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干部醉驾撞死环卫工免予刑事处罚:赔偿80万取得谅解_风闻
先打个饱嗝-2019-01-26 19:17
2017年9月4日,甘肃陇西县纪委监委通报显示,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小轿车在巩昌镇崇文路恒力大厦附近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宋某某碰撞致死。
毛志尧为何免于刑事处罚?
翻到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中当事人信息符合上述通报内容。
判决书显示,毛某某(即毛志尧)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2刑初474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生。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原文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4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毛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陕A×××××号小型轿车沿陇西县巩某崇文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车辆行驶至恒力大厦附近路段时将正在城区道路上打扫卫生的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巩昌环卫管理站职工被害人宋某碰撞,致被害人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毛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宋某无责任。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68.15mg/100ml。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与被害人宋某家属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被告人毛某某已按赔偿协议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4、张某,4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陇西县综合执法局巩昌环卫管理站证明,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积极协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按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80万元,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悔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车志雄审 判 员 康 诚人民陪审员 杨镜泉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书 记 员 史陇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