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保留我被遗忘的权利_风闻
YAKIK-why even try?2018-08-30 08:28
滴滴乐清事件轰动全国,在声讨滴滴的同时,也有不少人在惋惜那位可怜的女子。人的第一次死亡是生命终结,第二次是被所有人遗忘。许是不舍这样一位如花的小仙女就此离去,网友纷纷到受害人的微博下悼念。

网友们暖心的举动或许堪以告慰。只是在案件尘埃落定之后,家属们也许更愿意回归平静,被社会所遗忘。

记得微博上曾经有个热门讨论话题:人死后,我们的QQ微信号怎么办?
想象一下,羞耻中二的聊天记录,硬盘深处的脆皮鸭和日本教学影片,深夜失眠时的矫情做作,在你死后都将公布于众。瞬间,垂死病中惊坐起!

你看,就连日本某自杀圣地的防自杀标语都是这么直击灵魂的:等等!你硬盘清空了吗?

可是,如果是意外,怎么办?如果真的想不开,怎么办?如果不想数据被第二个人看到,怎么办?
日剧《人生删除事务所》表示,你死你的,我来删。

剧中,坂上圭司(山田孝之饰)是虽然双腿残疾,但是却拥有神之手的程序员。他经营着一家有点古怪的事务所。签了约的委托人只要在电子设备商安装特定软件,就可以和事务所的服务器处于长期连接状态。一旦设备长时间没有操作,系统就会自动发出警报。在确认委托人死亡之后,圭司小哥就会远程删除数据。

专业人士操刀,一键消除,干净利落,不留痕迹。

最棒的是,签约时,委托人只要提供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就行。如果委托人不愿意,不填也没有关系。

当需要死亡确认的时候,程序员小哥自有办法查到你。


对,就是“百度”。
即使委托人在死前将社交账号注销,程序小哥在后台将电脑清空,能被删除的只有委托人主观操作过的“主动内容”。有些“被动内容”也许会永远在服务器/云端收藏,比如曾经拿过的奖,参加过的活动。不管过了多少年,互联网依旧记得。一点一点的信息碎片,很快就能拼凑出一个完整的人。关于这个操作,“现女友”们最有话说了。

如果只是好奇“前女友”这样无伤大雅的事,倒也罢了。如果涉及到了不愿意别人知道的过去呢?
这里举个例子。
2014年,任某曾在无锡某教育公司工作过一阵子。离职后,任某在百度搜索页面输入自己名字后,百度搜索结果显示有“无锡某教育任某”字样。只是,同时出现的还有“某教育公司骗局”。在协商无果后,任某将百度损害“被遗忘权”告上了法院。考虑涉诉工作经历信息与原告目前的个人行业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及时效性,法院判处任对任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事实上,我国的现行法中并没有“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但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被遗忘权”作为一般人格利益的附属权利被首次肯定了。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中并无法定称谓为“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对象是人格利益,既包括已经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中所指向的人格利益,也包括未被类型化但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法益。”
“被遗忘权”一说最早产生于社恐天堂欧洲,在2012《一般数据保护规则》草案里就有明确的提到:数据主体应享有“被遗忘的权利”(right to be forgotten)。欧盟将“被遗忘权”定义为:“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所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换句话说,就是当事人有权消除自己或他人放置到互联网上的关于自己的令人尴尬的照片或数据信息。
1998年西班牙《先锋报》曾经刊登了某公民因未能支付税款而导致房屋惨遭拍卖的消息。十几年过去,这位男子发现如果在谷歌搜索输入他的名字,依旧会出现指向《先锋报》的链接,因此要求谷歌删除相关信息。谷歌拒绝了,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庭,最后由法院判删除。这就是当年轰动世界的“被遗忘权”判决。
而我国虽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网上,不乏对于“被遗忘权”的讨论。
“要想在大数据时代加强对人权的保障,有必要在刑事司法领域呼吁被遗忘权的回归。被遗忘权对刑事司法中被判刑的罪犯、被害人、相关诉讼参与人等均有广泛适用空间。”
“为了避免不正确的“旧信息”对信息主体造成不必要的侵扰,建议将被遗忘权引入我国立法,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具有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被遗忘权的本质为删除权,其核心内容在于根据数据主体的主观意愿,删除与其相关的“过时的”“不正确的”数据。”
但是,这个“过时”和“不正确”又该如何界定呢?总不能说,因为事情发生了很久,某公众人物开车撞人拖警百米后逃逸的事就也能这么被“遗忘”吧。被遗忘权不应该是一项绝对权。

参照其他国家现有的体系,如果我们国家真的出台了相关政策,想来也是和公共利益、科研学术挂钩。但能满足得上这两因素的普罗大众实在是少之又少。欧盟通过相关法律时,虽然画了5条例外,但法律上线第一天,依旧有1万多人向谷歌提交了“被遗忘”申请。所以不用担心,在濒临死亡时,一般人是没有那个资格不予“被遗忘”的。
但是,问题又来了。以上所有关于“被遗忘权”正当性的论证都是基于数据主体“活着”或者说有“主观意识”的这个前提上。那么,回到最开始的话题,如果是死后呢,又或者说,突然死亡后呢?你没有时间去处理这些消息,而现实生活中也没有所谓的“人生删除事务所”。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今年早些时候曾经处理过一件类似的案件,其判决结果是:继承者有权继承过世亲属的社交账户。而我国虽然没有现行的法律,但通常而言,也都是由还在世的家人接管。
于是乎,就又回到了那个问题。每个人都有许多面,有些面是连家人都未有知道的。而我也不愿让他们知道,更遑论让吃瓜群众们茶余饭后八卦了。既然我可能来不及告知相关方删除,那么我是不是可以提前表达一下遗愿,以免不测:
请在我死后,删除我除微信以外的所有社交数据。拒绝八卦,拒绝缅怀,大家相忘于江湖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