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我们需要厘清几个重要的问题_风闻
yequis-2018-08-06 09:16
**公有制是占有关系的主体对客体的全面占有和支配,是劳动者自己占有和管理社会生产,目的就是使劳动者最终占有和支配其创造的剩余价值。**具体则体现在以下三个环节:
体现在占有环节,是使劳动力的占有者即劳动者同时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共同占有的范围则依据共同劳动范围来确定;
体现在分工环节,是使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同时参与管理劳动,使从事管理劳动的劳动者即管理者同时参加生产劳动,即实行“鞍钢宪法”;
体现在分配环节,是实行建立分配低薪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制度,即实行管理者薪金同生产劳动者(直接生产者)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制度。
从而,依据共同劳动范围,使“劳动者=占有者(所有者)=管理者”,这种“三同一”关系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下面展开来谈谈以下几点:
1、生产力对占有形式的影响,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同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可以实行不同的占有形式,从中体现出社会属性截然不同。如图:

1951年9月,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根据毛泽东的指示,陈伯达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初稿,然后拿到座谈会上逐条宣读。
座谈会上有人提出,没有农业机器能不能实现集体化?陈伯达根据毛泽东对这个问题的见解回答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手工劳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大致相当于资本主义工业的工场手工业阶段。”
我们知道,在生产力中包含两个基本因素:劳动者和劳动工具。我们在分析生产力的发展时只看到了物的方面——生产工具、劳动手段对生产效率的影响,而没有看到生产力中作为能动的方面,劳动者本身对生产效率的影响。机器再先进,也是要靠劳动者去操纵的。因此,劳动者自身的劳动态度、劳动热情、劳动的积极性对生产效率的影响将起着主要的作用。所以,我们不能够将生产力中作为能动方面的因素——劳动者忽略了。
在手工劳动条件下劳动者以合作的形式进行生产,依靠劳动者之间的团结互助,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劳动力,就能够使集合的生产力焕发出单个生产力无法与之相比的巨大威力,从而使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值得庆幸的是:这一点早已被历史发展的事实证明了。
然而,历史发展的事实还向人们显示出另一番景象,那就是同上述结论完全相反的情况存在:即在共同占有形式下,生产力发展的速度呈现出日益下降的趋势。这一事实说明了什么问题呢?经济学家通过理论分析之后提出:这是因为生产关系走到了生产力的前面造成的必然后果。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可以肯定地说:完全不是!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就在于,共同占有形式下,生产关系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使它由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转化为不适应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方面。当这种转化出现的时候,就必然会使生产力发展的速度减慢。
由此可见,在共同占有形式下,由于它本身内部固有的矛盾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从而使生产力发展的速度减慢,呈现出不适应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当这种现象产生出来之后,就会使片面强调生产力中物的因素的人以此为借口提出:共同占有这一形式已不适应现有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了,应把共同占有形式改变为个体占有,从而走上了片面强调改变占有形式的错误轨道上去。这种主张实际上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它只停留在表面现象上做文章而没有深入到事物的内部去分析,所以它不可能解决本质问题。
事实上,正是由于共同占有制内部矛盾的发展,才产生了在这种共同占有制下生产力没有得到更快发展的现象。假若我们将共同占有制内部的矛盾抛在一边不管,只是单纯地变革这种占有形式的话,那么变革的结果,矛盾将会依然存在,只不过它在新的占有形式下将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出现罢了。
对于那些片面强调生产力中物的因素的人,应该很好地回顾一下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为什么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始阶段,在简陋的石器时代,在社会生产力低得简直不能再低的状态下,人们在占有形式上确是采取了共同占有的形式呢?有人会说,那是因为生存的需要。单个人无法同自然界进行斗争,只有共同占有共同劳动才能使人类从残酷的生存斗争中解脱出来,发展起来。
