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无新意话狗患_风闻
逗号-做人要做事,做事是做人2018-09-28 07:41
说不清写过多少篇关于狗患的文章,反正已经写得索然无味也了无新意,早就有了理不屈但词已穷的感觉,哪怕是搜肠刮肚也写不出什么新意了;当然即使写了,明知人微言轻终究也还是白搭的。但心底的那份善良和同情,总是见不得听不得有关狗患的悲剧,不说不写就如鲠在喉,还是有饶舌的冲动。
话题的起因,缘于最近的一个悲剧。9月19日凌晨,浙江湖州6岁男童唐某润在被狗咬伤13天后离世。唐某润是在家门口被黄狗咬伤,又在及时注射狂犬疫苗后去世的,医学证明其死于狂犬病发作。懵懂少年的人生尚未来得及展开,就这样猝然凋零,令家人悲痛欲绝,令公众扼腕和愤怒。
狗是会咬人的,这个自古皆然。或许因为习以为常的缘故,狗咬人致死致伤的悲剧实在是太多太多了,以致纵然“狗患猛于虎”,也快够不上新闻的“级别”,差不多波澜不惊,也要麻木得乏人关注了。在公安机关参与调解发生在湖州的这起狗患的情况下,男童父亲与对方两次协商未果,对方让男童父亲“起诉”。从简简单单的“起诉”两个字里,公众能够能够想象和解读出来的是,肇事者的冷漠和残酷,受害者的无助和愤懑。在肇事者看来,仿佛一条稚嫩和鲜活生命的意外离去,根本就是事不关己,不算什么事情,甚至可能远不如一条狗更令他在意。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狗已经咬死了人,作为执法机关也只是参与“调解”而已,并没有对肇事者采取任何的措施。面对狗患的现实危害和严重后果,展现在公众面前的,依然是黔驴技穷和束手无策。而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有关部门应该是可以有所作为而非无所作为的。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些罪名多少都与狗的主人的作为,能够联系起来的,是可以适用狗的主人的。男童被狗所伤并致死,作为狗的主人明显对自己的狗疏于管理,显然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多少都能扯上刑事责任的。即使是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论,按照法律相关条款的规定,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新闻告诉我们的是,公安机关只是参与调解,这就是说在执法机关的认知上,是只要赔钱就能案结事了的。而就算是这样简直不可思议的要求,作为狗的主人还依然不愿意接受,非要受害人家属伤心费神地走司法途径,岂不悲哉哀哉?
狗之于人有着亦友亦敌的复杂身份,人之于狗的感情自然也有着复杂的成分。但无论如何,人权总是应该高于狗权,这点应该没有什么疑问吧?那么面对每年都重复发生着的狗患事件,面对因狗患而逝去的鲜活生命,以及家人的滴血哭诉,我们到底还能对狗患无视到什么时候,还要为此而付出多少代价呢?不是说“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吗?假如面对狗患,我们依然是听之任之,无所事事,可以肯定的是,湖州受害男童及其家人今天的不幸,还将继续发生的,勿谓言之不预也。 (更多文章关注个人微信公众号“微语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