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的努力,在应对一系列政府通过的立法方面面临着挑战。这些法律包括《设立私人银行和银行保密法》(2001年);关于向伊斯兰银行颁发执照和投资保险、保健和高等教育的立法法令(2005年);修订投资法和新商法典的立法令(2007年);《外国企业法》(2008);以及关于创建叙利亚公共投资公司的立法法令(2010年)。
2016年和2017年初,大马士革受到俄罗斯和伊朗军队支持下取得的军事胜利的鼓舞,出台了一系列立法规范,旨在表明该国的社会经济生活正在复苏。他们包括:
《关于设立隶属于经济贸易部的中小项目开发机构的法律》。该法旨在规范农业、工业、传统手工艺、商业、服务和智力活动方面的项目,将国家发展战略与项目计划联系起来,并协调公共、私营和民间方面执行这些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设立支持和发展地方产品出口代理机构的法律》。
法律关于科学创作局的成立,与教育部有关。
法律建立贷款风险保险机构,旨在确保提供的信贷和贷款的风险对于中小项目,采购资金,投资建立的富余资金的价值不超过25%的资本(设定在50亿叙利亚镑)在各种低风险金融投资。
这项立法法令免除了家禽和养牛场五年的所得税。
(二)对从事许可行业的进口机器、生产线免征关税和进口费用的立法规定。
2016年,一项新的法律生效,制定了公私伙伴关系(PPP)。它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长期投资合同的基础是公私合营,外国参与基础设施和除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外的其他部门。人民力量党委员会是在叙利亚总理主持下成立的。
俄罗斯企业多次表示有兴趣参与基于PPP原则的叙利亚重建。但是,迄今为止,他们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感到忧虑,主要是他们的财政和技术投资的保证和回报条件。这就要求PPP工具和算法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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