是的,正是这样。这一回答恰恰说明了在生产力中不是物的因素起着主要的作用,而是人的因素、是劳动者生存的需要在起主要的作用。正是由于生存的需要,人们不仅学会了使用工具,而且学会了制造工具。利用劳动工具使人类从消极地适应自然界发展到能动地改造自然界。这一事实说明,在生产力中能动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为了劳动者整体利益的需要,在手工劳动为主的时期实行集体占有形式, 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大发展,另一方面有效地制止了贫富两极分化的蔓延,从而防止了占有者与非占有者的重新复活。这就是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带来的必然结果。
那么共同占有制内部的矛盾是什么呢?是(生产)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矛盾。这里的劳动者是指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者,即直接生产者。
2、共同占有制内部的固有矛盾是劳动者和管理者的矛盾。劳动者与管理者的对立统一,其历史演变特点是从同一到对立到差别的转化和质变。如下图:

劳动者和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由于管理者内部出现了分化,产生出一部分官僚者即剥削者,因此使这一矛盾具有了两重性:在劳动者与代表他们利益的管理者之间具有根本利益相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在劳动者与代表剥削者利益的官僚者之间存在着对抗性的矛盾。
劳动者与管理者它们二者之间在社会生产与分配中的地位不同,是导致官僚者不断产生及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官僚者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将决定着该社会的性质,而管理者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程度又将决定着官僚者自身发展的命运。官僚者的存在和发展才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根源。
劳动者和管理者的矛盾对社会主义社会演变的制约作用,如图:

上个世纪50年代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只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确立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建立起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国家制度方面,还没有实现根本的转变 ,只是夺回了领导权,由资产阶级统治转变为无产阶级领导。因此,从国家体制方面来说,依然是“一个没有资本家的资产阶级国家”。
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才是无产阶级的新型国家制度呢?马克思为此提出了“巴黎公社原则”。要实现缩小管理者和劳动者在工资待遇、社会福利方面存在的差距,为此,毛泽东主张实施对低工资进行调整,高工资不动的变革,主张建立管理者参加生产劳动的制度,主张打破论资排辈的干部选拔制度,直接从工人、农民中提拔党的领导干部等等。总之,要按照马克思的“巴黎公社原则”改造国家的现行制度。这是毛泽东对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体制进行的规划和设想。
列宁也明确地提出:“无产阶级夺得政权之后,并不停止阶级斗争,而是继续阶级斗争,直到消灭一切阶级,当然它是在另一种环境中,采取另一种形式运用另一些手段来进行这一斗争。” 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也来源于此。 无产阶级专政实现以后,阶级斗争形式会发生变化,但是,阶级斗争依然存在。阶级斗争的形式,从资本家依靠占有生产资料剥削雇佣工人变为从管理者分化出来的官僚者依靠手中的特权剥削全体劳动者!
3、社会主义社会未来发展历程展望,如图:

公有制社会形态处在中介环节,是社会属性出现质变的中间环节,因此它的基本矛盾具有二重性。社会发展具有两种趋势:前进和蜕变。趋同论构成了社会转型、蜕变的理论基础,继续革命论构成了推动历史前进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不是历史发展的自然法则,而是劳动者通过暴力革命取得的胜利成果。如果沿着历史发展的自然法则继续前进,就会步入趋同论的轨道,从社会革命转向社会改良。显然,这是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背道而驰的。
4、深化改革应该采取的措施
必须把市场化和集体化结合起来,必须推动发展集体经济——建立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制度,同时在企业内部逐步实行鞍钢宪法和分配低薪制(管理者薪金同生产劳动者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制度)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改革!这里面包括改进生产关系:一是在生产资料的占有环节,使劳动者平等共有;二是在管理权力环节,使劳动者和管理者都必须同时参与生产劳动和管理劳动!在这个基础上去发展生产力! 在企业内部,使劳动者=所有者=管理者,使共同劳动范围=共同占有范围=共同管理范围。改革之父邓小平的二次飞跃论也支持这点!
