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常识:西方意识形态中的法治观念是违背民主要求的_风闻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9-02-09 15:29
西方意识形态中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口号式教条。比如我曾经写的一篇博客批判的“没有私有制就没有自由”。
人类社会原来没有私有制,是生产力进步到一定程度以后,社会上才产生了私有制。
也就是说,私有制就是人类自由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如果“没有私有制就没有自由”,就等于说没有私有制就不会有私有制,那么私有制从哪里来的呢?上帝给的?难怪西方人要信宗教,也难怪中国一些公知们主张信仰宗教,并把信仰宗教与实现民主联系起来。
今天我要批判的是从西方意识形态里发出的另一个自相矛盾的口号式教条: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
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用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法律制度,建立与维护必须的社会秩序。
而社会秩序就是对于人的欲望的必要遏制的行为规范。比如在该排队的时候,你就不能只顾自己要快速。也就是说,这时候你必须遵守秩序的约束,不能过分地自由。
因此,说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就等于说没有对于自由的约束就没有自由。
而自由的本意就是不受约束——你本来要出去玩,却被约束不得出门,你当然会觉得不自由。
于是进一步这句话就可以被表述为:没有对于不受约束的约束,就没有不受约束。于是,只有受到约束,才有不受约束;不自由就是自由了。
这样的语言看起来是很有辩证法的,语言逻辑上却是自相矛盾。
其实,法治是维护必要秩序的手段。只有在有秩序的社会里,大多数人的必要程度的自由才会有保障。因此我们可以说没有法治就没有合理的社会制度,却不能说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
因为法治本身就是对于人的自由欲望的(适当)约束,也就是对于自由的(适当)约束。
因为没有合理的社会秩序,少数能力强的人就可以为所欲为,享受特殊的自由;而大多数人因为能力不够,就会连基本的自由权利也没办法享受。
比如今天的索马里,军阀与恐怖分子可以为所欲为,人民的基本自由却没有办法得到保障。当然还可以用民国时期的中国人民的苦难来举例。
人类的自由来自于生产力进步。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无不起于对于有限资源的占有竞争。
只要生产力进步了,人类对于有限资源的获得容易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就会缓解,彼此间的包容就会增加,社会自由空间就会增大。
但是生产力的进步必须以社会的稳定为前提。而社会的稳定就必须以人们遵守必要秩序为条件。当有的人不愿意遵守社会秩序的时候,就必须有合理的法律制度予以制裁。所以社会应该有法治。
法治不是任何一种特定内容的法律制度。因为人类的进步依靠的是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而不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下的秩序。
生产力水平越高,资源价值越低、人们为获取资源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越小、人与人之间的包容度就会越大、社会秩序就可以更宽松,所需要的法律制度也就会更宽松。
而生产力水平越低的社会,社会秩序的要求就必须更严密,法律制度也就应该更严厉。因为不这样,社会的稳定就更困难,生产力的进步就会越缓慢。那么,社会的自由空间增大也就会越缓慢。人类的自由也就会越少。
人类的自由来自于生产力进步,而不是来自于私有制与法治。
虽然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而生产力进步又必须以社会稳定为条件,所以法治对于人类自由的实现有着正面的推动作用。但法治终究不是自由的直接条件。
而且更重要的是,人类是先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后有的法治。
法治也是生产力达到一定程度以后才产生的社会要求:国家是人类社会生产力进不到一定程度以后的现象。没有国家就不会有法律。如果连法律都没有,哪来的法治观念与法治要求?
而人类从没有国家的原始社会进入到国家社会,就是人类自由进程中的一大步。所以,当然是先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以后,才有的法治。
即使从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的阶段性必须手段,对于人类有通过实现社会稳定,从而让生产力进步顺利,促进自由增长作用的角度分析,在某种语境下,说“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或许也是正确的。
可是我们应该知道,在中国今天这个社会基本稳定、生产力进步快速的社会环境里,人们说“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的意思,不过是要求按照西方意识形态教条,实行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并没有在乎社会进步是否顺利、人民的生活是否得到改善,最终是不是会导致社会的稳定进步。
从逻辑上分析,这样的“法治”思维,其实是违背了法治原则的。
法治不是指的任何一种法律制度,而是对于社会进行遵循客观规律要求的治理。而“遵循客观规律”,就是人类的伦理要求内容之一,人类的伦理要求就是普世价值。
任何国家都是有法律制度的。不过不同的国家的法律内容与法律的执行方式会有不同。那种以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唯一的法律现象,把其他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法律现象排除在法律概念的外延之外,其实是没有明白什么是国家的表现。
评定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社会,衡量的标准,不应该是看它的法律内容与执行方式,而应该看他的社会是否在稳定中进步。
因为,只要社会在稳定中进步了,就证明这个社会的法律内容与法律执行方式基本符合社会进步的需要。法治的定义就应该是:制定与执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法律制度,使生产力在合适的的社会状态下快速进步,从而扩大社会自由空间,实现社会的稳定进步。
如果把法治定义为通过在合适的法律环境下,实现生产力的进步,从而扩大社会自由空间,实现社会各阶层利益共增的社会稳定进步,那么它就是普世价值的内容。而任何法律制度本身,都不过是一种客观现象。
