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届白宫新闻秘书的水平令人头疼_风闻
KiesHuang- 2018-12-02 21:33

日前,王毅宣布,中美两国达成共识,1月1日起不会新增关税。

这意味着历时近3个月的中美贸易战暂时告一段落,进入和平休战,双方都可以喘口气。
大国间的博弈是长期的,贸易战期间中国的各种反制措施让美国意识到,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美方用贸易制裁牵制中国2025计划的战略手段收效甚微。
这次会晤达成共识其实在预料之中,谈谈打打,边谈边打,就是为了各自国家的利益而迫使他国做出让步的举措,可以说是正常操作。事态发展到这一步,最高兴的,想必是国际贸易行业和金融股民了。
在此,自知力所不逮,就不对本次会晤背后的国际政治关系大谈特谈了,我想从一个比较奇葩的角度来看一看本次会晤的白宫新闻稿。

以上,是白宫的新闻稿,可能读完你会觉得没啥感觉,但我却从文中第二段看出了一丝尴尬。
文中第二段:“习大大…..同意将芬太尼指定为一种受控物质,意味着向美国出售芬太尼的人将受到中国法律的最高刑罚 ”

这位白宫新闻秘书是认真的吗?这段话的每一个字背后,可都体现着满满的人治思维啊。
美方认为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某一决定,将改变一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的工作原则。换句话说,国家最高领导人直接或间接地行使了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
这难道不是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治理逻辑吗?
怎么和老师教我们的不太一样?
先不说“芬太尼类”物质分别在13、15年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并受到我国《药品管理法》、《禁毒法》严格规制。而对于有关“芬太尼类”物质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的最高刑罚——死刑,也应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具体事实予以公正评价,而不是像美方所说的,一概地“受到中国法律的最高刑罚”。
或许有人会觉得我较真,但我认为,在作为代表美国最高行政机关话语的新闻稿中读出这般匪夷所思的人治逻辑和对法律的极不尊重,实在让人可笑、可悲。
可能美方认为大家都是傻子吧。

我想,在本次会晤后,中方将继续加强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管制、监督和涉及“芬太尼类”物质的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严格执法,这恐怕才是大大的真实意思吧。
借此呢,我想浅谈一下“修改宪法和法律”这个问题。

其实大家应当正视修改宪法、法律这类的问题。
历来法律是需要稳定、可预期的,不能随意、频繁地修改,只有在社会基本矛盾发生了变化以及社会某一方面出现了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或新事物,才能通过修宪、修法来予以规制和对权利进行保护。
合理、及时的修改是必要的,不频繁、不随意的修改也是必要的,这样才能为公民提供行为的合理预期的指引,不至于人违法而不自知。但这个世界是马不停蹄地不断发展,立法又无法步步紧跟时代步伐,由此,这就产生了法理学上“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法律解释”应运而生,对法律进行解释来弥补立法缺陷,使法律相对能够紧跟时代潮流。
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法院的判决、裁定中除了引用《XX法》,还会有《最高法、最高检关于XXX的法律适用的解释》来裁判,后者就是法律解释中的“司法解释”。
我国的对法律进行解释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650~655年,唐高宗永徽年间,长孙无忌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了《永徽律疏》(史称《唐律疏议》),并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以至《旧唐书 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虽然早在唐朝就有法律解释,但法律解释是从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才最终形成一种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固定下来。
我国的现行法律解释体系主要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其中有权解释主要有:
立法解释
狭义来说,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制定的法律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解释。作出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同等效力。
司法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审判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检察解释,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行政解释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非由其创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而无权解释主要是:
学理解释
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人民群众等主体对法律规范所作的阐明与解释。
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上述所有的法律解释中内容最多、适用最频繁的是司法解释,同时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一种法律解释制度,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司法解释,通常是以在法庭上讲道理、讲学说等来代替司法解释的作用。
正是因为有了法律解释的体系化,弥补立法缺憾、统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规范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的尺度统一,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合理执法,使得法律可以更加相对紧跟时代,不至陷入合法却不合理的窘境。
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现行的法律解释体系还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例如:宪法解释和公布宪法解释的程序;对各种法律解释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冲突的处置程序与责任追究机制等,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法治,永远在路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