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答读者问:如何有效减少腐败的存量,遏制其增量?_风闻
石南时评-解读时事热点,洞悉新闻真相,直击世道人心!-2018-05-21 13:15

刘丹答读者问:
如何有效减少腐败的存量,遏制其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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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产生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一、利益分配的不科学,不合理导致的心理失衡;
二、人性的自私和贪婪造成的欲壑难填。
从历史和现实的情况来看,公务人员陷入贪腐的泥淖,要么出于其一,要么兼而有之。但从本质上来讲,都是当事人的三观出了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务人员群体,在整个社会利益分配的格局中,处于相对优越的地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社会利益分配的方式日益多元。可是,公务员人员的福利待遇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现在,各个层级的公务员的正常的福利待遇,远远低于可参照的企事业单位的标准。这样的状况,很容易引发公务人员的心理失衡。
有人会说,如果觉得福利待遇低,可以跳槽嘛!
不错,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可以自由的流动。但是公务人员的流动却有一定的困难。首先,政府机构的管理和运行方式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因此,公务人员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存在一个适应性的问题。其次,政府机构内部的流动,无论是横向的交流任职,还是纵向的升迁,都受到人员编制等方方面面的限制。普通的公务人员流动难,干部流动更难。因为,干部的流动,缺乏讨价还价的余地,要服从组织的安排。
因此,调整现行的利益分配格局,是遏制腐败增量的当务之急。具体如何调整呢?建立国民福利待遇指数,将主要行业核心单位的福利待遇纳入国民福利待遇指数,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该指数,实现适时的动态调整。这样一来,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水平就会处于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范畴,从而减少公务人员因利益分配的不合理、不科学导致的心理失衡。从而减少由心理失衡,诱发的贪腐。
那么,如何遏制由于人性的自私和贪婪,造成的贪腐呢?这主要从组织部门的选人用人抓起。骨子里自私和贪婪的人,也会在日常生活中,有意和无意的流露出贪婪和自私。这一点,我们的组织部门在做具体民调的时候,就会发现。如果,我们的组工人员,在选人用人的时候能够坚持“慎初”、“慎微”、“审慎”的原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杜绝自私和贪婪的人,混入公务人员的队伍。换句话说,在选人用人上,要切实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贯穿始终。
以上,主要针对遏制腐败的增量。那么,对于腐败的存量,又该如何施策呢?
一、规定时限的不溯既往的宽待。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交代问题,主动退赃,并认真悔过自新的,给予免除刑罚,内部处理的宽待;
二、开展清理腐败存量的专项行动。对于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从严、从重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在清腐的专项行动中,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贪腐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让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综上,可以通过以下几条常态化的举措,来有效减少腐败的存量,遏制其增量:
一、从组工的角度,优化公务人员的来源渠道,慎初,慎微,审慎;畅通公务人员的流通渠道,内部横向纵向的流动,跨体系的流动,流水不腐;
二、从利益分配的角度,改变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的计划模式,建立国民福利待遇指数,参照该指数适时调整改变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使其处于科学、合理的水平;
三、从人民群众监督的角度,畅通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规范人民群众监督的方式,界定监督的范围,明确内容公开的范畴,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能够得到正确的应用,并发挥相应的作用;
四、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厘清公务人员与家庭成员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使得罪刑相匹配,让当事人心悦诚服的,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关于这一点,我要多几句。在我们经手的很多具体案件上,都会发现当事人很多时候都是通过相关人员间接的受贿。有些是其知情的,有些是其的确不知情的。但是,我们往往都会根据相关人员的证词,或者牵强的证据链来认定其知情。这一点是不科学的,也不合理。我认为,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是否间接受贿,应审慎处理。我们要加强对具体收受人的制裁。当我们在制裁具体收受人的时候,如果公务人员干扰司法,以干扰司法对待。如果,公务人员没有妨碍司法,我们应该不再进一步追究其责任。这样,才更符合法治精神。
2018.5.21LD.XA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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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丹,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