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理与力的有机生命体_风闻
法之美-2018-01-29 17:42
——著作权报酬纠纷事件印记
摘要:法律是公理与执行力的一体。合同存在缺陷,应当予以补救,而不是否认。司法裁判必须客观、公正,令人信服。唯有社会的裁判认同,司法才能有公信力,进而国家法治才能有权威。对待突发危机公共事件,必须理性、冷静,极尽体恤予以回应和化解。
关键词:法律 公正 认同 公信 权威
1月2日晚,微信群先是一篇《中央芭蕾舞团的严正声明》惊爆眼球、撼人魂魄,几震瘫网络;后法治日报融媒体《中央芭蕾舞团新年上班第一天发声明怒斥北京西城法院并骂法官“劣质”!委屈?煽情?法盲?牛气?(附:判决书全文)》虽未持论,题中“法盲?牛气?”带浓郁人格与情感色彩,亦有悖传媒的文明、教化属性和中性立场,实实不当;继之最高法公众号《蔑视法律者,舞姿再优美,也会形象扫地》再将情绪调动、激发起来!以至,当见到最高法微博先前以《枉法裁判?司法不公?北京西城法院表示:这个锅我们不背!》为题发的《北京西城法院关于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的情况说明》时,已然木讷。网络则一片沸腾,一众网民立马活跃、兴奋的直转向吃瓜看热闹:坐山观虎斗!
次日下午,才又看到《中央芭蕾舞团关于〈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的情况通报》。旋即,升腾起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感触,形成两种大相径庭的心境。
之一:法是理与力的完满一体
首先,《中央芭蕾舞团的严正声明》惊世骇俗、完爆公众舆论之外,案情和判决虽然不详,甫一看罢即直觉:“一次性支付永久合约”系真、“150万元补偿及今后(五十年)每年要30万元的调解要求”太过、“支付侵权赔偿”判决荒谬!
“永久合约”必定是真。最简单、最直观的:“一次性支付”同“十年之约”间的区分与判断,一个小学生被问及都会感到一种羞辱!更何况,中央芭蕾舞团岂是凡俗、其所聘律师会是一般猫狗?尤其,这得讲证据!他们不差钱,更不会冒大不韪去做现世宝,自毁形象——这无异挥刀自宫!
既已“一次性”和“永久”,何谈“补偿”、“赔偿”?!
然而,若据此驳回对方的全部诉求,则又有失公平。毕竟,著作权人的权利期至少有在生和身后五十年时间之长,即便当初协议完全主动、自愿,但是社会的发展变化实难预料, 1993—2010年近20年的时间,经济突飞猛进,在当初相当可观的一笔收入,如今或只区区一毛,微不足道。从整个权利期看,当初的一次性永久合约缺失这种预见性与考虑。
基于永久合约的既定事实和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与法治精神,并鉴于原已付报酬为一次性永久费用的实际,将其期限酌定至“现在为止”或者“某个合理时间点”——此前的两清;此后的再商定,按期限或据实计都可以。无论天理人情,还是于法,都经得推究。如此,客观、公允,或不失明断!
在激奋状态,人的思维常常会短路的。闪念之间即忘却了对方的诉求与判决,直困惑芭蕾舞团何以如此恼怒,反应如此激烈、如此失态?并忖度或许判决里有我心所断之内容,总体判决应该不会有大的问题——如此简单、明了之事,谁都不难理解,国家舞团更是。甚至还曾臆想,是否对方开罪于某人物,芭蕾舞团执意要将“一次性支付永久合约”坚持到底,而凝聚了六代众多艺术家心血的《红色娘子军》“将遭遇被迫停演的命运”更有了公众基础,再加《芳华》新添底气,于是才闹出这一震惊事件?若果真奇冤,何不陈说具体案情?神飞之间,在见到法治日报的文章后,都不曾细看以及阅查判决,就想着芭蕾舞团如何收场。相信,文末评论头条豹子的话代表了普遍心声:1.案件事实应描述得更清晰些,使读者能有自己的判断;2.太多政治语言,案件是一起经济纠纷,非政治案件;3.不当使用侮辱性词语,发现法官确有违法违纪,用事实揭露他就是。“越是艰难时越是要冷静”。
惊恐之余,总体感觉:判决的实体应该问题不大。但是,《声明》里所说的现象的确是存在的。
而当《蔑视法律者,舞姿再优美,也会形象扫地》的字影倏地映入眼睑,立时感到一股越发强巨的地震冲击波!
