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不能玩虚的_风闻
首席非人民币观察员-2018-10-25 17:30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草案,有规定很不人性化,比如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就是。都生大病了,一般已丧失工作能力,连收入都不一定有,哪还需要交个税,这种专项抵扣有点忽悠人。以下是本人的一点建议,欢迎复制后去国家税务总局首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专栏提交建议。本人保留版权同时授权不出于商业目的的任何转载。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涵盖纳税人父母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不能只适用于纳税人本人。因为生了大病,通常是不能正常工作的,即使工作没丢,收入也会大幅下降,理论上交个税的可能很低,这一专项附加扣除显然对解决大病家庭的医药费负担问题并无多大帮助。而且,相对于在职人员,老人患大病机率更高,医疗费支出更多,更需要减轻子女的赡养老人压力。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如果得大病,子女负担会更重。
纳税人子女有大病的,也应考虑纳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这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更为迫切。
2、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应扩大到二套房,以鼓励群众改善住房条件,扩大内需。
3、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定额扣除标准应提高到三千元甚至四千元,因为独生子女赡养老人负担更重。当初国家号召计划生育,如今独生子女家庭却面临一个子女既要工作又要照顾两个甚至四个老人的窘境(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仍在世),夫妻则会翻倍。税收政策上应多考虑这方面的情况。
4、增加公益扣除项目:如纳税人在一年内有献血、大额捐赠、见义勇为等公益行为的,应有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专项附加扣除。
5、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应强求纳税人提供发票或收据等证明材料,只要有子女就应允许定额扣除。而且,对离婚者,即使子女不归其抚养,也应允许扣除。因为即使子女不归其抚养,仍须支付抚养费用。而且,这类人群,更难取得相关票据。
6、专项附加扣除应减轻纳税人的自证压力和单位代缴个税的工作量,只要有子女、父母、房贷,即可定额扣除,无须额外提供证明材料,如有谎报瞒报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