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坠桥事件引发的思考-立法与执法的目的和意义_风闻
老败-面壁十年图破壁,难酬蹈海亦英雄。2018-11-03 10:26
公交车坠桥事件引发的思考**-**立法与执法的目的和意义
老败2018-11-3 于苏州
听了多少年公交乘客暴力攻击司机的新闻。终于,大祸降临,重庆一泼妇丧心病狂的恶行导致公交车从大桥上冲入长江。全车15人殒命!
盆友圈再一次甚嚣尘上。可尼玛刷屏的竟然是一篇指责全体乘客明哲保身,袖手旁观的GP文章。SB作者痛心疾首,把“国人的劣根性”骂了个狗血喷头。可怜他那颗芝麻大的脑仁儿把砖墙厚的脑壳想破了也没法理解,都是几万年前从非洲走出来的智人后裔,中国人怎么就能进化得如此狼心狗肺?!
这到底是为什么?!思想实验不应仅仅是爱因斯坦们的专利,咱凡夫俗子也是有点想象力的。设想一下,当时要是有位乘客挺身而出,上前制止那泼妇的歇斯底里,会是个什么情景?被泼妇一耳光扇回来,长牙利爪挠出几条血印子是啃腚的。那壮士心头火气,一脚把那泼妇踹翻,事态平息,全车人得救。然事后发现,泼妇三根肋骨骨折,司法鉴定为轻伤。于是乎见义勇为者锒铛入狱,首先是刑事拘留。然后以“打架斗殴致受害人轻伤”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若干万元。壮士不服上诉。一时间舆情哗然。二审认为一审裁定不当,撤销原判,给予改判。新的判词是:泼妇扰乱公共秩序。壮士上前制止,反被攻击。在此情况下,壮士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此处应该有掌声!)。但反击过程中没有恰当控制防卫力度,致受害人轻伤。本法庭判决如下,以防卫过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若干万元。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尼玛老败绝非在这里胡思乱想!类似这种让正常人、善良人心碎、吐血、抓狂的恶例在中华大地上不说比比皆是,也绝非罕见。咱们的立法精神好像就似和稀泥!咱们的执法者全特么似泥水匠!还是无脑泥水匠!在这群无脑泥水匠的淫威之下,但凡有点正义感、有点血性、敢于挺身而出的草民露头儿一个打一个!毫不手软,绝不留情!剩下苟活的不是“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懦夫还能是啥?!这叫“适者生存”懂八懂?!
好吧,最近昆山“黑社会反杀事件”的司法结局算是打破黑暗的一丝曙光。不!顶多算是乌云压顶下的一线闪电而已。闪电过后乌云貌似仍然严丝合缝!君不见,就在这公交车坠桥的警情通报里,警方将司机在遭到无端暴力攻击下本能的抵抗反应定性为与泼妇“互殴”。言下之意车辆坠桥责任由两人共担!
上述思想实验中的法官们,公交坠桥案警情通报的作者,对被突然暴力攻击的善良人有着无限高的责任要求。在被暴力侵害的电光火石之间,一介凡夫俗子不可以有本能的防卫、反击反应。在劈头盖脸的暴力打击下还必须头脑冷静,审时度势,任何动作之前必须仔细、精确评估潜在后果,稍有偏差就得承担刑事责任。呜呼!这种非人的要求用脚后跟想想也能明白是不合理的吧?!人非圣贤,这种极端特殊情况下难免发生受迫性失误,其不良后果,无论发生于侵害方、被侵害方、或是第三方,责任都应该由首先发起加害行为人的人来承担。这个道理不难理解吧?当前的法律与执法连这点浅显的道理与原则都无法体现。尼玛老败实在忍不住要问候某些人的祖先!
法律的意义,执法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请无视“无脑泥水匠”们的GP说辞。老败在这里告诉你,法律的意义,执法的目的只有一个:惩前毖后!什么意思?惩,是惩戒。毖,是谨慎。惩罚,显然是针对违法者的。(使)戒惧与(使)谨慎的对象可不仅限于违法者,更主要、更重要的是针对“旁观者”。也就是说,法律与执法行为对违法者的惩罚只是手段,其目的与意义在于提供一个对人类行为方式的指导,通过法律条文和案例,告诉人们什么事情不该做,什么事情应该做,应该怎样去做。
须知法律条文和案例都是外在之物,它们是要经过个体人的观察、思考、推理、判断之后在人的内心中发挥作用的。几乎每个人的观察、思考、推理、判断都是以“利己”为出发点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根据“政策”特点确定自己的行为“对策”以最大程度地自身获利是人类行为的通常模式。这也是百万年来人类进化中“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使然,可以称作“人性弱点”,是客观现实。那么,在立法和执法中就要以博弈论思维方式,充分考虑、利用这一“人性弱点”,实现对人类行为的良性引导,令人做好事,做善事,做有利于社会健康发展的事。并且勇于挺身而出,与坏人坏事做斗争。如何实现这一引导呢?很简单,就是要让“好人”得利,“坏人”吃亏,吃大亏,就可以。
人的本质没有 好、坏之分。所谓 “好人”、“坏人”分别是指做出了好、坏行为的人。一个好的社会管理体系可以把“坏人”变成 “好人”。一个差的社会管理体系,出现了“逼上梁山”、“逆向淘汰”,就把 “好人”变成了“坏人”。大到立法治国,小到企业班组的管理,就这么点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