从剩余价值(表现为企业利润)的最终占有和支配环节来看,国企应出现在不追求利润目标的公共服务领域,以及利用国有资本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
这样,就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整布局:基础是国企,主体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补充是劳动者个体经济。这样,就可以不借用私有制民营企业来发展生产力,最终把市场经济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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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具体采用什么样的制度呢?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劳动者自己占有并管理社会生产,以实现劳动者、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三者同一关系——即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又是共同管理者,从而最终占有和支配其创造的剩余价值(表现为劳动者共同平等分享企业利润)。这就要求,在劳动者平等共同占有的基础上,践行“巴黎公社原则”。
具体来说,在采用股份制的条件下,在企业全员平等持股的基础上,实行“鞍钢宪法”,实行建立在“低薪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制度。
在这里,低薪制是指从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干部薪金向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人工资水平看齐(二者总体比例为1:1)的分配制度。鞍钢宪法主要是“工人参与管理,干部参加生产劳动”,“两参一改三结合”等。
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表现在质上,要求“劳动者=所有者=管理者”;表现在量上,要求“共同劳动范围=共同占有范围=共同管理范围”。**当前生产力社会化水平(取决于共同劳动范围),决定了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采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形式。据此,制定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制度:
一、股权制度
1、企业采用股份制,实行全员平等持股制度。全体员工必须平等持有企业股份,即人均持股比例相等。
2、持股员工必须在企业工作。持股但不在企业工作的员工,企业要求其必须退股;或者由该员工与企业达成一致,将其所持股资转为银行贷款,到期由企业偿还本息。
3、企业建立初期,员工所持股份可能不均等。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依据多数员工所持股份状况设定配股上限,通过多次增资扩股,最终达到企业员工平等持股目标。
4、新进员工可以申购企业股份。新进员工因其使用属于企业其他员工的股份(所对应的生产资料)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在企业工作满一定年限后,企业免费为其配股,配股数量视企业盈利和新进员工本人工作业绩和表现而定;新进员工获得配股后,通过参与多次增资扩股最终达到与企业其他员工人均持股比例相等目标。
5、企业员工入股和退股自由。企业员工辞职,则必须退出其所持有股份,由企业审核通过其辞职和退股申请,发给其应得股资。企业员工辞职,愿意将股资投资于企业,则该股资转为银行贷款,到期由企业偿还本息。
二、劳动制度
6、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制度。全体员工必须参加生产劳动。这里的生产劳动是指一切直接创造价值的劳动。
7、企业定期举办劳动技能培训,全体员工必须通过劳动技能考核才能上岗。
8、从事生产劳动的员工,必须参与企业各级管理工作。
具体要求,从事生产劳动的所有员工,必须通过管理技能培训考核进入企业建立的“参与管理工作人员备选名单”(以下简称“备选名单”)。企业定期从“备选名单”中选举产生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同时从“备选名单”中随机抽取分配一定数量的员工参与企业各级管理工作。
9、从“备选名单”随机抽取分配来的参与管理工作的员工数量,不低于同级从“备选名单”选举出来的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的数量。
10、经企业全员从“备选名单”选举出来的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在从事管理工作的同时,必须参加生产劳动,其参加生产劳动的时间不低于其总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从“备选名单”中随机抽取分配来的参与管理工作的员工,在参与管理工作的同时,同样必须参加生产劳动,其参加生产劳动的时间同样不低于其总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在这里,把从事生产劳动的员工分为两类:一是进入“备选名单”但暂未参加管理工作单纯从事生产劳动的员工,简称“纯工”;二是进入“备选名单”并已参加管理工作且必须参加生产劳动的员工,简称“兼工”。
三、管理制度
11、企业实行全员管理制度。全体员工必须参加管理工作。这里的管理工作是指一切间接创造价值的劳动。
依据产生方式不同,具体分为两种:经企业全员从“备选名单”选举出来的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简称“选管”)和从“备选名单”随机抽取分配来的参与管理工作的员工(简称“配管”)。
12、企业定期举办管理技能培训,全体员工必须通过管理技能考核。
13、企业定期从进入“备选名单”的员工中选举产生各级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并且可以随时撤换;定期从进入“备选名单”的员工中随机抽取分配员工参与管理工作,同样可以随时撤换。“配管”数量不低于同级“选管”数量。
14、从“备选名单”中选举出来的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必须同从“备选名单”随机抽取分配来的员工共同进行管理工作,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分配制度
15、企业实行从事管理工作的所得薪金向从事生产劳动的所得工资看齐(比例为1:1)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制度。
16、企业员工收入由工薪(工资和薪金)以及企业利润等项构成。从事生产劳动获得工资,从事管理工作获得薪金。薪金数量以工资数量为参照制定,二者比例总体为1:1。
17、企业利润实行按资分配制度,员工依据其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具体为,未达到人均持股比例相等时,人均获得利润不相等;在达到人均持股比例相等时,人均获得利润相等。
18、企业利润主要用于全体员工增资扩股。在企业全体员工人均持股比例不相等的情况下,必须在多次增资扩股过程中,依据多数员工持股状况设定配股上限,实现企业全员人均持股相等这一目标。在达到此目标后,按照发展及生活需要,决定用于增资扩股的资金在总利润中的比例。
19、企业自行决定投资和福利分配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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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我们在占有环节强调企业全员平等共同持有企业股份;在分工环节强调全员劳动和全员管理;在分配环节强调管理劳动所得薪金向生产劳动所得工资看齐(二者比例为1:1),并在此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特别是在分工环节,我们要求全体员工都必须通过劳动技能和管理技能的培训考核;通过建立“参与管理工作人员备选名单”制度,不但从该名单中选举产生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选管”),而且同时要求从该名单中随机抽取分配不低于同级“选管”数量的“配管”共同参与管理工作,以防止管理者的异化变质;同时,确定实行建立在“低薪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制度,从而保持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不发生蜕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