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司法审判中错案频出的症结所在及予以改进监督的建议_风闻
地狱小僧-2019-02-27 13:15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完善司法独立和审判监督机制,加强梳理旧案和错案重审、改判,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平反、昭雪了一批错案、要案,然而,我们更应看到,无论从案件所占数量比,还是社会影响程度来看,这些案件的重审、改判,在有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都是微乎其微的。一方面是对旧有错案的梳理、改判,一方面却是新的有争议案件的频频出现,让社会公众对审判人员的价值取向和分辨是非的能力提出质疑——借用一句坊间流传的话:反复被刷新三观!
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审判人员和社会公众在事实认定和法律认知上的不一致、不对等。公众认为,无论案件的事实认定,还是法理、法条本身,其与社会公认的一般逻辑判断和价值取向,天然的理应具有无可辩驳的一致性和唯一性,也正因此,才具有独一无二的权威性。
本来,法庭应该在按法定程序当庭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再针对具体案情依法予以裁决。而现在的情形却是法官在接案伊始,未接触控辩双方,听取案情陈述和法庭调查之前,仅凭粗略阅卷和主观臆想,就已先入为主的对案件做了初步结论性认定,根本无意于听取控辩双方对事实的陈述,接下来所做的一切,仅仅是为自己先行臆想出来的结论,搜集、寻找、罗列所需的证据以自圆其说,自然不会对当事人陈述及真正的事实经过予以认真核查(最好不要接触到能对自己事先臆想出的结论产生质疑的证据材料,即便有,也尽量不予采信、熟视无睹),审判彻底流于形式。
其原因仅仅是如此便可以顺利结案,免生事端。至于裁决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合乎法律,早与法庭无关,与控辩双方无关,与律师意见无关。这种在事实上由法官为证明其臆想,刻意拣择证据及案卷材料所左右的裁判结果,不出错案,只能说明法官运气好。
法官们之所以敢于在庭审过程中,任意走过场,敷衍塞责、胆大包天,实在是与审判监督和错案追责制度的形同虚设、惩处不利有关。所谓的错案终身追责,只是个噱头,即使错案被改判,原办案法官也很难受到任何追究。法发〔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8载明,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这个“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究竟该如何认定,由谁认定,真的是“学问大了”。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律和事实在法院和法官的眼里便成了在事实上可以任意打扮的小姑娘,想怎么认定就怎么认定,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丝毫不具有严肃性。
中国当代的司法变革,决非是重审、追责几件错案就能够解决的,它需要直面错案产生的根源,解构法院多年形成的思维定式,就法官的专业素养、审判水平、责任心,乃至智商、情商予以重新考量。
当前的所谓司法独立,不过是个幌子,本质上是审判不受监督。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所谓的独立办案,客观上是每一个独立的法官个体享有毫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想怎么审就怎么审、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庭审走过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既违反程序法、又违反实体法,丝毫不受任何监督。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理。依据合乎情理原则予以裁量。所谓情理即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审判的法律效果必须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自由裁量不是司法专横,法官不能因为自己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就随便做出判决,这是司法专横的表现。
就当前的司法现状而言,为保障司法公正,与其鼓吹司法独立,更为迫切和行之有效的是司法公开,允许学界、业界、和社会公众自由讨论案情,让所有在审、审结案件和全部庭审过程,完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这也是最合理、最客观、最行之有效的能够真正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的普法模式。
其次,切实落实错案终生追责制度,通过公共媒体公开追责全况,公布认定是疏忽大意、还是玩忽职守——不客气的说,这些年在所有被媒体披露经由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被改判案件中,几乎无一例外的是玩忽职守,而决非疏忽大意。
同时,健全和完善诉讼保障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彻底杜绝庭审“走过场”,由于真相往往隐藏在证据表象的背后,当庭质证与辩论就成为发现案件真实的唯一途径,具有保障程序正义和发现实体真实的双重价值。因此,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不折不扣的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由控辩双方当庭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从程序上保证法官自由裁量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对于庭审过珵中当事人的一切主张诉求所依——包括当事人陈述,必须经过充分质证和法庭辨论,“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认定。必须当庭宣布对双方所提供证据和主张是否予以认可和采信,并具体说明理由。
为防止自由裁量异化为司法专横,就要求法官在判决中强化裁判说理,将裁判严格建立在对相关事实的细致分析和严密的法律规则运用的法律推理之上。讲清楚为什么这样判,其法律、事实依据是什么,社会公理是什么;为什么不那样判,必须逐条反驳,讲明道理,道理要经得起推敲,能摆到桌面上。
如果证据不过是法官用来证明个人主观臆想的材料。如果法官对证据的选择只是为了证实自己的主观想法,那么,经过法官定向选择的所谓证据就跟认定事实没半毛关系。错案也就必然的发生了……如果,对此再无人能够质疑,或质疑不为人知。就永远不会有人知道。
法条是为法理服务的,而法理是从属于社会公共价值体系指导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违背法理,忽视程序,无视法条,置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于不顾,依习惯审理,凭臆想断案,是当前诸多错案产生的根源。在号称“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总不能连最基本的、至少写在纸面上的、冠冕堂皇的那点儿可怜的象征性公正都得不到保障。
最后,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只要认真对待、全民监督,中国的司法现状的好转指日可待。
前法律工作者 刘冠一
2019年2月1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