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星级酒店的卫生问题,相关法规三十年前就已经出台过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12103-2018-11-2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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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我猜中了“五星酒店卫生乱象”的结局,而且我“喜欢”这个结局》,就有机智的博主猜到了酒店卫生问题的最终走向。

如经查实,南昌喜来登将受到2000块罚款的处罚,或许还没有一晚的房费贵。
这算是罚酒三杯吗?可能连一口都算不上吧。
看完之后,我有个疑问,难道依法办事的话,只能罚2000块吗?有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能对酒店的卫生乱象有个说法?
带着好奇心,我查了一下各大政府部门的网站,发现早在1987年,国务院就曾颁布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在这份条例中,将“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都纳入卫生管理范围,对于场所的卫生标准、服务人员“健康上岗”都做出规定。
但在如何处罚、处罚标准和尺度方面就语焉不详了。

1988年,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专门制定了《旅店业卫生标准》(已废止)。对于“各类旅店和招待所客房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卫生标准,并对卫生设施、用品提出相关规定。”


随着酒店业的发展,88版卫生标准逐渐不能适应新环境和发展的需要,于是在1996年,新版《旅店业卫生标准》应运而生。


除了在旅店分类中剔除“车马店”之外,96版在卫生标准值和卫生要求上也做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但是,96版卫生标准,更多地还是停留在定量检测上。
2007年,卫生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住宿业卫生规范》用7000余字的篇幅,对于酒店的卫生管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而在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中,对于本次五星级酒店卫生乱象的问题,也都有明确规定清洁工具应当“分开”、“专用”。


如果没有按照这些标准做呢?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这也就是本次南昌喜来登等酒店被罚2000的行政依据。
可以看到,30年间,在不同的管理条例和细则中,都或多或少地关注到了卫生管理的“定性”考核,但是相关的处罚机制却没有跟上。这也就导致,十年前的条例来管今时的问题,2000块的罚单甚至都不够五星酒店一晚的房费。
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对酒店又有多大的威慑力呢?
每一次酒店卫生出问题之后,都会引起舆论的关注和整改的浪潮,然后呢?
如果只靠一两个保洁阿姨的良心,和某个热心房客的爆料,没有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和相关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那我们只能看到一次又一次的“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