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的力量真有那么大,点击数10993次股票市值减少60.78亿元_风闻
新文天天有-2018-05-07 23:20
新华社7日报道,近年来,一些网络自媒体编造传播经济领域虚假信息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谣言以其较大传播力和迷惑性,频频引发市场波动和公众恐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究其原因,少数自媒体野蛮生长,以谣博名、以谣博利是根源。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奶农王国兴说,我投资了1800万元,还背负了600万元的外债,这个消息出来之后,没有人愿给我们贷款了。新生的小牛也不敢养,都给卖了。3月26日,一条“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的消息,在各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大量传播,让与伊利公司相关的奶农、上下游合作商、企业员工以及资本市场投资者感到恐慌。接到伊利公司和潘刚本人书面报案后,呼和浩特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邹光祥、刘成昆抓获。目前检察机关已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
3月24日,微信公众号“天禄财经”作者刘成昆发了一条微信朋友圈。“今晚我要写篇短篇小说,超级重磅,大家敬请期待。”随后几天里,“天禄财经”公众号发表了《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出美丽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出乌兰记——童话故事》三篇文章。
这些文章暗示性、指向性特征十分明显,让看完文章的人直接把“小说”所指与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联系在一起。微信公众号“光祥财经”作者邹光祥看到刘成昆所写的第一篇文章后,主动添加刘成昆的微信,询问有关情况。刘成昆告诉邹光祥:“他最近回来了,下了飞机在机场就被带走去调查,最近刚回来,这两天的事儿,所以我的消息有点滞后。”
3月26日上午,邹光祥打电话向伊利公司求证,被告知是谣言后,他仍写下了《公司聚焦: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或“失联”》的文章称:“光祥财经获悉,潘刚已于近期回国,但很快被有关部门带走并协助调查。”文章发出后,伊利公司联系邹光祥,表示所发文章内容失实,请其删除稿件。邹光祥再次询问刘成昆并得知刘并没有直接证据后,依旧没有删除稿件。于是,潘刚被带走调查的消息继续在互联网和社交平台大量转发。
3月26日晚,呼和浩特公安机关接到伊利公司及其董事长潘刚报案。潘刚在书面报案材料中写道:“不实文章谣传我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并‘失联’的情况纯属捏造,恶意诽谤。”
伊利公司也第一时间发布声明和公告辟谣,但仍难以阻止谣言的继续传播。
伊利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称,董事长潘刚因患先天性主动脉缩窄正在国外接受治疗。在潘刚本人的书面报案材料中,他也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于当地时间3月26日上午11︰16在美国取药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当时未离开美国回国。公安机关核实,潘刚于2017年9月5日出境后,未有入境记录。潘刚表示,“治病期间,正常的文件的审批都是通过网络进行审批,一些重要的会议也通过电话、视频参与。”
办案人员先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成昆、邹光祥进行传讯。邹光祥承认了其捏造了“潘刚被带走接受调查”的消息,其信息来源正是刘成昆发布在微信公号“天禄财经”上的“小说”。
在“小说”开头,刘成昆虽然标明“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勿将现实人物对号入座”,然而文章中“盘盘去美丽坚果国弗哈大学讲课”“30岁就当了匈奴股份董事长”这些令人浮想联翩的关联词语以及与潘刚本人的经历高度相似的情节真的是完全虚构,纯属巧合吗?
