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是曹操能说到就到,正当防卫的法律设定应当彰扬社会正义_风闻
云泊天-时评人-若赞美不自由,则批评无意义2018-09-01 17:43

昆山龙哥死了,带给我们这个社会的思考不应当就此结束。这些年社会风气下滑,人心冷漠,道德败坏,黑恶横行,人们的不安全感上升。每当社会上出现重大恶性凶杀案,总是舆情纷纷,立场各异,甚至撕裂人心。这中间倒底什么出了问题?我想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然而法律更是社会的行为准则,维护着社会公序良俗,引导着社会道德与社会风气。法律无疑是权威的,然而这个权威对社会道德水准与社会风气的影响是巨大的。南京彭宇案后,有媒体调查得出一个结论:“判决结果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更是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了大量的碰瓷例子,“老人扶不起”,“多一事不如少事”,导致社会正气不彰,邪气上升。
那么最近昆山龙哥被反凶案,最终会如何判决,这必将再一次重构社会道德与社会风气。这不仅仅是对负责此案的法官的素质的考验,也将是对中国法律体系的一次重大考验。

有人在微博上说:如果这个案子最后判决电动车主无罪,我真的觉得中国法律倒退十年,被舆论控制了。然而这个人肯定不明白的是,这些年来引发重大舆论关注的案子,又有哪起没有受到舆论绑架呢?我认为,只要是有利于公序良俗的舆论绑架,就是正确的,有害于公序良俗的舆论绑架就是错误的。
电动男于某的行为,倒底是不是正当防卫?考验着中国的法律。
**法律本就应当以公序良俗为基准。引导社会风气,构建社会道德,就必须对于某是否正当防卫的界定予以慎重。**特别是在当前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之下,更需要宏扬正气,抵制恶行。
《周礼·秋官·司寇》里说:刑乱国用重典。以五刑纠万民;《明大诰》说:“吾治乱世,非猛不可。”要纠正当前世风日下的社会道德,抵制黑恶横行,就应当以乱世用重典,对敢于挺身而出者,法律就应当予以善待。
是的,我是在帮那个电动男于某说话,我希望他的最终结果是正当防卫。
很多大法党纠结于正当防卫的条条框框,可他们似乎都忘了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低要求,当社会道德普遍性的出现了问题时,法律就是道德的边际了。如果我们只执着于法律的条条框框却忘了维护社会道德的基本职能时,这样的法律无形中就成了恶法。
昆山龙哥之死,其实就是社会道德沦丧的一个标志,恶人肆无忌惮,严重影响了普通人的正常生活。这时就需要法律给予普通人正当防卫的权利,以重整社会正义,恢复社会风气。
从历史上看,国家(朝代)给予普通人的正当防卫权一直有着引导社会风气、构建社会道德的巨大作用,当然这种正当防卫的权力也是受到时代的局限的。
例如,《周礼·秋官·司寇》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所谓盗贼按史书所载,窃人货物,取非其物者,谓之盗;无变斩击,杀人害良者,谓之贼。
《义疏原案》注谓“军中乡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人则无罪也。盖奸人起于仓卒,不杀人则反为彼所伤,故不可以擅杀罪之。”
《唐律·贼盗》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唐律疏议》卷二十八“捕亡”涉及正当防卫、自助行为和扭送行为:“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疏:“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入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仗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仗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即被盗后任何时候,失主及其他人发现罪犯皆有权将其抓获送官。“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肋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这是封建皇朝赋予民众的正当防卫权,表面上看是在维护社会秩序,而其根本之所在,也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民安天下自安嘛。更重要的一点是,**公权力的救济并不是及时雨,更不是曹操,说到就到只能是神话。国家权力赋予百姓这种私权救济,及至后来强制要求民众守望相助,为了就是弥补公权力的不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由此也形成了大量的中国俗语:“大路不平旁人踩”,“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先撩者贱,打死无怨”。以法律的形式支持社会正义,是中国历朝历代国家强权的所支持的。
正当防卫,在唐朝时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此后历朝历代沿袭引用,一直到《大清律》。相互间陈陈相因,具有十分清晰的沿革关系和内在联系。 中华民族朴素的正义感,就是在这种国家强权力的支持下,得以建立起来并维系了中华民族二千年的价值体系。作奸犯科者如过街老鼠,才是最好的社会。
然而到了这几十年,事情却出现了变化。 我国法律体系的制订,大都偏向于学习欧美法律体系,比如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认定上,我国不少相关法律专家倾向于学习欧美法系的“一般还遵循‘能躲避就不自卫’的原则”,“要尽量采取‘撤退原则’,避开对方的侵犯”,而极力排斥欧美法系的以暴制暴。认为“要求公民先躲避 、后自卫的话 ,就可以更好地发挥国家刑罚的作用,减少损失,降低公民自身的危险,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这些法律专家学者的意见充分的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制定,然而他们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视而不见。作为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警力是明显不足以做到瞬间到达冲突现场的。

某某某报的视频就引用一个评论说:“可现实却经常是,花臂男已经把电瓶男打得鼻青脸肿、刀都拔出来了,国家机器还不出现。”这话当然是带节奏,可问题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设定的前提就是警力能迅速到达冲突现场!
警察不是曹操,不可能说到就到。
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是谁给了别人兴风作浪的口子?那这是要怪媒体呢?还是要怪警察呢?还是要怪法律呢?
对此有学者说:****“一些法律工作者往往忽视了正当防卫的正义性 ,仅仅从他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出发,对防卫人一味评头品足,求全责备,而这样的结果,只能是让正义的人们面对犯罪行为时畏首畏尾 。该出手时不敢出手,犯罪分子反而会又惊又喜,从此更加胆大妄为。”
可这样有利于黑恶分子的法律设定真的只有正当防卫吗?警察执法的二头堵还不是一样哦。
这样的法律设定,无形中就促使社会风气下滑,人心冷漠,最终恶人猖狂,好人噤声。这样的法律设定,更是使我国黑恶势力屡经打击而不能有效改观,造成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怪现象。
罗尔斯说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法律和制度 ,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 ,只要它们不正义 ,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昆山龙哥之死,希望能推动我国重新审视法律的作用,以彰扬社会正气。这样的话,昆山龙哥也能在历史上留下一笔,岂不是皆大欢喜。



问渠那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