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常识:西方意识形态中的公民定义是违背法治要求的_风闻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8-04-27 08:41
西方意识形态及其在中国的传播者们,用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体系中的“公民社会”、“公民意识”对中国社会与中国民众进行批判,要求中国社会与中国民众向西方国家的社会与民众表现转化。
可是他们不知道,或者故意无视了一个事实:西方意识形态中的公民定义,是违背法治要求的。
逻辑很简单:公民就只应该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只要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就应该是公民。在这之外,给“公民”概念附加的任何要求,都是违背法治要求的。
可是从西方传来的对于公民的定义,却还包括如下内容:
公民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人。
公民应该是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人。
我们从常识来想想,管理社会与公共事务,是不是应该政府官员与公务员才有权力做的?
如果社会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利来【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这个社会是不是就该乱套了?社会的法治该如何建立与维护?
至于说【公民应该是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人】,就更加荒诞了:
首先,它就与【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这一条要求有矛盾了:任何一个人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公民必须【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情况下,因为缺乏某种能力,就要被排除在公民之外?那这个国家还能剩下多少公民?
其次,根据主观价值理论,每一个人的价值判断都是合理的。因此无论任何人,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他愿意不愿意【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都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再说一遍,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公民必须【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更不用说没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人,不能被排除在公民之外了。
从社会常识分析,我们知道,真正【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人】必须有较高的理性思维能力。而大多数普通民众都因为与精英们不同的客观条件决定了,他们往往只注重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要求,缺乏广泛的理性思维要求与环境,相对于精英们,他们是缺乏理性思维能力的——否则他们也不是普通民众而会是精英了。
从主观价值理论分析,不同的社会成员有着不同的利益关系,因此他们的价值判断会不一样。也因此大多数民众因为从利益关系要求出发,会尽可能把精力用于个人的生活要求方面,不可能用更多的精力,去考虑社会与国家的公共事务。
这既是客观事实与规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必须包容的现象。
在这样的环境下,用西方意识形态的要求,通过舆论压力,强迫普通民众把有限的精力用于社会政治方面,不利于普通民众从边际效用规律出发,对资源进行尽可能有效地分配,也就不利于普通民众对于自身权利的有效争取。其实就是对于普通民众生活的粗暴干涉。并且其结果必然是有利于部分精英阶层的利益扩张的。
逻辑也很简单:当普通民众的资源——似乎需要说明一下的是,每个人的精力就是他的资源的内容之一,而且对于一般民众来说,往往是最重要的资源——配置不能从自身的真实利益关系出发,按照边际效用规律进行高效配置,他在经济活动中获得财富的机会就会减少。普通民众获取财富少了,精英阶层获取的财富就会更多。
上面是对于西方意识形态中公民定义的批判。下面批判一下所谓的“公民意识”:
据说,“公民意识”包括如下内容;
1. 参与意识
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
2. 监督意识
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
3. 责任意识
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纳税)
4.法律意识——规则意识
由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
从这个表述中我们可以知道,它强调的是公民的政治意识与法律意识。
首先必须纠正“监督意识”中的一个错误:公民监督意识的指向不应该是国家权力,而只应该是官员的权力运用。就像公司职员可以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却没有监督公司本身的运作权力一样——你觉得这个公司不行,就尽早离开。而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却很可能对公司的运作有好处。
社会由国家机关、精英阶层、普通民众共同组成。精英阶层与普通民众都可以也只会顾及自身的利益要求。因为既定地域的社会环境不好了,他们尤其是其中的精英阶层成员,是可以离开的。而国家机关却只能在既定地域存在。
这个利益关系决定了,国家机关必然会努力为维护既定地域的社会稳定而倾尽全力。而维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努力满足社会各方成员的利益要求。