在警方依法提取的刘成昆手机存储的聊天记录中,或许能找到答案。
早在策划“天禄财经”微信号时,刘成昆就与同行商量如何通过爆企业、老板“黑料”赚取“粉丝”和“广告费”。在商讨涉及“伊利公司董事长外逃”的“新闻”时,刘成昆对该同行表示:“只能用小说的形式,信息源不扎实。”
“可以搞一个小说系列,不好写还没实锤的都用小说写法写,估计很快粉丝就有了。”
刘成昆第二篇文章《出美丽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发出后,面对影射伊利的质疑,刘成昆在微信中对某自媒体从业者说:“这个事不怕啊,反正我说是小说,再说了我又没指名道姓。”刘成昆到案后也承认,故事情节确是影射伊利公司和潘刚本人。“我的直接目的就是想引起公众的注意,做大公众号,让‘天禄财经’公众号火起来后,我也可以成为社会名人,就有人给我投资广告了,这是我的赢利点。”
依据我国刑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邹光祥在微信公众号“光祥财经”发布的文章,点击数达574.5万次;刘成昆在微信公众号“天禄财经”发布的3篇文章,点击数达10993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3月26日伊利股票市值较前一交易日减少60.78亿元。
“根据相关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符合诽谤的构成要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检察官邢浩宇说,“诽谤信息被大量转发,混淆视听,蛊惑群众,对整个市场造成恶劣影响,适用公诉程序。”对于刘成昆在文章中声明内容纯属虚构是否影响其行为构成诽谤,邢浩宇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被诽谤人的姓名,但从诽谤的内容足以推知被诽谤人明确身份的,可以认定为诽谤。
2018年3月8日,“中国资讯报道”网站刊登一篇题为《内蒙古伊利集团公司如此欺压奶农,谁来保护弱势奶农利益诉求》的文章,两天内被70多家网站转载,点击量1万余次,此文与事实严重不符,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接到报案后,呼和浩特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经侦查锁定苏某某、陈某某、郭某、侯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查明,伊利公司曾发现郭某某的奶站有串奶行为、影响奶品安全,要求后者关停奶站。郭某某向伊利公司索赔400万元未果后,指使史某某捏造上述不实文章,并且经苏某某、陈某某、郭某、侯某某等人,有偿发帖,借此进一步向伊利公司索赔1600万元。经侦查,公安机关还发现,长期以来,苏某某利用其掌控的53家网站及其他有密切联系的网站,以收费发帖、删帖非法牟利;陈某某、郭某利用二人掌控的150余家网站发帖非法牟利;侯某某供认,其长期从事有偿发帖删帖,非法获利约10万元。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表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特别是图一己之利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利用网络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
部分网友认为,这算是小病不治大病吃苦,之前微信圈里各种乱七八糟的造谣食品安全的视频,现在还记得的就有,所谓棉花肉松,塑料紫菜,膨大剂草莓,染色草莓,每年都有相关行业受到影响,没有见到真正严厉的处罚!自媒体非“法外之地”,乱象必须制止。我们的网络谣言太多太多,不胜枚举!什么时候能来一次对网络谣言的净化整治,还网友一个干净的网络世界?特别是网络大V们,请你们自重,夜路走多了始终要撞鬼,不要看现在笑得欢,到时拉清单。不要用自己的前半生赌明天,朗朗乾坤,在阴暗的世界终究是躲不长久,无论你们是怀着什么目的!这些自媒好死不送!散布谣言,给国家、企业造成几十亿元的经济损失,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以儆效尤。中国应该立法,严惩造谣。
很简单立法对传谣,转谣者有一个罚一个,被害人的精神和物质损失费都由传谣和转谣者一起承担,自媒体对造遥者不闻不审也负主要责任,这三方没有有力证据证明他们的言论属实就应该依法赔偿。
