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但不应该废除死刑,还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_风闻
凯申日记本-凯申日记本官方账号-微信公众号【凯申日记本】2018-10-14 14:36
知乎上有两位网友提出了两个问题,分别是:
中国应不应该现在取消死刑?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应不应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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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对这两个问题的合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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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应该取消。
死刑的存在,有很多积极的作用。
**首先,**就是对潜在犯罪分子的震慑,毕竟大多数人都是怕死的。
**其次,**在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可以防止他以后再犯罪。
**第三,**随着人权和法制建设的深入,监禁的成本会越来越高,而死刑则可以减少这样的成本。
**第四,**现在死刑复核已经很严格了,能被判死刑的,基本都是罪大恶极之流。而且随着法制化和破案水平的大幅提升,类似呼格案的极端事例会越来越少,并将逐渐趋向于消失。
**第五,**死刑有利于平复受害者家属和社会大众的愤怒情绪,让他们对彰显正义更有信心。
死刑不但不应该取消,反而应该在“年龄”这个层面上进一步扩展运用。
现在的人生活水平、接触的信息都普遍增长,一个14岁的人,完全可能具备有能够控制自己的心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甚至可能会有意识地利用法律的这种漏洞。
比如这样的:
2014年,嚣张跋扈的富强,仗着自己只有14岁,直言不讳“我想弄死他,反正我才14岁”。最后公开杀人咆哮法庭,造成一死一伤,被判无期。
在他自己的供述中是这样说的:我当时就想割了他脖子动脉,就想让他死。这样我就会进去,进去后家里也不用管我,这样家里就没有我上学、就业、买房的经济负担,我在里面有吃有喝的,我家里最多给宗磊出个棺材费。
还有连杀三个孩子,事后其冷静程度连成人罪犯都望尘莫及,还到受害人家里吃饭的沈强:
这天下午,13岁的沈强饿着肚子在石桥村四处游荡。在路过邻居黄家门口时,沈强发现这屋里只有三个年幼的小孩在玩耍。8岁的姐姐、7岁的弟弟、4岁的妹妹,因为家里穷,看上去都那么手无缚鸡之力。沈强歹念大起…他走进门,带着略显稚嫩的笑容对三个孩子们说:“弟弟妹妹,过来,哥哥带你们去山上摘果子去”。三姐弟年幼尚小,哪经得起玩耍的诱惑,直接牵着沈强的手,撒着脚丫就往后山跑。孩子们怎么知道,这张看似人畜无害的面容下,竟藏了一个比日本鬼子还恐怖的恶魔!到了后山,沈强立马原形毕露。他逮住一个小孩,面带凶相得吼道:“说!你家的钱在哪?”石桥村本来就不富裕,大人们都把钱当宝贝藏着,什么都不懂的三姐妹哪知道爹爹把钱放哪呀。面对沈强歇斯底里的咆哮,她们只有不停的摇着头。终于,沈强问累了。他很担心事情败露,竟起了杀心…沈强随手从路边拿起一块石头,狠狠地向一个小孩脑袋上砸去,鲜血瞬间蹦了出来。剩下的两个小孩哪见过这个场面,早就吓傻了,以至于忘了逃命。砸死小孩后,沈强已经杀红了眼,一个恶魔从心里咆哮“把他们,全杀掉”!于是,他拿起随身准备的刀,疯狂的向另外两个小孩捅去…不到十分钟,三个连外面大千世界都没见过的亲姐弟,全部丧命于此!杀掉三个孩子后,沈强又决定回黄家再看看。此时的黄健已经做好了饭,等着三姐弟回家吃饭。沈强装作什么都没发生的样子,走进黄家说了一句:“叔,我好饿”。黄健见他可怜,就让他到厨房吃粥。沈强连吃了7碗粥,把他原本留给孩子们的粥菜一扫而空。黄健哪里知道,眼前这个14岁不到的小孩,竟在一个小时前,把他三个儿女全都杀光了。直到半个月后,黄健才从警察那得知,沈强就是杀人恶魔!

还有这样的:

哦,对了,上面这是2013年的事,现在这个把朋友碎尸的女孩应该已经年满18岁了,不知道她现在游荡在什么地方呢,将来会嫁给谁呢,身边的人知不知道这个碎尸杀人犯的过去。
而每发生一次这样的事件,就会令公众产生对法律的无力感,明明犯罪行为极其恶劣,人神共愤,但我们的法律却不能让其得到应有的惩罚。
随着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将来很多不满14岁的小孩,都会知道“我杀人不犯法”。那么其中的顽劣者,会利用它做什么呢?
而这些顽劣之徒,平时接触的,更多的都是他们的同龄人,更多的是普通人家的老实孩子。
而普通人家的孩子被这些人欺凌时,如果他们看不到法律对他们有意义的帮助,看不到坏人被惩戒,那么无论是受害人,还是社会大众,都容易产生“这个社会的公平何在”、“为什么老实人就要受欺负”的不公感和愤怒。
这样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对法制正义的渴望。**是否可以考虑对我国法律中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出如下修改:
【现行法律】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修改后】已满12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现行法律】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己满10周岁不满12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0周岁—12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法律】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修改后】不满10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现行法律】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改后】已满10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现行法律】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修改后】因不满12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这样,很多法律上难管、不愿管的“校园欺凌”,也就有法可依了。
有个网友说的很好,学校苦口婆心说再多,也不如请个在监狱里服刑的混混来现身说法更有效果。
当然了,中国继续执行死刑,甚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肯定会被西方媒体骂。
不过这些fake news的制造者们本来也就是要骂你的,所以当耳边风就好了。
在确定对我们有利的事情上,他们越骂,说明这件事我们做的效果越好。
比如他们现在跳着脚大骂新疆正在搞的“解放思想”,那说明我们做的很有力度、很有效,很得人心。
西方社会有些帝国主义分子,其心态非常扭曲,看不得你有自己的一套。总想干预点什么。
前几天,他们就“死刑”问题,在对岸就干预成功了:
为讨好英国议员撤销纵火致6死案嫌犯死刑?台“最高法院”遭狠批
台湾这个案子也是纵火,让我想起了前一阵大陆被执行死刑的莫焕晶。
这次烧死6人的台湾犯罪分子汤景华一审、二审都被判死刑,三审宣判时,却以未做精神鉴定等理由,发回台湾“高院”重审。
前来台湾干涉的这个英国议员叫施凯尔,曾任英国皇家检察署检察总长,2年前曾来台盼台湾达成废死目标,台湾当局“法务部”日前执行死刑,让他感到「震惊、困惑」,所以这次再度来台,拜会“副总统”陈建仁及“司法院”、“最高法院”等单位。
而自己的司法被干预之后,台湾当局居然还沾沾自喜:
台湾“最高法院”发稿称,「汤景华杀人案件」4日判决的当天下午,英国施凯尔议员及雷绍尔律师前往拜会,听闻“最高法院”撤销死刑表示令人振奋,证明“最高法院”对死刑量刑的重视。
真是“友邦人士、莫名惊诧,长此以往,台将不台”。
我国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该以中国社会的观感和中国人民的利益为主要考虑对象,如果现实中确实是有改动的需求,就不必顾及外国人说三道四。
总结:
1、死刑有其重要作用,不能取消。
2、不但不应该取消,还应该结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调低,一并做出修改。
3、在死刑问题上,拿西方说话当放屁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