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需要法律为“小事”撑腰_风闻
逗号-做人要做事,做事是做人2018-08-30 15:06
8月29日,宁波海曙区法院成功办理一起消费纠纷案件,经法官诉前调解,某面店接受消费者“退一赔一千元”主张,退还和赔偿消费者共1016元结案。涉案金额很小,却在媒体掀起波澜,有媒体甚至称之为“引起极度舒适的小事”,极言受到舆论肯定的程度。
案件的起因并不复杂:周姓消费者于7月2日中午,在某面馆点了碗价格16元的面条。刚开始吃就在碗里发现根很长的头发,因与面店服务员的交涉不愉快,消费者拍照取证后向消保委投诉,提出“退一赔三”要求,而面店只同意“退一赔一”,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转而诉至法院并提出“退一赔一千元”主张,并成功达成诉讼要求。
这起案件有两个看点:一是案件本身的案值只有16元,差不多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消费者有理有据,依法维权,而且坚持较真,法院不嫌其小而拒之门外,而是依法受理认真并认真组织调解。二是消保委调解不成功,诉至法院后在庭前调解成功,但企业因此多花952元。这样的案件无论对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有着现实的警示和启示意义。
消保委的调解与法院的调解是有区别的。消保委的调解是基于双方自愿原则而开展的,但不具有强制力。消费者在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的幅度内提出诉求,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友好精神,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应该说本案中消费者当时提出的要求并不高,如果按“退一赔三”的诉求,经营者只要拿出62元,就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双方可以握手言欢。经营者大抵认为事情太小,消费者不至于较真,直接上法院求助,结果偏偏出乎其意料,经营者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经营者因此得拿出1016元结案。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法院的调解是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前调解成功最好,调解不成也可以直接判决,而且以法律强制力作为保证调解或判决得到履行的后盾,经营者不履行调解或判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正是慑于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经营者在庭前调解就“认怂”,案件没有进入判决程序就化解了纠纷。相信消费者和公众都有“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感慨。
消费是人类社会生活永恒的主题,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都离不开消费。由于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以及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都还不尽如人意。因此,日常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消费纠纷不少,有些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而且消费者的诉求也不高,有时甚至只是讨个说法而已,只要经营者能够作些换位思考,双方互谅互让是能够快速化解矛盾,而不至于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因为消费者也觉得本身案值小,诉讼需要花费人力和精力,加上有这样那样的顾虑,真正提起诉讼的意愿不高。而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反过来又令某些经营者有恃无恐,这反倒不利于良好消费环境的形成。
2018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品质消费,美好生活”。美好生活是人们的普遍追求,但美好生活需要法律为这样的“小事”撑腰。宁波这则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其影响或将超越宁波之地域,将是广泛和积极的。而且我们也不必担忧法院受理这样的小事后忙不过来,因为当经营者意识到,如果自己不占理,走司法途径或将得不偿失的情况下,反而有利于寻求消保调解的意愿,并促进和提高调解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