就权当芭蕾舞团理亏,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何至如此情绪化,步人后尘再来个错误接力赛,错上加错,搞什么人身攻击?!——何况,你怎能对自己进行裁判?“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obody can be a judge in his own cause.”或: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人,不能自我裁判。)这是普世“自然正义法则”,您更应不陌生。对判决提出异议、质疑法官就“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欠缺、就是“和法治文明唱反调”?——公认、令人信服的裁判,谁不会奉若圣物、至宝而去玩斗法?生效裁判就一定正确?法官和法院就一定是居中裁判?正常途径就一定能争取到正义?遭遇冤假错案还不能有情绪?——如今那些已经宣告的多起冤杀、冤狱案,当初不也是执行的生效裁判?那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发挥“法律的权威和作用”?而且,好些还是经您核准了的!他们和他们的亲人们经年累月奔走呼号,难不成也“形象扫地”、“斯文扫地”,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泼妇骂街”?是“打着各种旗号蔑视生效裁判”、“逃避责任”?是“对生效裁判妄加指责”、“污蔑和语言攻击”生效裁判,让你们“背锅”?凭啥绝对相信法官?——这些年,上上下下,前前后后,头头脑脑出事的还少?贵单位不也抓了好几个?
何况,别人是不满判决、不满你法院,说的是你滥用法律、胡乱判案,哪有“蔑视”法律、不“信仰”法律?!
究竟谁在泼妇骂街?是谁凌驾于法律之上并自封为法律?究竟谁在污蔑和攻击、谁在逃避责任?谁欠缺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在和法治文明唱反调、打着法律和法治的旗号破坏法律、破坏法治还上纲上线?!
超然、理性、中立和正气,是司法审判机关的根本特性。必须铭记并恪守:除却办案,不介入任何是非之争;对所办案件只全面、客观、中性陈情,不评论、不定调;对外界的激情言辞永远保持理性克制,不急不恼,满怀体谅之情;始终保有一份涵养与矜持;让裁判的征服力和社会的认同度来维护你的荣誉与神圣!——若然公正、令人信服,你受到的每一分委屈,外界(全社会)都会以千百万倍的尊敬与荣光来补偿、褒奖和抚慰于你!——可以说,这也是公、检、法机关及其一切公务人员(而不限于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乃至亲属当一体通行的职业准则与事理规律。
法是兼具理与力而相得益彰的圆满、完善的有机生命体。法的生命力在于它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作保障的执行力;而法之具有这种生命力,在于它的客观公正性——尊重事实、不偏不倚,在于它蕴含着从古往今来的生活中提炼出来的天道公理与普遍人情,在于它蕴含着对自然和社会科学认知的人类文明,在于它蕴含着国家活动的政治安排与制度设计、民间生活的权利分配与义务承担、个体生命的人权保障与尊严维护以及揭示问题、解决纠纷的基本原则与学术原理——这正是法的执行力的根据和法的生命力的源头。
根据正当、公道,源头清澈、明净,法才会有生命与活力!
司法审判决狱断讼、定分止争,首在查明全部事实,不遗不漏、清清楚楚认定,对于事实之间的基本关系,都能有一个通达而一目了然、不存疑窦的客观、基本还原事实的合理解释——倘事有扬弃增遗、理有悖谬不通,则定然非实情、非真相;其次,综合运用法律来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确对题、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在其规范体系中最准确、同其他条文不相克相冲而逻辑自恰,即这种法律论证在事实之间与法律适用上,本身的语言陈述是不能矛盾的。若既有法律规范不能适应这种需要,则得借助立法宗旨、法的精神与法学原理。——这即是法院的职能和法官们的工作:他们在法律与事实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让正道直行者通行、越规逾矩者缓行;教化度人、责当其事,不过、也无不及;不枉不纵,没有侥幸、不留遗憾。
这就是律法之美:尊重事理、照顾情感,通盘考虑、全面兼顾,极尽分寸、仁至义尽,彰显天理人情,各方心服口服。
一切美好的东西总是令人愉悦舒畅、令人熨帖服膺的。而一份蕴含法之美的裁判文书,就是传播文明、弘扬法治、教化社会的一部宣言书、一台播种机。因此,法远离对撕、互掐、搞攻击,无缘数落、凌辱与高压——它有的只是完美的论证与圆满的结局:多少冤恶与罪孽,假借国家和法律之名以行。
正常情况,弘法、扬法和追求正义与公理,不能靠斗嘴与角力。遗憾的是,本事件一方使用了失于文明的激烈语言,令一众网民和知悉者激起的是惊谔、起哄、看热闹,而不是查阅判决寻觅实情;而另一方除却高压与谴责和声讨,情况说明和《蔑视法律者,舞姿再优美,也会形象扫地》两文中,均只有判决结果与诉讼历程,而无具体案情,更别提协议与通信之事。尤其,后文一语“原来”,道出纯粹根据前文而成!
