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借条打官司要钱被驳回 只因......_风闻
没有故事-还没写完的风闻小编2018-02-07 18:15
所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明明手握欠条,打官司要想要把欠款追回,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就因诉讼时效问题,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的诉请。
具体的情况是这样的。
家住新邵县的李某夫妇经营了一家加工厂,2006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夫妇多次借款给生意伙伴方某用于经营。2013年2月20日,双方经结算,方某共欠李某夫妇10万元整。当日,方某出具一张借款期限为6个月的借条给李某夫妇**。借款到期后,方某未偿还债务,李某夫妇也未再向方某催还该借款。**时隔四年之后的2017年11月份,李某夫妇忽然发现方某打的借条,想起方某还欠了他们10万元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偿还10万元债务。庭审中,方某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夫妇将10万元借款出借给方某,当方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权。**本案中,方某应在2013年8月20日前还清借款,而李某夫妇直到2017年1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当时法律规定为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时,李某夫妇又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应由李某夫妇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也就说这10万块钱不用还了。
那是不是意味着,借钱的只要熬过这两年,就可以不用还了?
事情没那么简单。
来看看下一个案件。
2009年7月11日,石先生与沈女士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合作销售家具,后沈女士退出合伙,石先生承诺退还沈女士出资款10万元并于2009年11月16日出具10万元的借条一份,写明2010年1月20号前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石先生于2010年1月25日返还沈女士借款2万元,由沈女士出具收到条。但剩余的8万元一直未能返还。
2017年8月10日,沈女士与石先生通电话催要借款,石先生在通话中表示会在年底返还部分借款,并在年底制定还款计划。**沈女士把与石先生通话内容进行电话录音,**在通话的当天,沈女士到魏都区法院立案,要求石先生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这样一算,石先生于2010年1月25日还款2万元,那诉讼时效从这一天起算,至2012年1月25日届满了。
沈女士的剩下的8万元是要不回来了吗?
不是哦,别忘了那一通电话。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借款的还款期限至2010年1月20日届满,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后因被告2010年1月25日的还款行为中断,诉讼时效应于2012年1月25日届满。**但结合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资料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在通话中向原告表示同意还款,故被告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法院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石先生返还原告沈女士借款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所以,及时保留证据非常重要。
此外,再提醒一下,我国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人应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否则,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对方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权利人就很可能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中国法院网 映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