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个人与社会团体持有无人机不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暂行)》_风闻
东八区北京时间-不分东西南北,只知上下左右2018-04-12 22:16
于日前发布的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引发社会关注。很多人也关心该《办法》适用对象的问题,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本法适用于企业法人,而不包括社会团体与个人。
据了解,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民航局于4月9日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3章20条,以“坚持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坚持包容审慎、拓展服务”为基本原则,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办法》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办法》还对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情况、依法撤销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等进行了明确。
11日,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民航报记者采访表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适用于企业法人。无人机协会等注册社会团体、个人不适用该办法。该负责人表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个人如利用无人机从事盈利性经营飞行活动,可注册成为企业法人,然后依据程序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如同营运汽车需要监管一样,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无人机需要取证接受民航监管部门监管。”该负责人表示,社会团体和个人持有的无人机如同“私家汽车”,因不涉及经营性活动,故不适用《办法》。他指同时出,社会团体、个人也需按规定对持有的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并建议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综合:证券时报网、中国民航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