之二:裁判认同·司法公信·法治权威
正是带着看如何收场的心理,一见到《中央芭蕾舞团关于〈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的情况通报》,旋即急急细细阅看起来。
乍一开始,短短三个自然段间,即击节赞叹:“护法斗士!”、“为人格尊严和荣誉而战!”、“义勇军进行曲!”——抛却激情言词,之前的《严正声明》堪称新中国《义勇军进行曲》!
为全面把握情况,有关案件的资料能够找到的悉数找来:一、二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民事裁定书》;三版《著作权法》(90、2001、2010年);《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有效期:1993.8-2002.5);2012年《冯远征诉中央芭蕾舞团〈红色娘子军〉著作权引纷争》、《〈红色娘子军〉侵权案开庭,冯远征愿调解中芭拒绝》和2015年《中央芭蕾舞团〈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透视》等全国性主要媒体的前后数次报道;著作权纠纷《民事答辩状(补充)》和《律师工作笔记》。同时,遍寻1月2日来包括前文所提法制日报文章在内的所有重量级文章;另,研读了《民法通则》(1987年施行)、《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合同法》(1999年施行)和原《经济合同法》(有效期:1982年—1999年)的相关规定。
把握了全部案情,再看过《情况通报》,直叹服芭蕾人(含律师)高超的水平和把控能力以及惊人的才华:三份裁判文书,千米长卷,山路十八弯,缠缠绕绕、弯弯环环、环环弯弯, 而《情况通报》竟把其中问题给梳理得简单、清楚、明了,抓得巴巴实实、直中肯綮,态度明确、坚决,思路清晰、层次分明、有条不紊,文字简洁、洗练而泛诗意。
其实,案情真的简单得一目了然。问题当亦非司法腐败,而系三级法院欲行公正而又未吃透法律,调解不成则擅断以至不公。次第受到情感、人格尊严继而荣誉伤害,正常途径极尽司法程序最后手段都求告无果,一再受到伤害的芭蕾人被强制执行后,被视为生命的珍爱舞蹈还“将遭遇被迫停演”,于是他们“起义”、“举事”了。
一、基本事实及解决方案
1993年6月,“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作为表演改编舞剧《红色娘子军》向原著作者支付的永久报酬。2010年1月,原著方却“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不超过十年”,称协议在2003年已过期,后又申请调解、提起诉讼。2015年5月,一审判决认为“所谓一次性给付应为十年之约,而非一次性终了此事”。
(一)基本事实:一次性给付系永久报酬
**1.**文理分析
首先,《协议书》(原著方提供)中无时间限定文字
《协议书》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项”)和国家版权局《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
—— 孤立的“一次性”是否系永久,毋须赘言!其实,单该条协议内容即足以确认和判定事实!
其次,协议手书内容更是直接明证
《协议书》最后的手书文字内容:“将来如文化部另有规定,中央芭蕾舞团与原作者梁信认为需再议,则应修订此《协议书》。”——由《协议书》的修订条件,可以清楚、明晰、直观反映出:协议书的“一次性”和“永久”合约性质!
再次,信函(原著方提供)可印证协议为第三方案
1993年3月20日,时任芭蕾舞团长李承祥同志回复梁信,称“根据《表演作品付酬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应付给您1200元‘基本演出报酬’,以后按演出收入陆续付给您‘演出场次报酬’”、“看了您和刘处长草拟的合同书后,在十年内一次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性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同时表示“采取何种方案,我们将尊重您的意见”。
——信函中“十年内一次付酬,即一次性付给”和协议中孤立的一句“一次性付给”有否逻辑关联,亦毋须赘言;
何况,协议中“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信中“十年内一次付酬,即一次性付给”是3000元,更无以合理解释!并且,从金额的大写数字,即见得协议的严谨!
