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机杀害空姐,滴滴没有刑事责任?_风闻
纯爷们文质斌斌-华陀山国医堂CEO2018-05-15 06:48
由于犯罪嫌疑人畏罪溺亡,追究其刑事责任程序终止,检察机关很可能不会介入本案。目前,法学界、司法界、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转向了民事责任赔偿问题,忽视了本案的刑事责任问题。
滴滴司机杀害空姐,滴滴没有刑事责任?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不这么认为。从法律和共享经济模式法律责任分担的角度,滴滴公司在本案中有不可推卸的过失刑事责任,必须依法追究。
中国法学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家对本案法律责任的解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提出了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无疑是正确的。
但本案的法律问题,不能到此为止。网约车司机强奸、杀人、伤人案例,公开报道的至少已有14起,其公共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我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立法精神与本案有着内在的本质联系,但尚未引起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公众及舆论重视。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法律的立法精神: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空姐李某搭乘的是一辆滴滴平台的顺风车。侠客岛《空姐搭滴滴顺风车遇害,究竟谁之过?》认为,这种车,在性质上叫“合乘车”,俗称“拼车”,是一种公民互助、互相分摊出行成本的绿色出行方式,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律上与通常所指的“网约车”不是一个概念,不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制,属于《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但上述《意见》尚未生效实施,顺风车目前在郑州仍属于立法和管理的空白地带。
滴滴出行的《顺风车服务协议》的第一条1.5也约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
侠客岛在文章中认为,滴滴平台其实只是扮演了居间的信息服务角色——它不提供承运服务,并非承运人。在学术上来说,顺风车模式下,乘客的认知是顺风搭车,平台仅系为乘客和车主提供中介撮合,平台和乘客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无需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
侠客岛的上述观点是错误的,不符合实际,乘客并无这种认知,滴滴公司并不能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及《顺风车服务协议》进行抗辩。在实践中,出租车或网约出租车由于纳入了法制轨道,进行政府规制和管理,其安全与规范运营有一定程度的保证,但顺风车在郑州尚未纳入政府管理,属于无法可依状态,滴滴公司作为经营者,提供了与网约出租车不同的顺风车服务,空姐被杀,证明滴滴公司提供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必须对此承担刑法责任。
侠客岛在文章中认为,在李某遇害的案件中,是很难要求滴滴平台承担主要责任的。毕竟,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
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法律规定,偷换概念成“轻易预见”,不符合法律规定,误导公众,其错误的舆论导向不利于社会建设。
滴滴配对市场设计软件算法没有纳入社会公共管理与安全因素,存在技术与制度缺陷。犯罪嫌疑人冒用其父滴滴资质作案,应识别而没有被识别出来,滴滴存在管理漏洞。网约车司机强奸杀人已不是个案,滴滴存在管理疏忽。技术、制度、管理漏洞与疏忽等缺陷(过失),是滴滴公司无法否认的客观事实,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管理漏洞没有弥补,轻信可以避免,管理疏忽,滴滴过失责任罪过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法律经济学还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面对配对市场设计共享经济形态与新的商业模式,中国法学研究严重滞后。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发文称滴滴不用承担责任,完全胡说八道:滴滴平台与司机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职务行为,因此不承担职务行为的责任也不承担雇佣关系责任。信息费也不足以成为改变平台信息服务性质东西。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司机和车辆的信息验证;车辆轨迹行驶路径的分享;协助报警等。
朱巍副教授关于平台与供、需客户关系的基本观点,还停留在10年前西方法律经济学的水平。针对网约车的立法严重滞后于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这是本案目前所面临的理论与法律制度空白与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滴滴公司作为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危险公共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过失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