另一些网友却认为,真的以为自媒体有这么大的“能量”?笑话!影射即可定罪?这个圈画得比较大!清朝的“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于是被认为是影射,有人掉了脑袋;科考的主考官拿着四书五经出了一个“维民所止”的标题让考生们写文章,于是被认为是影射雍正,结果掉了脑袋,影射这个词,外延太可怕了。这是妥妥的造谣.不是什么影射定罪.现代文字狱啊?虽然不能苟同这些网络自媒体大V,道德上可以谴责,只要是没收受利益,影射又何妨?影射 与 造谣 是有区别的,说白点影射含沙射影不点名道姓的说,有可是,有可能不是别人影射自己,自己还跑出来认了,造谣就是直接点名道姓污蔑捏造,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对于刘成昆在文章中声明内容纯属虚构是否影响其行为构成诽谤,邢浩宇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提及被诽谤人的姓名,但从诽谤的内容足以推知被诽谤人明确身份的,可以认定为诽谤。这是什么意思?如果文章内容是真的,能推知被诽谤人明确身份,那必须是诽谤罪,那么被诽谤人就的解释下配合调查是怎么回事,如果文章内容是假的,那如何推知被诽谤人明确身份的?诽谤罪从何而来?公器私用是事实,抵制购买伊利没毛病,公众号火起来后,我也可以成为社会名人,就有人给我投资广告了,这是我的赢利点。关键是有一帮子捧的,然后舆论管理又不到位的。生怕被人打上“文字狱”的铭牌。说实话,脚正不怕鞋歪,你管理部门怕个毛线啊?你都怕了,那没有发言广播的群众怎么办
造谣中伤导致财产损失的应该对造谣者实施查封财产的处罚。先诉诸法院,通过法院审理是不是比先通过公安跨省抓人效果更好呢?影射立刻定罪带来的损失,可比区区一个伊利因小说影射这个很牵强的因果带来的损失大得多哦。官媒都上阵,吃相越难看,越能说明里面不为外人所知的勾当更严重。坐等官场地震。
现代各国诽谤罪都很少出现的,古代封建时期另说。映射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最重要是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是知道信息为假。
我就做个比喻,如果你半夜看见领导和一名女下属进酒店,然后你认为他们是开房去了,四处宣扬领导乱搞男女关系,你领导知道了告你诽谤,实际上你并不构成诽谤罪,因为诽谤罪是要证明你知道他们是进酒店,也知道他们没有发生关系。
能证明你知道事情不是真的,还去说是真的,这才是造谣。如果随随便便就给人定罪,建议所有人都割掉舌头,万一说了句不该说的话呢,手机也别玩了,万一你随手转发了八卦,别人也告你“诽谤”,那你就得入狱了。
当然,他们为啥不影射美国某个公司?
现代各国诽谤罪都很少出现的,古代封建时期另说。映射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最重要是有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是知道信息为假。
还是那句话,不该公安管,先抓人后罗织罪证是凯申公的习惯。写文章的家伙狷狂了一点,但是像内蒙这样办案,当初凯申公暗杀李公朴闻一多也就不算什么了。
公安可以协助搜集证据,可以提请法院出禁止出国和离开驻地的禁制令,可以要求当地公安对写作人实施监视居住,就是不该把人抓进去再四处找证据。
我们再想想,以鲁迅写的那些文章,碰上这么帮人,恐怕早就不抓进去几十回了吧。假如你有他造谣的证据,你起诉他,证据确凿当庭由法官下令逮捕不行吗?
造谣诽谤的不是好东西,可国有企业老总长期滞留美国也不是什么好事,什么病中国治不了,都跑美国去。反正就是变着法要把人先抓起来再说。这个思路很传统,不是吗?
国有控股企业的老总,连续半年在美国所谓治病,无论如何不是正常现象。
就算抛开这次事件不谈,伊利的清真牛奶超市那么多,总不成也是网友造谣吗吧。
据伊利公司对外发布的公告,董事长潘刚因患先天性主动脉缩窄正在国外接受治疗。在潘刚本人的书面报案材料中,他也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他于当地时间3月26日上午11︰16在美国取药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当时未离开美国回国。公安机关核实,潘刚于2017年9月5日出境后,未有入境记录。——一个董事长快10个月滞留美国?!一个市值这么大的公司的董事长长期不在国内?造谣的大V要抓,我只是质疑为什么长期滞留美国?我想知道家人是不是早就移民美国了。
在某些人眼里,只要涉及到“国产、“国有”、“体制”的造谣诽谤罪就不能是罪,不能报警,不能上诉、更不能让警方依法规拘捕,否则就是勾结公权力打压“弱势”、掩盖“真相”。
转发500次,就是“情节严重”。奶农把小牛卖了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然后就可以跨省抓捕公诉。按照这个标准,以后别批评内蒙古大企业了。如果这次不是伊利董事长,而是一个小企业,或者一个普通人,结果会一样嘛?
