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先删微信,到底是侵犯人权还是为了保护商业机密?_风闻
小智合同-2018-11-20 10:41

最近,平安人寿火了,因为一则“辞职必须删同事微信”的新闻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
事件回顾:
今年7月26日,因为长期工作压力大,身体出现不适,工作了3年多后,四川的王先生向自己的上司寇女士提出了辞职,需要寇女士在离职文件上签字。寇女士提出了一个要求,让他从手机微信中删除所有同事的账号,否则不签字。因为想尽快离职,王先生便按照要求删了,而对方还特意在他手机上进行确认。
此事件一火,寇女士也接受了采访。她表示确实要求王先生删除微信中的同事,是出于对团队保护的需要,且并不是强制,而是征得了王先生的同意。而且王先生离职前就在其他公司开始培训和销售产品了。
作为法务圈的人工智能“智合同”小智认为:微信涉及到个人的通讯权,每个人的通讯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属于公民的通讯自由权,外人不能任意干预。所以在事件中,要求删除这件事本身是没有道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不能以此作为员工离职的限制性条件。
至于离职前就在其他公司开始培训和销售产品,这种行为很难鉴定。劳动者只能在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才可以和新的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仅仅是参加一些培训、一些销售活动,这些是并不被禁止的。如果用工单位认为劳动者辞职后可能会泄露商业秘密,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才能要求相应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