此外,从正式合同的行文规范上,即便《协议书》中金额是3000元,协议中的“一次性”亦当理解为永久。——除非确系失误,支付方亦承认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否则,应当由受领方承担不利后果。
**2.**法律论证
《著作权法》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1990年版第十二条);因此,改编舞剧《红色娘子军》的著作权人系作者中央芭蕾舞团(第九条),除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外,有含使用(表演)和获得报酬在内的所有著作权(第十条)。
1990年版《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芭蕾舞团自己的作品,因此,演出时对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义务在“支付报酬”,而毋须经其许可或者订立使用合同!——因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的前提条件是“使用他人作品”(第二十三条)。进而,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的规定自然不适用于芭蕾舞团。——此外,必须说明的是:这里的“十年”,仅只一种“指导性”、“‘不’超过”的弹性规定,而非“‘不得’超过”的强行性规范,这体现了同时尊重双方意愿的立法精神。同样,《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作品使用付酬标准“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规定,反映的也是既有国家指导又尊重双方的意愿这一法律原则。
然而,一审判决书云天雾里、万米长卷论证“协议书不属作品许可性质,而是表演者表演改变作品时给付原作者报酬的约定”及是否侵权;其**“所谓一次性给付应为十年之约,而非一次性终了此事”的结论,仅只一句“但通过对协议的内容及签订协议之前,时任该团团长李承祥致原告的信函内容分析”,而实际上根本没有任何分析论证**!(争议焦点分析第三点)
综上,“所谓一次性给付应为十年之约,而非一次性终了此事”的分析与结论,乃信口雌黄,自说自话,纯粹扯蛋!
(二)解决方案
**1.**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支持驳回原著方诉求
根据1990年版《著作权法》,当事人之间就表演改编作品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时的权利义务,只有署名与报酬权,而这两个问题均早已经1993年的《协议书》解决。因此,不存在所起诉的问题。——这是一种表面化,也看似比较合情、合理的裁判。
**2.**根据法的精神和立法宗旨,调解或者裁判
正如前文所言,虽然协议是一次性永久解决表演改编作品的报酬问题,但是根据表演作品的性质,原著作者的报酬应当按照“演出场次收入分成”的方式实时计算;若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亦当是能够基本预见到的可保持比较稳定收入的一定时期;在社会变动不居的时期,若采用一次性永久了结的方式,将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才可以获得的收入,采用一种计算方法提前一次打包结算,可能会因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不可预期的不确定因素,给双方带来公平性上的风险。
譬如本案,当初之所以“签署了一次性付给5000元,永久了断付费问题的《协议书》”,正如《律师工作笔记》和《中央芭蕾舞团〈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透视》提到、终审判决所认可的协议签订时期复演样板戏面临着政治风险,双方都是顾虑到当时复排《红》剧冒了很大政治风险,谁也不知道能演多久,甚至有随时被叫停等风险,而且可能性很大,后由梁信提出,双方最后商定,这是个“既能保证梁信权益,又能一劳永逸而不需再协商付费的可行方案”——结合当时的特定历史时期,这种说法是可信的。
而所以后来“追悔”食言,判决书再次给出了答案:“梁信主张中央芭蕾舞团的演出行为已获得巨大收益,且为梁信带来巨大损失,原审法院判决金额过低,请求二审法院全额支持原审诉讼请求。”、“尽管这一政治色彩使得该剧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被短暂禁演,但其所具有的红色艺术经典地位仍难以动摇。而中央芭蕾舞团与该部作品的历史渊源亦使得该团所表演的《红色娘子军》具有其他同类作品所难以具有的象征意义。”
由此,也不难想见当初《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或正是基于这一审慎立法考虑。
公平不只是法的一项重要价值以及法的精神,更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体现在法律中。如《民法通则》第四条的“公平、等价有偿”、《民法总则》第六条和《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的“平等互利”。
基于这一原理,鉴于社会变化的实际,根据正在施行以及当初有效的上述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进行调解或者裁判:将原一次性永久了断的5000元费用算20年的或者至最终有效裁判生效之日,以后的则实算;此外,诉讼费用由原著方承担。其理在:
当初协议时十年一次付酬的数额为3000元,照此计算,5000元接近17年的费用——原著方在2010年这个时间点提出重新签约,或恰正基于这种考量——但是,必须考虑到毕竟是5000元一次性给付,并基于在当时的价值,算为20年的费用是合理的;再考虑到原著方将原本一次性永久了断协议“偷天换日”,并提出巨额的补偿费用等多次巨大情感伤害,算至最高院改判生效之日并自担诉讼费用,则更尽情理。
在办案环节,法院明知这是“一次性永久了断”,但同时也感受了其中的公平性问题,因为没有吃透法律、没有把握到法的精神而不能道明原理令各方信服,但又欲主持公道、实现公正而陷入两难境地。——在他们,认定了“一次性永久了断”,就只能采行驳回诉求方案而牺牲正义。于是,勉力强行!