然而潘刚究竟去哪里了?如果身体没有严重不便的话,为啥他不亲自出面去派出所报案,这样岂不更加有说服力?如果他身体严重不适以至于久久不能在公众面前露面,这样的人还有能力勤勉尽职的履行相关职务吗?
还有一部人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和建议:今后网络上的监管只会愈来愈严。我想相关部门之所以放着平时不管,就是等这些自媒体自己捅出篓子,再介入管理。
没想到打擦边球会被球直接砸脸上吧?资本以及政权的力量是无比巨大的,“暴力”莫过于此。所以造谣需谨慎,一旦事发,一为鱼肉 一为刀俎,求放过晚已。估计伊利是冤枉的,但一想到伊利产品上某认证章,再想想以前伊利怎么排挤牛根生,就让我没法尊敬。
都是利益,借舆论操纵股市,最近白马股接二连三出事,我感觉都是有预谋的。伊利是被冤枉的,但并不代表伊利就没有错点瑕疵。像这类大事件就该由新华社首先披露,不然无聊媒体就会抢先发布混淆视听扰乱民心。有些谣言是你事后解释就能解决问题的吗?一如当年的娃哈哈,现在的伊利,损失都是上亿或更多,甚至影响到数万人就业的,谣言出来了伤害就已经造成了,已经造成的伤害你的“对不起”补不回来,而且现在都是快餐时代,信息也是一样的,就算你事后道歉,认错,还是有很大一部分人不会接受到这些信息,还是认为你的谣言是对的,所以谣言止于智者,但是也要有法律做底线。很简单立法对传谣,转谣者有一个罚一个,被害人的精神和物质损失费都由传谣和转谣者一起承担,自媒体对造遥者不闻不审也负主要责任,这三方没有有力证据证明他们的言论属实就应该依法赔偿
写文章造谣,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连资本市场都震动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关键看是否为牟利。如果像文中所说为了让公众号火起来,那就是获利,该抓。
大炮可以毁掉封建制度,舆论可以毁掉现代制度。 一个不能掌控舆论的政府,注定会无法掌控国家民族的命运。
这样的所谓的自媒体,就是一帮人在那儿以此谋利。要重罚,要重判。只有这样才能刹住这股歪风。
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用寻衅滋事罪来抓人,没问题吧?
他们被追究的可是两个罪名呢!诽谤罪是自诉加公诉罪,寻衅滋事罪是正儿八经的公诉罪。
这就是为什么媒痞们先要颠覆鸿茅药酒再颠覆伊利的原因。能掌握一百几十间网站平台的会是“自媒体”所能够办到的吗。蠢货!!!
有些人在说话的时候,从来不想一下自己的话会给无辜者带来多大的损失,打着自由的名义损害无辜者的利益与自由,然后还有一堆不明觉厉、看热闹、键盘侠们为他们站台。希望这个案件里受损的那些奶农、企业站起来联合告他。言可毁人,言可杀人,别不当回事。
应该建立网上的信用制度,所有的谣言可以标识,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制造谣言和传播谣言都有相应的扣分机制,谣言可跟踪可追溯。这样既可以比较容易地辨识老谣棍,也可以增强每个人的分辨意识。这个信用制度可以提供查询,包括对谣言制造传播者和谣言本身的查询。如果造谣传谣的只是一删了之,下回还会再来,有恃无恐。
我还是以前的建议,加强信息源管理!
1.所有对公信息都必须强制标注信息源和时间,转载也是如此,不标信息源的自动承担信息源后果!标注的承担转载后果!无查证乱标的按造谣论!
2.对信息源进行可信度评级,虚假信息越多,评分越低,达到一定量,关停,罚款,刑法连一套!
