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岁以下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需要调整?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57530-一个有态度的青年律师!2019-03-19 14:08

据江苏盐城建湖公安通报,2019年3月19日,一名十三岁男生因不服母亲管教发生争执,致母亲当场死亡。公安已经控制嫌疑人,但最终嫌疑人会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恶性犯罪行为后,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屡见不鲜,令公众感觉愤怒和不安。就目前的司法实务来看,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必要的,但似乎也到了该有所调整的时候了。
按照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有明确界限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过程和操作方法比较简单,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但弊端也会很明显,就是规定过于僵化,容易导致个案中的正义观念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当年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时间比较久远,而且当时社会信息传播效率低,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时间确实比现在要晚。而且随着现在营养状况的提升,现在儿童的成长发育速度较快,在十三四岁时能够产生的破坏力已经与几十年前的十三四岁有很大区别了。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国际通行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参照英美法系,规定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里不做讨论,恶意补足年龄倒是比较可行的一个方法。
这一制度是英美法系里通用的关于儿童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制度。这一制度也是一刀切的刑事责任年龄打底,浮动刑事责任年龄为个案提供追究刑事责任的突破口。
比如有的英美法系对于10岁和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制定了特殊规则。这些人因为年龄小,原则上被推定为无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但是,如果控方有证据证明某个儿童‘对危害行为有辨别能力’,即了解行为是错误的,就可反驳这一推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是恶意补足年龄。
也许我们国家可以试验推行这一制度,尽可能发挥刑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两方面作用,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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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大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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