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浙江警员偷拍上司,媒体舆论高度聚焦_风闻
石南时评-解读时事热点,洞悉新闻真相,直击世道人心!-2018-05-14 13:43

近日,浙江某市公安局民警偷拍上司通奸,并将偷拍视频呈交当地纪委。事后,当地纪委以“被举报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为由,仅对被举报人做迁职处理。而涉事的举报人,则受到了禁闭7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消息一出,便迅速成为媒体舆论关注的热点。通过梳理发现,媒体舆论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点:一、公务人员的隐私权范围、让渡以及如何保护;二、对双方当事人的处分是否得当。
对于第一个问题,争论最为激烈,分歧也比较大。**毫无疑问,公务人员享有的是有限的隐私权。其做为公务人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只能享有让渡后的有限的隐私权。**换言之,公务人员的隐私权包括两部分:让渡给公众的部分和没有让渡给公众的部分。其让渡给公众的部分,已经公开,而失去了隐私的意义。但是,其没有让渡的部分,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该事件,该上司的个人生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换言之,举报者采用“偷拍”的手段,获取被举报人个人生活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注意,我所说的违法,是指举报人“偷拍”的这一行为。
但是,其“偷拍”的内容,如果是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原始的、真实的、第一手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对此,有人会提出“非法证据”的质疑。**诚然,该证据的获取方式是不合法的。但程序的不正义,是为事实的正义服务的。程序的不正义,掩盖不了事实上的正义。**譬如,某人有私生子。私生子,固然是不合程序正义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其为私生子从而就否定其私生子是其儿子的事实。
那么,针对事实正义,但程序不正义的证据如何处理呢?**我认为:该证据应当作为有效的证据被采信。但是,由于该证据的获取程序不正义,证据的提供者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注意,证据的提供者受到处罚是基于其不合法的取证行为,而不是基于其取证的结果。换言之,无论证据提供者非法获取的证据,是否对当事人有利或者有害,不影响对其的判罚。
接下来,说说第二个问题。客观来说,有关方面对举报人的处理,有理有据。但是,对于被举报人的处理,却似乎有些避重就轻。**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认知偏差,这是因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所适用的处理规则不同。举报人非法取证的行为涉及到违法,而被举报人被举报的内容,目前可能只是涉及到纪律。**因此,两人的处分不可能同日而语。
2018.5.14LD.XA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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