3.对媒体命名进行规范,像山寨大学的一样,神马中国,中华,中央神马的不能乱用!标注媒体性质,比如中央媒体,可信度5级…地方媒体,可信度3级…自媒体,2级…
造谣的成本太低,是造成这个状况原因,如果按照谣言受害者的损失赔付,看还有几个敢造谣。
民事纠纷是个体对个体的纠纷,那些自媒体已经干了太多诸如此类的事情,诽谤罪可以以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由提起公诉,社会秩序包括社会经济秩序,这个事情没毛病
发言并不代表可以肆无忌惮的造谣,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你这种是非不分只图肆意妄为的人就是法制社会的悲哀,中国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历史的车轮首先就是要碾过你们这群杂碎,真是麻烦。
违反的是刑法,为什么不能报警?你搞清楚如果报警以后,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警察可以协调,调解,不会立案。
最重要是:造谣不属于民事纠纷。造谣罪是刑法里的,也就是报警以后如果经调查确认为造谣,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别以为造谣诽谤是民事纠纷,这是刑事犯罪!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建立一套新闻机制,而不是去堵别人的嘴。社会在发展,立法也得跟进,以公平公正为主才能有前瞻性。
如果伊利或者盘**认为被诽谤,可以向人民法院去起诉,由法院来判定是否有罪。这个案子的争议在于伊利或者盘**的选择是向警察报案,警察直接跨省把人抓到了内蒙古,先把人关起来再说。这就有问题了,你就那么自信?那么性急吗?万一法院判无罪怎么办呢?你是不是犯诬告罪呢?
如果大多数读者看了李四写的书,都联想到说的是张三,并且很多都是抹黑的,那就是诽谤。而且你既然想举例,为什么把例子举的这么轻?不尊重老人那是道德有亏,还够不上犯罪。
支持司法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希望网信部门规范社交工具、网站和自媒体行为。网站和自媒体泛滥,一是导致好好的一片文章,转载时被搞成雷人的震惊体标题,为此我取消了好几个转载有质量文章的公众号,因为看见标题就恶心,就不想进去看了,糟蹋了好文章。二也是更重要的是,导致谬言谣言满天飞,严重污染网络环境,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
如果大家硬要做有罪推定没有办法。毕竟内蒙古开了一个不好的头。
公安机关查明,伊利公司曾发现郭某某的奶站有串奶行为、影响奶品安全,要求后者关停奶站。郭某某向伊利公司索赔400万元未果后,指使史某某捏造上述不实文章,并且经苏某某、陈某某、郭某、侯某某等人,有偿发帖。
大家如果都带上有色眼镜( 红毛牌眼镜 )来看待这件事情。 那么内蒙古所有企业维护自身权益都是错的? 都是官商勾结的事情。
一个人小说影射,另一个以此为据实名造谣,还把握度,呵呵,除了供应商和客户损失,如果再影响股市造成重大损失,这俩把牢底坐穿都不为过。
造谣还是罚的太轻。有些事儿,不光是造谣这方面,还真得学学古代株连九族的方式,应该直接株连直系亲属,往倾家荡产了罚。
资本市场不严管是不行的,通过舆论来做空一家公司,这样的破事在西方“习以为常”。这些写文章所谓“博眼球”都是障眼法,这些“流氓文人”背后肯定有资本大鳄在作恶!
有些人在说话的时候,从来不想一下自己的话会给无辜者带来多大的损失,打着自由的名义损害无辜者的利益与自由,然后还有一堆不明觉厉、看热闹、键盘侠们为他们站台。希望这个案件里受损的那些奶农、企业站起来联合告他。言可毁人,言可杀人,别不当回事。
当然,也有人事不关己的认为,不得不说现在公众号是很可怕,但是伊利的公关能力也够差劲的吧。CEO呆在美国不回来。影射立刻定罪带来的损失,可比区区一个伊利因小说影射这个很牵强的因果带来的损失大得多哦。官媒都上阵,吃相越难看,越能说明里面不为外人所知的勾当更严重。坐等官场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