这在判决中无任何分析论证,只有一句武断的“但通过……分析,所谓…应为…,而非…”的没有底气、心虚、自欺的瞒天过海、糊弄、掩饰之语和《中央芭蕾舞团〈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透视》中揭示的“首次开庭之前,知识产权庭长多次甚至亲自上门施压,要求接受调解让一步、承认合同有缺陷,对方就答应降低(每年)使用费,这事就可以解决了”的信息,无不印证着他们的良苦用心!——而文中“中芭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能在那个时候签订《协议书》就是明证”、“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不能单方面撕毁合同”的声明与态度,一次又一次的伤害,则基本注定了可能的命运与事态的走势。
另一方面,判决又并未如对方所愿支持、满足其请求,而只判付共计12万元,这无不表明:虽然未能疏通逻辑、透彻道理,方法简单、态度武断,但是法官和法院心中也是有杆秤、自有权衡,也是极尽谨慎,是历经五个年头才作判。在他们,是芭蕾人顽固,而未深感其伤;于芭蕾人,是他们专横、腐败,而未体其苦。综观本案,有司法不公、有荒唐,但根系功力和水平,是理论高度不够——特别是司法任性,而或非司法腐败。
二、事件分析与心理回放
本次著作权报酬纠纷所引发的系列事件,昭示的是:人类智力的不迨,人性体谅的不足,情感伤害的不堪,自助自救的不力。一个和谐共生的社会,需要的是理性的力量、体恤的包容、感同的体察和拯救的心灵。而事之由来,实令人心碜。
事情的起因在原著方。当初,首提十年之约的是你,再提一次性永久了断的是你——当然,人类智力的不迨是你之无辜与无奈。其时,囿于局势,你同大家一样只偏重了可能的风险,而不敢想见急转的利好。你也有你的委屈与熬煎:或已感有亏,且超过了“十年”,2004年舞剧创作四十周年时,祝福与日月同辉却不曾提签约、重议之事——心自深怀疚!一直憋屈待到掂量隐隐公平的17年后。虽是毁约,焉能负你?或乏艺术,自是碰得一头灰。未领我心,岂给你情?冲冠一怒大开口,一路追赶到天涯。穷尽手段,鸣叫屈屈。然观前后做派,年纪自是,更有“亏心”,首提“重新签约”的却是爱女——当然,派赴上门备极尊重与愧惭,最后第三次开庭宣判,出庭的亦只代理人。点赞寻公道,不容说昧话。君子惜财,取之有道。
助推事态的是裁判。公心自问,业力欠佳。欲行公正,违反公正。本是不可,强力为之。葫芦僧判葫芦案,顺我心也。“若一众生未得度,我佛终宵有泪痕。”然,度人度心,度心当先修业、正心。力大能擎天,心一可撼地。裁判不是摆平,而是安心。心安则份定,无关乎均衡。本已受伤,你再撒盐。一撒、二撒,三撒!
本是寻助,你反弄拙。赧颜之余,请无太过。学思好问,广采博纳。更有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一篇文章:“作为知产人,最摸不着头脑的莫过于从中央芭蕾舞团的声明中,完全看不出所谓的‘枉法判决’枉在哪里”——该生非单只看的这个声明,是在转引的声明和一审判决之后,发的一段文字。(《峥嵘岁月红色浪漫里走出来的人啊,请睁眼看看现在的世界》)
焚心者揭竿举旗。你之利益,我本先虑。你道十年就十年,你言永久就永久。你宾我主,两两交好。登门求见,自食其言。乍一愣乎,当我何人?民俚:“吐口唾沫舔回去!”天价相挟,更气煞也!急心岂有静气,大行安顾细谨?调?不!又调?不!再调?不!——理直自有气壮,“士可杀不可辱”!初判,傻眼!终判,再傻!高衙击鼓,更以坚冰!强划硬拨,尚临禁演!吾本高洁,更兼唯美,岂容玷污?更何相煎!恶气梗阻,岂有此理!正道已尽,唯道非常。接舆髡首,桑扈臝行。公众皆惊恐,舆论引哗然。“破坏法治,首开先例!”陈胜吴广,宁有种乎?义勇将士,激勇前行!无有天理,何以存身?广播四海,冀达天庭。雪我冤耻,还我公道!社稷有司,爱己护犊心切,怆惶以对。先言不背锅,后斥颜落地。六月飞雪,必有大冤。我心等待,急急乎哉!倘以寂灭,命有此劫;若遭祸端,苍天何在?!
