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边界:你准我伤你有多深?_风闻
6DAPP-2019-02-22 21:15
昨天发了一篇《如何应对《流浪地球》黑粉的“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有朋友质问我,是不是买了很多和电影制作发行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被利益蒙蔽和绑架,以致对于我一向推崇至极的言论自由价值观,也弃之如敝屐?最后他说:“批评或者谩骂,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定义,因为两者其实都是具有冒犯性的自由言论,有的言论在你看来具有个人攻击的性质,但在其他人看来只是普通的批评,而言论自由非常重要。”我深思很久,觉得有必要说清楚:所谓“言论自由”,甚至“自由”本身,它的边界在哪里?
(“闭嘴!我们在谈论“言论自由”!”)
首先,要确认:自由是不是一种“权利”?如果答案是“YES”,那么就默认了某个“权利”授予者的存在,无论是“神”或者“天”授予(比如所谓“天赋人权”),或者是其它某个权力机关的授予。在无神论者看来,压根儿不存在超自然的“神”或者“老天爷”跑出来显灵,把权利的权杖授予某群人手上。任何权利的授予或者确认,必然出自某个权力机关(包括掌握话语权力的权威组织、垄断暴力的团体,等等)。这种彻底无神论的理论逻辑必然推论是:人的任何权利,都是争取回来的——所谓“天”赋人权,只是骗鬼的鬼话。
制度经济学的大师,美国学者巴泽尔(Barzel Y.)在其《产权的经济分析》中,无可辩驳地指出“产权从来不可能被充分界定”这一事实。任何“权利”,既不是绝对的“一无所有”,也不是绝对的“拥有全部”。甚至国家主权也并非像一国所声称的那样完整,它必须随时面对被他人或他国挑战,因此主权的边界,取决于挑战者的努力以及维护者的决心,永远处于一种博弈中的动态均衡。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它的边界也永远处于一种博弈中的动态均衡,并不是绝对的。
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对于权利界定的分析架构,更是石破天惊,极具颠覆性。科斯指出:外部效应问题(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具有相互性,又称不兼容性,避免甲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制止损害?——“应该记住,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最初的合法界定通常是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对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增加的话”,这就是赫赫有名的科斯定理。
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权利的界定,同样必须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制止损害?也就是说:冲突双方的权利边界,核心问题在于谁有权利“伤害”另一个人,“伤害”的程度是否到达了必须被制止的地步?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的、不加任何限制的“言论自由”权利。比如19世纪中期美国的奴隶制时代,黑人说出令农场主任何不高兴的话都会被施私刑或随意杀死;20世纪50年代美国麦卡锡时代,说出任何同情共产主义的话都会被随意拘捕;直至今天,在一些中东国家和南亚国家,任何对穆罕默德有批评或者不敬意味的言论都是重罪。
所以,“自由”的边界就在于:如果我的“自由”行为伤害到了你,那么,你允许我伤你有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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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治平世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