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3)苏行监字第00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驳斥_风闻
不屈不挠者-不屈不挠 开拓创新2018-10-07 19:29
对**(2003)苏行监字第00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驳斥**
一、申诉人认为,再审审查应围绕申请再审理由审查原判,法院驳回再审必须回应申诉人申诉理由,如果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应具体反驳申诉理由。倪志凤法官驳回再审申请而不驳主要申请再审理由,实际等于无理由驳回了再审申请,典型的司法专横!
1.本案诉讼中,申诉人首先以南通市国土规划局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处理决定书》的主要证据,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申请再审。
倪志凤法官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没有回应申诉人在申诉状第一条申诉理由中所提出的上述主要申请再审理由,而是无视一审案卷中没有 “南通市人民政府批文、土地估价报告、南通市物价局地价确认书” 等主要证据存在,以及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上没有估价师签字、估价机构盖章的客观事实,照抄原审判决内容,以南通市国土规划局“报经南通市人民政府批准,……,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并无不当” 为由驳回再审申请,睁着眼睛瞎说。
2.本案诉讼中,申诉人其次以南通市国土规划局违反法律适用原则,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倪志凤法官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也没有回应申诉人在申诉状第二条申诉理由中所提出的上述主要申请再审理由,而是以一句没有指明具体法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 敷衍搪塞。
二**、申诉人与南通市国土规划局所签合同条款中确有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约定,但前提是∶只有在其收回理由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南通市国土规划局才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倪志凤法官忽略前提条件,仅以合同有约定为由驳回再审申请,断章取义。**
本案中,南通市国土规划局收回申诉人土地使用权未经政府批准(没有政府批文,无法证明权限合法),未给予申诉人适当补偿(没有同意使用权交换要求,剥夺了补偿方式选择权;没有土地估价报告及南通市物价局地价确认书,无法证明土地补偿价格是合法评估价;没有具体明确的安置房地点、面积,无法证明被收回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到位)。显然,南通市国土规划局提前收回申诉人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申诉人认为,倪志凤法官驳回申诉人再审申请,拒绝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渎职侵权。由于《通知书》没有回应申诉人主要申请再审理由,再审程序并未真正结束,申诉人有权利继续申请再审,省高院有义务继续审查并书面回应申诉人的再审申请。
附:原《行政申诉状》第一条申诉理由复印件;原《通知书》本院认为部分复印件。
申诉人:南通百科经贸中心 第15个申诉年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