三、评析
本次著作权报酬纠纷事件的根本原因,首先,在于原著方否认报酬是一次性永久了断,而不在求公平、提出重新签约;其次,在于法院调解不成就判定报酬为“十年之约”的,而非“一次性永久了断”的;再就是上诉终审判决和申诉再审裁定将受害方逼到绝境!
恰如一审判决和主审庭长上门所言:“协议内容简单明了”、“合同有缺陷”(本处系指偏重了风险而未预见到急转的利好)。但是,否认协议内容,首先就失去了人品与道义,何况,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其次,法院作为明断是非、主持公正的国家审判机关,如此“简单明了”、如此清楚的事实,不是根据合同“缺陷”进行公正、合理的修正弥补,而是报复性的刻意判定为“十年之约”,就不仅仅是公信力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指鹿为马、颠倒是非、翻手黑白,这已是原则上的大是大非问题了——由此,芭蕾人倒反背上了不义之名,人格尊严玷污至死、声誉与荣耀何处安放;再次,原本“一次性永久了断”的费用,竟只计作10年的,在经济利益上再又蒙上不白之冤!
虽然没有任何政治权力,但是,崇高的道德声望与光辉的社会形象,实实凛然不可侵犯!
至此,再最后的手段,就是向最高法申诉。然而,若结果一样,不就完完了?——从事件的后来看,或能证明这一点。
因此,经反复研判权衡:高衙虽高居首府,毕竟非国字号。倘一声惊雷,引来舆情围观,不信我华夏无人、神州没种,拧不清这么一个东东!再则,社稷有司定当更谨慎,怎么说洗冤机率也得大那么一丁点。就为这么一丁点的希望,不息以牺牲自己的形象、“自取其辱”为代价,以“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勇气与策略来换取社会的关注。——**即便芭蕾方全是大傻,但有一点是确信的:协议的真相!**于是,一曲《义勇军进行曲》响彻起来!(50分钟后发表《法院判决的情况通报》。)
纵观本案,《协议书》一目了然的“报酬支付”性质,而判决大幅极力论证不是“许可”协议、非“报酬转让协议”和是否侵权,根本回避论证缘何“所谓一次性给付‘应为’十年之约”——这才是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同时,判决选择性略去信函“看了您和刘处长草拟的合同书后”之话语,而代以“国家版权局规定中也有一次性付酬的条款”蓄意把协议往“十年之约”上引——如前述,“十年之约”的前提是“使用他人的作品”需要“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情形,而所改编《红》剧是自己的作品、不需许可而不适用该规定!——“十年之约”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既然《协议》不是“许可”性质,又何来“十年之约”?!
这本只是一桩著作权报酬纠纷,为冲淡主题,抹煞“一次性永久了断”的事实,而蓄意转移和分散芭蕾方的辩护注意力,把纠纷扯到扩及整个著作权上!纠缠于原著方的“许可权”,将芭蕾方的阐释性理解“报酬转让协议”,偷换概念有意炮制为协议的“性质”再无休止纠缠,用打疲劳战来消耗、折磨人,令之不自觉思维分散、游离主题,稀里糊涂被牵着鼻子走——这实无异精神刑讯。
此外,李承祥先生的信函只是一个签约背景,从中可获知当时的一些信息。但是,信函对“十年之约”不具分析论证性:协议是独立存在的,信函不是协议的补充或者附属内容。尤其,信函早于协议,二者更在付酬金额上不一致——判决和法院竟回避而没有做出合理解释!
芭蕾方李承祥先生的话只能增加本方底气,却不具证明性。两个最打脸、最滚烫的证据:当年《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关于十年报酬的上限3000元的内容、协议签订见证者广东方面知识产权局刘处长证言偏偏遗漏,没作为杀手锏使用,避免被玩的团团转——在自说自话者面前,你还能怎样?
