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办25张卡,你说银行没犯罪我是断然不信的_风闻
平骧-前央企法律顾问、前检察官、现律师2018-12-04 15:08
12月1日,赵先生反映,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中国银行湖南长沙金满地支行为其名下办理了25个信用卡账户、18张信用卡。他多次与发卡银行、监管部门沟通,至今仍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涉事的中国银行长沙金满地支行的负责人在一次沟通协商中还提醒赵先生说:“以你个人的身份和我们银行打官司,能有多少胜算呢?”
我想替赵先生说的是, 不但要到法院告你,说不定还要去公安控告你!
在一个小支行被冒名开了25个信用卡账户、18张信用卡,这是什么概念?
从开卡记录可以看出,2013年11月到12月之间冒名者平均两天就要在这个小支行开一张卡,而且每次都不是本人办卡,还都是提供不了身份证原件的。这样的情况,我要说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和冒名的开卡人串通,你相信吗?
冒用别人身份开卡使用,民事上是侵犯隐私、财产侵权,最多要进行赔偿。 但是刑事责任就没这么轻松了。有个罪名专门治的就是这类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明确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也就是我们说的冒名办卡,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类案件都有资金流水,侦查起来难度并不大。当事人诉称自己的征信有影响,说明冒名者肯定是使用了信用卡。如果办卡之后实施了POS机套现或者恶意透支消费等更加恶劣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那么银行的工作人员如果和这些冒名者故意串通,或者明知他们不是开卡人还帮他们办卡的话,在法律上属于共同犯罪,应当同罪同罚。
银行有业绩要求我们理解,但是你完成业绩不能靠伤天害理的手段。本来就是国家特许经营的行业,处于垄断躺赢的地位,坐食利差,盆满钵满,如果这样还不满足,还要通过侵犯别人的权益来完成自己的业绩,那真的就太无耻了。
我觉得刑法这时候不能再谦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