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顺风车女孩被害案,为什么攻击警方?_风闻
法律读库-法治新媒体阅读管家,传递常识,启迪法治。2018-08-27 10:57
文| 孙建民
来源| 法律读库(ID: lawreaders)
近日,滴滴顺风车再发刑事案件,一名乘客搭乘顺风车时被犯罪嫌疑人残忍杀害,顺风车安全问题再次引发普遍关注。从乐清公安的通报中,我们可以大致还原该案件的发展轨迹:

8月24日,赵某于当日13时,在虹桥镇乘坐滴滴顺风车前往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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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时许,赵某向朋友发送“救命”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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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时35分,赵某父亲报警。乐清警方立即启动重大案事件处置预案,全警种作战,并在上级公安机关的全力支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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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5日凌晨4时许,在柳市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男、27岁、四川人)。
可惜,此时女孩已经遇害。
网络“大V”张洲马上就该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乐清女孩乘坐滴滴遇害事件,我认为更加欠妥的是当地警方。”
原微博因多人举报已经删除,下二图是其他微博截图


“亲友接到女生求救后马上报警,警方说没有车牌号和司机电话不予立案。”
“亲友接到女生求救后马上致电滴滴公司要司机的车牌号和电话。滴滴要当地警方介入后才给司机的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告知女生亲友擅自泄漏司机隐私不是合规行为。滴滴说:建议您及时报警,如果警方需要任何信息,我们会全力配合。”
“滴滴坚持不给。警方无车牌号不立案。”
不知道张洲在发布这条微博上是否对消息源进行过查证,但很明显他的说法与警方通告存在很大出入。
**警方通报中被害人家属是在收到求救信号三个半小时之后才正式报警,而非张洲所说的“立即”。**因为有报警记录的存在,警方公然撒谎的可能性显然远低于张洲信息错误的可能性。
在张洲的描述中正是因为警方坚持“没有车牌号和司机电话不予立案”导致该案件侦破出现延误,以致最终没能阻止悲剧发生。
《齐鲁晚报》记者采访了受害女子朋友,她的说法也从侧面证实了张洲的说法并不准确:“考虑到事情紧急,受害人朋友X某于24日16:00左右于永嘉上塘派出所报案,期间警方通过X某手机在表明警察身份的情况下,与平台沟通要求获得司机具体信息(电话、车牌等),但无果。”
而据《都市快报》报道,“至昨日晚间,网约车平台告知乐清当地警方司机具体信息及车牌,警方判断网约车司机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追查。”
很明显,滴滴方直到晚间才告知警方司机信息。滴滴的致歉声明也可以证实这一点。
我们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警方接到报警后并不是像张洲在微博上所描述的那样借口“无车牌号不立案”毫无作为,而是积极行动,要求滴滴方配合调查,获取司机信息后进行调查抓捕。
这本来就是一场悲剧,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警方及时出现制止犯罪救下受害者,只可惜悲剧还是发生了。我们生活在现实世界,不得不承认有些事情无法避免。将责任推给别人以获取安全感并不真的能降低现实危险。
警方不是万能的,正如我们不能苛求每一位送至医院的病人都能健康出院。更何况,张洲的指责本就建立在非事实之上。
写下此文并非为警方辩护,而是**提醒大家注意事实证据,做出自己的判断。**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受害人确定死亡的事实面前,警方的通报也确实会给公众一种在“邀功”的感觉,虽然他们只是向公众阐明案情。
警察执法理应受到公众的监督。我们让渡部分私人权利给警方,为的是获得安全,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理应受到警方的保护。
另外,**有些“公知”的想法非常有意思,一方面要求警方“无所不能”,另一方面又要求制约警方权力。**如前两天的那篇《过冼村派出所》提出:警察不能在大街上随便查居民的身份证。只可惜,警察行使权利不受他们意志控制,法律已明确赋予了他们权利,也限制了他们不能为所欲为。
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也不希望再有人因个人偏见为了黑而黑,罔顾事实证据。
作者:孙建民,笔名:青锋暮寒,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旁听者、记录者,客观但不冷心,著有长篇小说《逆天血》,有作品散见于《电影评介》、《检察日报》、《水城文艺》等报刊。个人微信公众号:世间趣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