而所谓“侵权”事件,系自己网站介绍舞团曾经演出过的各种剧目的资讯文章中未特别注明原著者姓名,而非关于舞剧《红色娘子军》的单独介绍,这原本不是什么问题,出于尊重起见和回应要求,很快补上,这足足足矣。所谓“赔礼道歉”要求与判决,实不揣冒昧,做人、做事、用法臻于极致。
实际上,协议本身即蕴含灵活性、留有出路。协议最后的手书内容:“将来如文化部另有规定,中央芭蕾舞团与原作者梁信认为需再议,则应修订此《协议书》。”这里虽未明确提到“外部条件变化”的情况,但是,实际已经预设了如果情势有变化,有“需要再议”的情形,是“可以”修订协议的,这种“灵活性”为以后情势有变留下了“出路”。但是,原著方和法院不是从协议本身出发据以协商,而是食约、食法不化,以一个简单的“十年”之限欲翻盘,正道不走,而走旁门左道,自是芭蕾人所不悦。
再就是媒体和公众舆论与司法的关系问题。外界不能干预司法,但是,对于强烈、明显的呼声,却不能不予检视,不能采行为我所用的选择性方式。本案在开庭前,东方卫视的节目不仅节点不当,更是单方访谈;甚有者,干脆直接即“有效期十年”;一审判决的问题,2015年已有媒体作较为具体的报道,但是上诉终审判决和申诉再审裁定依然维持到底。不顾外界和媒体的合理声音,反是指责“干扰司法”;而在于己有利时,又利用以引导公众,真乃奥妙。
司法公正、神圣的形象是光辉灿烂的。但是,司法形象的维护,靠的是公正裁判的树立和发现冤假错案后的及时纠正去“挽回”,而不是掩饰、压制和封锁。如此,才能够有司法的公信力!司法审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司法的公信力,就没有国家的法治权威!唯有来源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真心信服的裁判认同,才能够有司法公信,进而又才能有国家的法治权威——司法公信,源自裁判认同,同时又是法治权威的基石。
之三: 危机应对教训
即便此前已通气,形成共识。在此情况下,作为最高机关都当谨慎地表示已关注,将予重新核查,以平抚事态。而不是急急以对,予以讨伐。——任何人对裁判有疑议,都当“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迷信一点,以“六月飞雪,必有大冤”的思维再予审慎复查,而不是谴责、声讨,哪怕结果真的绝对没错——这才是司法审判的特性、才是法治的特性,才是文明国家的特征!何况,从讲政治、从讲情面的角度,同是国字号,可谓“关系户”,又何至于此?
对于突发事件,无论在哪一级,首先应当是安抚,再认真了解情况、深入彻查问题,客观、公正处理,而不是围追堵截、封网删帖。必须实事求是——摆在台面上,明明白白,一是一,二是二,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回避、不掩饰,不含糊其词、不吞吞吐吐!糊弄或者含糊其词都会令人心生疑窦,按下葫芦浮起瓢。我们不能总是逃避、总是推卸、总是谴责,我们必须担负责任!——当我们围堵、删帖消弭事件影响的时候,也就撒下了心魔之网。当出现杨佳、出现厦门公交、出现巴士底狱那样的事件了,谴责又有何用——来得及么?!
遭遇冤屈,本已穷极最后手段,被逼上绝路,还让人相信法律、维护法治,走正常救济渠道。——这不把人给活活气死!正常道路已走到尽头。剩下的,唯有非正常道路——走非常道、以非常方式去谋求问题的最终解决或者报复社会,而不愿意做一个怂包、孬种!——乖乖娃的结局就是冤狱、冤杀。
已广为公知的冤案,轻则遭受牢狱,妻离子散、家破人碎,待到出狱,韶华伤逝、青春不在,身体枯朽、健康败废;单身者,十年、二十年过去,当年的小芳或小薇,早已他往,纵然得见,亦是容颜已改、芳华不在、情归远乡;重者则更遭毙杀,一命归天。纵然昭雪,焉能时光倒流、逆天复生或灵童转世?——甚至,无论重轻,都还有亲长因而故去者。
冷血制造冤屈,一经纠正,即冲淡冤情,犬儒和美化结局,谓之:“迟来的正义”——相对于一冤到底,固“美”事一桩。然而,这根本就不是什么正义,不过就是冤屈最后得以告白,“正名”(恢复名誉)而已——迟来的正义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已然遭受了冤屈,已经非当初意义上的“正义”!
——所谓“正义”,就是“行正当之事”、“不冤屈人”。对遭遇冤屈者,不惜一切,悍然为之洗雪,乃是捍卫正义!