任何客观现象对于人类的自由博爱要求,都存在正负两方面的作用。而在这个意义上,私有制表现得更为明显。
普世价值只能是人类共同的纯正面追求。生产力进步、社会的稳定进步、社会各阶层利益共增,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包容度增加、社会自由空间的增大,才是法治要求的目的,也是纯正面的社会要求。所以,法治是普世价值内容。
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其他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一样,作为一种客观现象,对于社会进步,有起正面作用的时候,也有起负面作用的时候,当然就不应该是所有人追求的东西,也就不应该是普世价值的内容。
袁伟时写了一篇文章《阻碍建设法治国家的绊脚石》。文章最后一段总结说【一句话,法治和阶级斗争论无法并存。判断是否违法、犯罪只能以法律为标准,公民可以做法不禁止的任何事情;这是法治ABC,阶级标准毋容置喙】。
说阶级斗争观念是违背社会进步要求的,我同意。袁伟时在文章中举例批判的王伟光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观点,我也曾写博客批判过。
可是,我们应该明白的是,袁伟时从西方意识形态体系中拿来的“法治”观念,其实并不排斥阶级斗争。
什么是法治?按照西方意识形态体系中的解释,法治讲的是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袁伟时在文章中用的也是这个定义。可是我们应该知道的是,法律不过是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对于社会自由空间的划分与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是有阶级性的。
什么是阶级斗争?阶级斗争就是社会不同利益关系的成员之间,因为利益矛盾而进行的群体性冲突。而袁伟时从西方意识形态系统中拿来的公民概念,其外延就包括了穷人群体与富人群体。
很明显,穷人群体与富人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有矛盾的。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了群体性冲突,就是阶级斗争的表现。
如果法律制定的结果,是对于一部分社会群体的自由空间的挤压,这时候,法律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而依照这样的法律治理国家,就是在进行阶级斗争。
因此,法治与阶级斗争,其实是两个外延有部分交叉的概念。而西方意识形态中,往往就会在这样表面上反对阶级斗争的幌子下,进行着对于普通民众的阶级斗争。
在这样的情况下,说【阶级标准毋容置喙】,不过是要社会弱势群体甘心接受强势群体的统治,当然是在进行阶级斗争,同时也没有违背“法治”要求。
因此,简单地用法治概念反对阶级斗争,是不符合逻辑要求的。在历史上,依法治国也往往是阶级斗争的形式。
比如秦王朝时期的依法治国、三国时期诸葛亮在蜀国的依法治国、西方国家历史上选民只占总人口的2%时期的依法治国;美国实行奴隶制时期的依法治国等等,其实都是统治者对于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行为。这时候,我们看到的是阶级斗争与法治同时存在。
所以,我们不应该简单地接受西方意识形态体系中的各种概念。比如,“法治”概念的定义,就不能简单地表述为“依法治国”。而应该定义为,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定与实行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法律,实现社会的良好治理。
对于法治具体的衡量标准,不应该是以西方社会有什么样的法律现象,而应该以本国社会的进步状况为衡量标准。今天中国社会的进步是世界上最快速的,因此相对来说,中国比那些社会进步停滞的国家,更符合法治的要求。
西方意识形态中的“法治”,是以公民对于政府权力的制约为目标的。这其实就是一种阶级斗争意识。 一、公民概念的外延,是由不同阶级成员组成的。不同的阶级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一致。于是当然地,对于政府权力的关系也不一致。
当体制外精英阶层以“公民”身份,要求缩小政府权力的时候,底层民众的利益要求,却是要政府多一些权力,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援助弱势群体。
可是,体制外精英们却宣传自己代表了全体公民的利益要求,忽悠全体社会成员对政府进行群体性攻击。这既是在对于政府进行阶级斗争,也是在隐蔽地对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进行压制,当然,也是阶级斗争行为。
二、政府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关系是不一致的。
政府是社会不同阶层之间利益的平衡器。因为政府的根本利益在于社会的平稳发展,因此政府是不可能乱用权力的。政府的权力越大,社会利益的平衡就会越有保障,阶级斗争才越有可能避免。
所以我曾写过多篇文章,批评那些以为政府权力“不受制约”会损害人民利益的观点。而制约了政府的权力,就会让社会的强势群体可以更方便的挤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空间。这正是社会强势群体的阶级斗争行为。
三、官员的权力是应该受到制约的。因为,官员除了是政府成员以外,同时也是社会成员,有着与政府利益要求不一致的利益关系。如果不对官员的权力加以制约,就会导致政府资源被一部分官员使用在个人利益方面。这样会导致政府资源的被浪费,从而削弱政府运用权力的能力。
因此,制约官员权力,是政府根本利益要求所在。其实与人民的利益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有间接的关系。
四、西方意识形态体系中混淆了政府权力与官员权力的概念,也用公民概念模糊了普通民众与社会精英之间的关系。其目的不是为了社会的进步,而是为了实现精英阶层利益的最大化。当他们的这个目的与社会进步的要求相冲突的时候,社会上的阶级斗争就不可避免了。
只有生产力进步基础上的社会进步,才会实现社会空间的总体增大,才可能实现各阶层利益的共同增长,才可能避免阶级斗争。否则,任何形式的法治社会都不免因为某些社会群体的利益受损,而爆发阶级斗争。这是逻辑与事实都证明的很清楚了的。
西方意识形态体系的代言人们,站在资本利益团体的立场上,口头上反对阶级斗争,却用自己的利益要求作为法律制定的依据,强迫普通民众服从,美其名曰建立“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不管他们主观上是不是认识到了,其实就是在从事阶级斗争。
真正要避免阶级斗争,应该做的是尽量扩大政府的权力,而不是制约政府的权力。
因为只有政府有足够的权力获得充分的资源,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平衡。才有可能避免阶级斗争的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