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3名警察,法院从轻判决!原因竟然是民警的谅解!_风闻
水母真探社-水母真探社官方账号-警事时评微信公众号:水母真探社(SMZTS88)2018-12-08 13:15
案例来源自公众号“一线动力”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8刑终241号
原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志军,男,1986年8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神木市大柳塔镇神东小区。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志军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陕08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温志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温志军于2018年4月15日22时许驾驶大众小轿车,行驶至神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孙家岔交警中队王军平等人在大柳塔镇后柳塔村设卡盘查车辆的设卡点时,有停车受检意向,当民警准备上前检查时,温志军加速冲卡。在行驶至10米远的三名执勤交警处时,温志军用车头将交警任某某撞伤,后强行驶离时车辆左前轮胎将交警杨某右脚压伤,交警贾某某**胳膊拉伤,**之后驾车逃离现场。**次日,温志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交警任某某被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损伤,后于2018年4月20日经陕西榆林驼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交警杨某被诊断为右足软组织损伤、左膝软组织损伤。交警贾某某被诊断为左肩、右前臂软组织拉伤。另查明,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温志军已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据此,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温志军驾驶机动车强行冲卡,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温志军主动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又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温志军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温志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上诉人温志军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温志军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志军驾驶机动车强行冲卡,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温志军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温志军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温志军上诉称,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理由,经查,上诉人温志军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予以支持。原审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有重,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神木市人民法院(2018)陕0881刑初26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温志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上诉人温志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白海涛
审 判 员 马晓艳
审 判 员 沈国柱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任继荣
书 记 员 张文成
对于本案,水母有两点疑问。
第一点:法院认定这名袭警嫌疑人有“自首情节”。
而实际情况在判决书里已经写了,驾车袭警的嫌疑人在撞击民警后,驾车逃逸。
然后在第二天,投案。
那么这个情节,法院在考虑“主动投案”的同时,有没有考虑到嫌疑人在前一天驾车逃逸?
第二点,其实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三位遭遇袭击的民警,和袭击嫌疑人达成了和解。
而这个和解,才是真正让法官考虑轻判的核心原因。
而这个“和解”,也是大量袭警案件,最后让嫌疑人得到轻判的根本原因。
和解与否,是民警的个人选择,水母原本也不应该说什么。
而且很多时候,“和解”的背后,除了经济因素之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因素来左右,民警往往也身不由己。
但是水母希望的是,一旦有袭警案件发生,民警遭受到伤害之后,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是否可以得到公安系统自身的有力保障。
让民警能够从咱们公安系统自己的渠道获得足够的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和收入保障。
而不是从嫌疑人处获得赔偿的方式,来获得补偿。
水母在北京接触过一位派出所的副所长,他曾经对水母说过这样的话:“如果我的班组里,有民警遭遇袭警伤害,我会一直跟进到法院的终审判决,我绝不同意我的民警与当事人达成和解,我必须要让袭警的人知道,袭警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水母也憧憬着有一天,每一位遭遇袭警的民警,都能有充足的底气,对嫌疑人说出那8个字:

我不接受你的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