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常识:“自然权利”是西方意识形态体系中的一个虚假概念_风闻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8-02-26 13:19
西方意识形态中,把人权作为上天赐予人类的东西来表述。说人类的各种权利是自然就有的,不过不同的政府对人类的“自然权利”进行了不同的限制。尤其认定与西方目前的政治制度不同的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其中又特别是因为实现了中国崛起,而在政治体制上让世界看到了另一个希望的中国的政治体制,是导致人类“自然权利”被压制的原因。
那么,“自然权利”的定义是什么呢? “自然权利”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对于“自然权利”的定义的表述是,【自然权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其他物种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从这个表述来看,很明显是把人类与一般自然生物等同来看待了。把人与自然等同,说天然都有权利。在逻辑上,也就是说洪水有淹没人类的权利;猛兽有捕食人类的权利。然后,人类也有处置自然的权利。谁的权利能够实现,取决于谁处于强势。
这不是丛林法则是什么?事实上,西方意识形态体系中的这个“自然权利”概念说的不是权利,而是自然规律。
我们应该知道,讲规律,是哲学的事情。可是讲权利,则是伦理学的事情。把规律与权利混淆,很明显是把哲学与伦理学混同了。 权利是伦理范畴的概念,伦理是人性的要求,是人类社会才有的事物。撇开人类社会,自然界只是依照客观规律在变化着,不存在伦理与权利的问题。有了人类,才有了伦理,也就是出自于人性要求的,人与世界的应该的关系。这才是权利概念的来源。
当人被狮子或者巨蟒吞食了的时候,按照“自然权利”的解释,应该是狮子或者巨蟒实现了自己的权利。
这里就发生两个问题:第一,人类需要这样的权利吗?第二,狮子与巨蟒有这个权利概念吗?如果它们有这个概念,人类还会有自己的权利吗?因为概念来自于意识能力,狮子与巨蟒有了意识能力,还能有人类的生存空间吗?
说“自然权利”的本意,应该是“人人应该有平等的权利”。
这里的“应该”,就是伦理范畴的概念。可是自然与社会都是依照客观规律运行的。人类的出现与因人类而产生的伦理要求也是客观规律的一部分。所以,伦理也必须服从客观规律的要求。或者说服从客观规律也是伦理的要求。因为违背规律的结果必然是伦理的倒退和崩溃。也就是说,实现人人平等的目标,要根据客观规律的要求来进行。
不顾生产力水平决定下的客观环境要求,把西方社会在生产力水平较高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做天然应该的人的权利,照搬到不发达国家实行的结果,就是不发达国家的长期贫穷落后,乃至于陷入战争动乱而不得自拔。尽管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精英们的自由弓箭相对接近于西方国家,人民的权利享受情况却严重不足。
逻辑很简单:权力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环境中,人类需要的资源的稀缺性就大,于是人类总体的自由空间就小。
在总体偏小的自由空间里,一部分人的权利享受能力偏大,必然造成另一部分人的享受权利偏小。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环境下,让精英们有着发达国家的自由空间,人民的自由空间就会偏小。结果当然是社会的文明进程停滞。
在西方意识形态教条的洗脑下,公知们总是渲染政治垄断统治下的不公平;却对资本垄断统治下的不公平故意忽视,或者将其解说为“自然权利”。
政治垄断下的不公平固然不是好东西,资本垄断统治下的不公平同样不是好东西。不但对老百姓来说是这样,就是对资本家们自己来说也是如此。因为规律是不会倾向于哪一种意识形态的。
人类的出现,是自然界在客观规律支配下运动的结果。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一个特殊现象。因此它必须服从自然规律的要求,同时也有自己的特殊规律。
伦理就是人类社会不同于一般自然界的特殊现象,也是不同于一般自然界的特殊规律。权利就是这个不同于一般客观规律的特殊规律下产生的特殊现象。它只能是社会现象,不是一般的自然现象。因此,”自然权利“是不存在的。
人类的权利的产生与扩张,只能在生产力进步的基础上实现。当人类生产力极为低下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也必然极其微小。只有当生产力进步以后,随着资源稀缺度的降低,人类的自由空间得以扩大,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才会逐渐增大。这是人类权利发展史上已经证明得很清楚了的客观规律。
规律不是伦理。规律也不是权利。把一般客观规律现象当做权利来说,从而导出“自然权利”概念,是西方人以及被西方人洗净了脑子的人们犯的又一个逻辑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