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是宽容更重要?_风闻
法律读库-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2018-09-25 09:19
撰文/律检小北
鲁山检察,最近的日子应该不怎么好过。
公诉案件主持调解,签订和解协议并不少见,只是它有范围。我不是特别相信该案是因为案外因素而使案件出现了蝇营狗苟,否则也不可能会如此大张旗鼓的宣传,最终骑虎难下。更可能的是宣传上用力过猛,不走心。
这也有点难为小编,基层院一般宣传部门也就两三个人,要宣传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分清相互的区别实在太难为人,真有那业务能力早下庭室了。这像该事件,应该是长期宣传民事调解,猛的换到刑事,依旧原有套路,自然让人难以下咽。事件原因还需进一步观察,宣传工作如何与业务工作协调等问题还需进一步讨论。

该事件也需要谈讨论一个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不是宽容更重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一直是法律工作者的工作重点,毕竟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存在很大的可塑空间,抓住这个特点辅之有效的刑事手段实际比处理一般的嫌疑人更有社会效果。法院有少年庭,检察院有未检科,刑法、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无论是讯问、强制措施、开庭答辩还是最终的定罪量刑都给予很多特殊关照,这一点无论是从刑事效果还是人道精神都是必要与合理的。
但是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不应是过度宽容,更不宜以突破基本平等为手段。现有条件下,社会信息过度膨胀,未成年人的心智早已与之前有所不同,其对社会的认知能力与途径并不缺乏,相对而言自身控制能力可能是个弱点。但是对于一般性的如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严重性暴力犯罪年龄稍大的未成年人的认知不会存在问题,对此类行为的宽容实际可以适当收紧。
法律是一把利剑,它在铸造之初的目的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对侵犯他人利益的人予以处罚。而显然过分强调保护、一心大事化小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之初衷,以此作为业绩宣传更应谨慎。
未成年人的特点在于易塑性,这也决定了未成年人即可能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也可能滋生对法律的蔑视。如果只让未成年人看到法律的温情并未看到法律的威严,没有一个可以铭记很久的痛,如何让他们真正的悔过与敬畏。之前的犯罪行为甚至可能成为向同伴炫耀的资本。
过度保护未成年人,对被害人不公。无论是成年被害人还是未成年被害人在权利被侵犯自然会产生求助法律、公权力以实现最本质的救济心理。如果对未成年人犯罪多度迁就,隔靴搔痒似的处罚,不仅不能真正的震慑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而言同样会心中不满,其可能的危害可能更大。
韩国有一部很出名的电影叫《妈妈不哭》,此片的简介被描述为继《熔炉》之后又一部韩国现实主义力作。

讲述的是在女儿遭受男同学性侵犯而自杀后,单身妈妈向法律无法制裁的少年犯复仇的故事。而这部影片背后的真实事件要远比电影中涉及的少年犯更多,案件细节也更加可怕。
司法的底色应该是慈悲,但慈悲不意味是烂好人。严父才能出孝子,一味的迁就与放纵并不必然会感化他人。只有真正的让未成年人罪犯感受到法律之厉,回想起来仍心有余悸、不敢触碰,又不把其未来之路堵死,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