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弑母背后,法律有没有改进的空间?_风闻
平骧-前央企法律顾问、前检察官、现律师2018-12-05 10:05
沅江市公安局今天通报一起案件:泗湖山镇东安垸村发生一起命案。经查,受害人陈某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内,身上多处刀伤,嫌疑对象已锁定为其子吴某康(男,沅江市泗湖山镇人,六年级在校学生)。
经初步审讯,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亲手弒母的小恶魔,今年六年级。除了杀人原因荒谬,手段极其残忍外,他的年龄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他可能会因为年龄太小而逍遥法外。
如果按照一般的入学年龄,一般七岁上学,六年级的话也就是13岁左右。如果他真的不满14周岁,依照法律就不负刑事责任,即便已经被公安控制,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不予立案。
如果真的出现这样合法的“不公平”,恐怕粗糙的立法难辞其咎。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只要没到14岁,杀人放火多少次都不会被判刑。看似荒诞的规定,就这么实实在在地写在我们的刑法里,而且也是一直被这样遵从的。不得不说,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方便了立法和执法,却苦了深受其害的普罗大众。
实际上,未成年人犯罪怎么惩罚并不是个无解的话题。
英美法系中已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恶意补足年龄” (malice supplies the age)规则是英美国家判定处于一定年龄段的低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套规则。大致的意思就是,虽然法律原则上规定一些年龄段以下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儿童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并且这些行为十分恶劣的情况下,就可以判定儿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很好地避免了“一刀切”的年龄画线,毕竟早熟现象一直发生,隔三岔五地修改刑法中的年龄线也不利于法律稳定。同时,也解决了法律对一些低领恶魔的“束手无策”的窘迫现状。
都说立法、司法本质上也是服务大众,那么也真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转变服务思维。在立法、司法中多考虑如何精细、精准的解决社会问题,而不是单纯从方便自己的工作出发。实际上,儿童有的时候才是最残忍的。儿时回忆里肢解蚂蚱、解剖青蛙,用开水烫死蚂蚁、虐待小猫这些事或多或少都有发生,但长大成人后,正常人都不会如此残忍。这是因为缺少教化的情况下,儿童们不懂敬畏,一旦有了正向的指引,则大多数人都能健康的成长。
希望法律同样也要给儿童提供正向指引,不要成为某些“低领恶魔”犯罪的借口,也希望不久的将来这种无奈的“合法犯罪”能够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