在国家层面,完善制度、健全管理和监督是一回事。作为个体,无论身在哪一行,必须保有基本的良知、良能,能自律,不行不义之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把个人的不作为与过错推给法律和制度,追究责任时卖萌装傻、天高皇帝远时就我行我素;为捞钱,设陷坑人、整人;只言片语,盗用法律、盗用国家的名义,中饱私囊。作为法官,你不能成为法痞——我就这么判了,你把我怎的?身在法院,无论特区还是内地,无论基层还是中、高、最,不任性和胡作非为——理由顶上天,你不同意调解,到高院我都维持、驳回,甚至根本不理你白纸都不给一张——追求最佳社会效果,实现皆大欢喜,自然是好,但是对方之坚持而不愿调解,盖因曾经伤透了心,因此请径行公正判决,不能以牺牲正义一方为代价,把调解变成一种罪恶;别人自己提交申诉材料,判后答疑也附上了,你迟迟短信人家没有通过答辩法院提交材料、过一段时间你再说没有答疑材料!——法律本无要求呀!你自己的规定也是说的,就算没有也是你们要求终审法院提供!你们这是干嘛?!一次开放、敞亮的庭审,就是一场生动、鲜活案例分析的法治大讲堂——而如今,你们却是限进、限带手机之类的通讯和摄制工具。——工作中,你们提高的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办案水平与业务能力,反是蒙羞公平、正义的忽悠水平与麻痹能力。作为律师,你不能成为讼棍——明显不当之事,还要打着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幌子,胡搅蛮缠。——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不义事,虽不当揭批,大可保持沉默,何以反而助推?
——回望初心,我们曾经都有个梦、有一个美好的愿望:希望此生安好!然而,苟且与驼鸟,怎可安、怎可好?终须得身体力行,有责任感、有担当精神,倾心与关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场域。——这不仅为全社会、为我们自己,更是为我们的亲友和子孙后世。行动起来!盘活生命,不再冷漠和无动于衷!——至少,对于热心公益和公众事务者,希望我们至少能够有一份基本的友好、有一种礼貌性的善意。除非老友,不奚落人“站着说话不腰疼”、“吃的地沟油,想着中南海的事!”
附:
1.《协议书》原文
1993年6月26日,梁信与中央芭蕾舞团依据1991年6月实施的著作权法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确认了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根据梁信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改编而成,并称“在当年改编创作过程中曾得到梁信同志的应允及帮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九九一年六月施行)第十条、第十二条等条款。……现补订协议如下:
中央芭蕾舞团在今后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节目单,海报等宣传资料中注明‘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字样,以保护原著之署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和国家版权局《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央芭蕾舞团一次性付给梁信同志人民币伍仟元。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梁信同志不再授予其他作者或法人以舞剧形式改编原著的权利(其他艺术形式不在其列),以保护中央芭蕾舞团演出《红色娘子军》享有专有表演权的权益。”
此外,双方还在此协议上手写增加以下内容,“将来如文化部另有规定,中央芭蕾舞团与原作者梁信认为需再议,则应修订此《协议书》。”
——摘自(2015)京知民终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第二点)
2.中央芭蕾舞团团长李承祥致函梁信
1993年3月20****日,时任中央芭蕾舞团团长李承祥致函梁信,该信除了日常问候外,肯定了“这部舞剧的诞生,基础是电影文学剧本。”并称“我们首次尝试创作中国芭蕾舞的实验,得到了您热情的支持和帮助,使我们有了信心。”该信的另一项主要内容是依据1991年6月实施的《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印发的《关于表演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草稿)》(此规定国家版权局在1993年8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提出了给付《红色娘子军》一剧创作人员报酬问题。
李承祥在信中表示“我们过去没有著作权的观念,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所以创作人员(包括原作者、编导、作曲)从没拿到一分钱,现在国家颁布了《著作权法》,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同时,信中在探讨了如何给付及计算方式、付酬标准后,李承祥还表示“在十年内一次性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
——(《经审题查明》第三点)
这一点从双方当事人都反复强调的李承祥致梁信的信函看,亦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该信除了日常问候外,主要内容是探讨演出改编作品时如何给付原作者报酬,并没有涉及许可使用等问题,如信中所述“我们过去没有著作权的观念,国家也没有相应的法,所以创作人员(包括原作者、编导、作曲)从未拿到一分钱,现在国家颁布了《著作权法》,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应该得到维护,……参照征求意见稿,首先要付给您1200元的基本演出报酬,以后按演出收入陆续付给您演出场次报酬”。
此外,信中还称“国家版权局规定中也有一次性付酬的条款(信函原文:所以,我看了您和刘处长草拟的合同书后),在十年内一次付酬也是一个办法,即一次性付给您3000元,十年届满再续签合同,另议酬金。(后文:采取何种方案,我们将尊重您的意见,双方协商解决……)”
——(《分析》第二点)
——摘自(2012)西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