因此,国家机关是不会故意为恶的。以国家为恶,是西方意识形态中的错误理念。是从精英阶层的特殊利益出发,为了忽悠民众与自己一起向国家要求更多权利而造出来的谣言。
国家机关没有为恶的利益要求,但是国家机关的官员们却很可能会有。因为官员除了是国家机关的成员以外,同时也是一般社会成员之一,不可避免的会有与国家机关不同的利益关系存在。如果任凭他们滥用国家机关权力,就会导致国家机关的资源浪费与损失,对于国家机关的有效运行不利。
所以我们从历史上可以看到,任何国家机关,只要有能力,就一定会努力对官员进行监督制约。并且往往会要求普通民众参与反腐败行为。因此,一些民众因为官员有腐败现象,而对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其实是被精英中的野心家们忽悠瘸了的表现。
因为事实与逻辑都证明得很清楚:从根本利益要求出发,首先是国家机关最不能容忍官员的腐败。官员腐败对于普通民众的利益损害还是间接的:首先是国家机关的运作能力被官员腐败破坏了,对于普通民众的利益照顾能力受到损害,然后才是普通民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有一些精英们主张反贪腐,目的不过是以此为忽悠民众与国家机关对抗的手段。
精英阶层已经享受到了一般民众没有能力享受到的自由,却依然不满足;在社会自由空间总体有限的环境下,精英阶层的自由空间过大,普通民众的自由空间必定会受到压制。如果国家机关没有必要能力进行有效调节,对精英阶层的欲望进行适当遏制,普通民众的利益就会越来越被压制。这就是普通民众应该支持国家机关增大权力的利益关系所在。
所以,公民监督意识的指向不应该是国家权力,而只应该是官员的权力运用。
然后,应该明白的是,政治并不是普通民众的本质需要。而法律不过是政治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也不是普通民众的本质需要。
懂一点社会学、政治学与逻辑知识的人都应该明白:治理社会、维护统治、监督与管制国内外事务等等,都不可能是普通民众有能力做的事,也不是他们想要做的事——尽管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自以为是社会精英,因此有能力与义务去做这些事。那只不过是这样的人在主观上,错误地把自己与普通民众隔离开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真正利益关系的表现。
人类自诞生以来,就面临资源短缺的困难。在资源短缺的环境下,为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要求,防止相互间为获取资源而产生无序争斗,必须有社会秩序,对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规定与维护。具体手段就是由少数精英制定制度,对绝大多数人群进行管理与动员,以实现社会再生产与经济活动的平稳快速发展。这个行为就是政治。
如果人类没有资源短缺困难,每个人都能够任意获得需要的所有资源,相互间不存在为获取资源而争斗的可能,社会就不需要有秩序了。不需要有秩序,当然也就不需要有政治——包括法律——了。从这个逻辑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政治不过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特定时期的必要手段,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目的。
于是进一步我们可以知道:
1、因为政治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目的,当然也就不是人类的根本要求的内容;
2、政治是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管理与动员,当然也就不是普通民众的事情,普通民众不过是政治的对象;
3、普通民众之所以不是统治者,就是因为他们相对于精英群体,缺乏政治运作的能力,因此他们本来就不应该从事政治活动。
知道了上面三点,我们就会明白,要求普通民众参与政治活动,只不过是政治精英们为了实现政治目的——维护或者获得对于人民的统治权力——而要求普通民众支持自己的行为。
普通民众参与政治活动,不是从自身利益关系要求出发,而进行的主动行为,而是作为政治的对象,被政治了——尽管在情绪狂热的情况下,他们会以为自己在当政治的主人。
我这里不是反对普通民众的政治权利——政治是一定社会时期的必要行为,普通民众的被政治也就成了必然现象。在被政治的过程中,尽量有一些政治权利,可以少一些政治盲目性,被利用的程度会轻一些——而是为了让大家明白,政治权利不是普通民众的真正利益关系的内容。不要被一些别有用心的政治野心家们忽悠着,成为了火中取栗的猴子。
政治是精英们的事。精英们要普通民众参与政治活动,支持他们实现政治目的,普通民众就应该利用政治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关系。而不是被人们忽悠着以为有了政治权利,就忘记了自己的真正利益关系,被被人卖了还帮着数钱。这样的现象在实行西式共和制度的国家里,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说政治与法律都不是普通民众的本质需要,并不是说普通民众就应该在政治与法律之外——政治与法律是一定社会时期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进程中对于普通民众的必然要求,因此普通民众是不可能自外于这些要求的。只是说,不能因为普通民众没有政治与法律意识,就说他们没有公民意识。
这个逻辑同样很简单:他们只要没有违背国家的法律要求——请记住,没有法律意识的公民不一定就违背法律——就是正常公民。正常公民的意识,就是“公民意识”。
在这样的“公民意识”之外,再对公民提出一些要求,只能说是社会对于公民的要求,而不是“公民意识”的必须内容。以人的意识表现,而不是以是否违背法律,来确定公民标准,很明显是违背了法律与法治要求的。
企图用特定的价值观,统一不同利益关系的公民的价值观,是西方意识形态中,对于公民与公民意识做出违背法治要求的定义的原因。其动机,就是要以特殊阶层的利益要求,作为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这是什么意识现象?这就是对他们表面上极力主张的法治要求,进行对抗的意识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