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12岁弑母男孩束手无策,这是对法制社会的羞辱_风闻
凯申日记本-凯申日记本官方账号-微信公众号【凯申日记本】2018-12-13 10:38
近日,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抽烟被母亲管教,持菜刀连砍20多刀将母亲杀害引发关注。目前,男孩被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怕他又犯事”
家长的反对完全可以理解,换了是你,你的孩子天天和这样一个冷血杀人魔王呆在一起,你放心吗?
这个杀人魔王冷血到什么程度呢?
警察带这孩子回案发现场了解情况,他居然还在楼下笑。”邻居林强(化名)回忆,“脸上没有一点害怕的表情。”而且,据媒体报道,这个小畜生还经常偷钱,甚至不高兴就打自己的母亲。
被警察抓获后,他还不知羞耻地叫嚣:“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案发现场更是惨烈:“屋里到处是血,凳子都倒了,女儿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双手被砍断,手腕里的骨头露了出来,脖子上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皮血肉模糊,身上至少二十多道伤口。”

而,讽刺的是,面对这样一个凶恶残暴、弑母且丝毫不知改悔的恶魔,我们的法律和社会居然对此完全束手无策。
因为不满14岁,不到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所以他直接被释放了。
不但释放了,他的家属还想让他继续回到学校上学。而这毫无疑问遭到其他家长的强烈反对。
这个小畜生已经知道:哦,自己12岁,距离14岁还有两年,而这两年里面,我做什么都不会负刑事责任的。
那么他会做什么呢?他是已经杀过人的,他还有什么不敢干的?把这样的人放到社会上,甚至学校里,这是赶狼入羊圈吗?
做个有点极端夸张的小学数学应用题:
2年是700多天(按700天算),吴某每天到大街上拿刀随机杀掉2个人,然后立刻跑到警察局,警察局总得保护他吧?然后过几天(假设周期为7天)放出来,再拿刀杀两个人,这样如此循环到14岁收手,已知泗湖山镇人口总共6.2万人。
(1)求解两年内该镇总共损失百分之几的人口(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吴某回到学校后,将14岁之前杀人没事的案例现身说法,吸引了10名同龄混混与他一起做这件事取乐,假设杀人-释放周期不变,由于组织力加成,每名混混每次杀人数量变为3人,求解两年内该镇将损失百分之几的人口(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除了民间复仇、当场正当防卫之外,我们的社会似乎拿这些人基本上没办法。而普通良民只能生活在提心吊胆之中,祈求不要遇到这样的小畜生,不要得罪了他们。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营养提高,接触的信息增多,更加早熟。很多人早早就具有了成年人的思维水平,而不再是懵懂孩童。更可怕的是,他们比成年人更“手里没数”,因此下手更狠,更不顾及后果。
送少管所?可惜少管所也得14岁之后才能送。
甚至连拘留都不行,因为按照法律不满14岁的他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连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也不可以,政府如果拘留他,反而是政府违法。
这还是普通刑事犯罪,如果万一14岁以下的孩子被灌输了某些宗教极端思想,到处杀人,杀了放放了杀,那将更加可怕。
当然,还有“收容教养”这一条,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但现实中,怎么算“必要”,这个非常模糊。不但如此,在199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这条的本意可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但现实中就极大的卡死了收容教养的适用范围,按照这条,本案例中,小畜生吴某和他的几个家长生活在一起,似乎也算“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所以自然不用送收容了。
绕了一圈,又回来了,我们的法制社会还是对这样的小畜生完全束手无策。
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立法已经严重滞后于青少年的快速成长了,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979版刑法制定的,都四十年了,那时候的中国是什么样子?这已经不再符合现实要求,而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如果不修改这一点,后续的所有惩罚措施都会有顾忌。
从世界范围看,也有不少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墨西哥为9岁,法国为13岁,苏格兰甚至只有8岁,而美国多个州则根本就没有规定最低刑事年龄。
谈到小畜生吴某,村里人现在都有些害怕,甚至就连外公外婆都有些害怕自己的外孙:“不知道接下来会怎样”。
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猖狂之极,普通良民瑟瑟发抖,法律面对恶人束手无策。这是对法制社会的羞辱、对良知正义、社会秩序的羞辱,我们不应该允许这样的羞辱继续存在。
本文最后再次建议,对刑法做如下修改,括号内为修改内容: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十二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十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十二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十二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十四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十四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