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妖猫传》被指存在抄袭,陈凯歌被诉赔偿300万_风闻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8-04-18 16:45
据正义网18日报道,自称自己的作品《又遇白居易》传给陈凯歌,对方拒绝合作后,陈凯歌又推出了以白居易为主角的电影《妖猫传》,构成了对自己作品的抄袭。《又》的编剧史某将陈凯歌、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传媒)告上法院索赔300万并道歉。
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妖猫传》剧本被指抄袭,陈凯歌被索赔300万,今天在朝阳法院开庭。
2016年5月《又遇白居易》电影正在筹备中,史某通过该电影的制片主任苏某邀请陈凯歌做艺术指导。史某称,当时苏某告诉自己已经联系上了陈凯歌,但是对方要看一下剧本,遂将剧本通过苏某发给了陈凯歌。随后,苏某表示,剧本已经成功发给了陈凯歌,让自己等信。然而,等来了陈凯歌的拒绝。
2017年7月底,史某偶然在网上看到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的宣传片,发现该电影与自己写的《又遇白居易》的剧本的故事梗概和主线高度相似,通过逐一比照,发现内容有25处契合点。
今天上午,史某本人出庭。史某说,“2017年7月底,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宣传片,该片的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我的剧本一模一样,我的剧本被《妖猫传》侵权抄袭和改编。”
“我们的剧本是2016年5月发给陈凯歌的,《妖猫传》是2016年8月开始拍摄的。”史某表示,某访谈节目层曾提到《妖猫传》的创作时间。
“陈凯歌作为编剧,侵犯了改编权,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品方,侵犯了署名权。现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及在电影《猫妖传》(含海外版)为其署名。”原告代理律师说。

原告史某在法庭上展示作品登记证书。
陈凯歌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其代理律师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们认为这是一次诬告。”
“陈凯歌并不认识史某,也没接触过这个剧本,说抄袭就是空穴来风。原告也可能受到了欺瞒,中间人苏某并没有将剧本发给陈凯歌。”
“电影《妖猫传》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内容根本不相似,电影《妖猫传》系片方根据日本作家梦枕貘的原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且原告诉称的相似点内容:佛教大师的人物设置、浪潮、船 石桥等,均不是作品的‘独创表达’,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定场景、公有素材类元素,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使用该等元素。”
此外,被告代理律师还指出,电影《妖猫传》提交广电总局的公示表证明,《妖猫传》的创作远早于原告所说的陈凯歌和史某电影剧本接触的时间,且故事主演内容和故事梗概没有变过。
然而,对此原告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一部电影从上报到最后成型,其内容是可以不断补充和改变的,不能以此证明,《妖猫传》没有受到自己剧本的启发。

陈凯歌的代理人。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另外,陈凯歌方代理律师还称,电影《妖猫传》是片方及全体摄制组成员辛勤耕耘、呕心沥血之作,从依法获得原著小说授权,到完成剧本创作,再到摄制电影片、宣传、发行全过程,凝结了全体工作人员的智慧和付出,市场表现优异,行业关注度高。故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新丽传媒也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身份存在重大瑕疵。其认为,原告称自己是《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为《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不排除电影公映后,原告对剧本进行过调整的可能性。
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剧本《又遇白居易》和影片《妖猫传》场景及电影镜头对比说明,即原告方指出侵权的25处内容,涉及有夜晚、白居易作画、佛教大师、大浪以及梦境等细节。

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不认可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该代理律师通过现场对两部作品截图画面内容比较称,显示电影《妖猫传》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内容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原告指称相似的部分大多属于思想,唯一可能构成相似的所谓“白居易”“佛教大师”等的人物设置,也均属于公有素材,不可能为原告个人所垄断,被告同样有权使用。
“史某提出的相似元素,并没有到原创,出现公共素材交叉也不会达到垄断,一部电影作品不能因为有这些素材就说是你的作品。”被告代理律师说。
被告方更介绍称,《又》讲的是现代的女主角穿越回古代,认识了白居易,彼此发现对方是情人的前世今生,是部爱情故事;然而电影《妖猫传》讲述的是日本僧人空海受师命远赴大唐,和白居易一起探寻妖猫谜案,两者故事完全不同。“以大文豪白居易作为主人公就算侵权了吗?”
该案未当庭判决。
综合:正义网、新京报、法制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