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常识:人们应该辨清权利、权力与能力之间的关系_风闻
吕建凤-批判批判者的批判者2018-01-15 09:20
主张在中国实行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我称之为西式共和——的公知与愤愤们,动辄用权利概念忽悠民众——当然其中的愤愤们不过是在被忽悠以后的自我忽悠。
其实他们并没有明白,权利说到底,不过是一个制度,而制度如果不能促进生产力进步,是不会真正增加社会的自由空间的。因为在生产力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用制度规定了自由空间,不论是倾向于谁的利益,都必然以另外的人的利益受损害为代价。结果是阶级斗争导致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受损害。 我说这些话的意思,当然不是说人们不要争取权利。而是说讨论社会制度问题的时候,不能把权利当做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因为这不过是对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定。
如果这样的制度规定导致了生产力的进步顺利,那就是合适的;反之,则是不合适的。
当然不合适的权利也应该允许人们争取——谁也没有权力判定什么样的权利一定是与生产力的进步要求不一致。不允许别人争取自己的权利的制度,本身就是不符合经济社会中生产力进步要求的。
但是争取权利的人不要骗人,说自己争取的是全人类——或者用一个时髦的概念叫公民——的权利。因为每一个·争取权利的人都不过是全人类或者全体公民中的一份子,而不同的人的利益关系是不一致的,需要的权利也不一致。你要说自己代表了全人类,或者说是代表了全体公民,你就是在骗人。
有人会说,权利就是自由。那如果规定每个人都有裸飞——不凭借任何外物的飞翔——的权利,是不是就是给了人们以自由呢?
很显然不是。因为人们还没有裸飞的能力——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有——的时候,给这样的权利毫无意义。
公知与愤愤们会说,你举这个例子毫无意义,因为在不会有人要这个权利的时候,就不应该有这样的权利给与。
其实这个例子很有意义,之所以人们不要这个权利,不过是因为人们没有这个能力。如果有人具备了这个能力,这个权利就必然会有人争取。也就是说,给了你不具备能力享受的权利,这权利就毫无意义。
公民是由精英与人民共同组成的。精英们有着人民所不具有的能力——否则他们就不是精英了。
对于精英们来说可以享受的权利,人民往往没有能力享受。比如说社会给了所有人住豪宅的权利。你如果是个买不起豪宅的普通民众而住进豪宅,是会被赶出来的。也就是说,你有这个权利,却没有这个权力。
为什么没有这个权力?因为这豪宅不是你的。为什么不是你的?因为你没有把它买下来。你想住豪宅,为什么不把它买下来?因为没有能力。于是住豪宅的权利对你来说毫无意义。你需要的是住豪宅的能力——住不住是另一回事。
西式共和给了所有公民参与竞选的权利。可是真正有权力竞选的人只是精英分子。普通民众没有能力成为候选人,所以就没有权力参与竞选。于是民众只有投票的权力——在一些国家,民众连不投票的权力都没有——而没有竞选的权力。结果仍然不过是在不同的精英中选择统治者。据说这就是民主。
如果说这样能够让民众的生活环境顺利地得到改善,那也算是实现了民众的愿望,说是民主也不为错。可是我们看到这样的结果往往是人民生活的长期不能改善。生活环境因此而得到改善了的,不过是那些竞选成功了的精英们。这与民主还有什么关系?
作为普通民众的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精英。而且很多人潜意识里面都以为自己就是精英。因此精英们提出的权利口号很容易忽悠人。
其实理性的想想,每一个人在他还不是社会承认的精英的时候,首先要做的事,不应该是跟着精英们喊权利口号,而应该是先把自己变成被社会承认的精英,之后再来决定自己应该要什么权利,因为精英们并不是通过喊权利口号成为精英的。 可是绝大多数愤愤们不这么想。他们以为自己跟着精英们喊了权利口号,就是与精英们一样的人了。就像很多人以为吃了肯德基,就跟美国人一样了一样。
吃了肯德基,你还是一个在世界财富分配结构中处于不利位置的中国人,美国人享受到的权利,你依然没有享受到;
喊了一些被精英们忽悠的权利口号,你还是一个在中国社会结构中被包括忽悠着你的精英们在内的人统治着的普通民众;精英们享受到的权利,你依然享受不到。
原因很简单,作为人民中的一份子,要改善生活环境,除了个人的能力增强以外,对于人民整体,只有在生产力进步导致资源稀缺性降低,才是改善生活环境的唯一办法。如果中国生产力水平够高了,人民也许可以住进相对于其他一些国家的人民来看,属于豪宅的房子。因为那时候人民的能力增强了,就有了享受更大权利的权力了。
崇拜西方意识形态的人,往往会用“自然权利”概念要求社会。很多人也被这个概念忽悠着,盲目跟从一些忽悠者,产生错误的政治冲动,导致社会的不安定现象。却不知道,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自然权利”这个东西。
“自然权利”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从他们对于“自然权利”的解释,说【自然权利是自然生物所共有的、任何个体都可对蒂属对象或其他物种或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来看,是把哲学与伦理学混淆了的结果。因为权利属于伦理范畴的概念。伦理是人类社会才有的。而人类社会就不是一般的自然现象。
因为人类社会是人的集合体。人与一般的自然现象的不同,在于人的意识性。伦理也是人的意识性作用的产物。一般的自然现象是不存在意识性的,也就不存在伦理问题。 把人与自然等同,就是抹杀了人所特有的意识性。说天然都有权利,也就是说洪水有淹没人类的权利;猛兽有捕食人类的权利。然后人类有处置自然的权利。谁的权利能够实现,取决于谁处于强势一方。这不是丛林法则是什么?
因此,“自然权利”说的不是权利,而是自然规律。讲规律,是哲学的事情。可是讲权利,则是伦理学的事情。把规律与权利混淆,很明显是把哲学与伦理学混同了。
权利是伦理范畴的概念,伦理是人性的要求,是人类社会才有的事物。撇开人类社会,自然界只是依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在变化着,不存在伦理与权利的问题。有了人类,才有了伦理,也就是出自于人性要求的,人与世界的应该的关系。这才是权利概念的来源。
当人被狮子或者巨蟒吞食了的时候,按照“自然权利”的解释,应该是狮子或者巨蟒实现了自己的权利。这里就发生两个问题:第一,人类需要这样的权利吗?第二,狮子与巨蟒有这个权利概念吗?如果它们有这个概念,人类还会有自己的权利吗?因为概念来自于意识能力,狮子与巨蟒有了意识能力,还能有人类的生存空间吗?
说“自然权利”的本意,应该是“人人应该有平等的权利”。这里的“应该”,就是伦理范畴的概念。
可是自然与社会都是依照客观规律运行的。人类的出现,与因人类而产生的伦理要求也是客观规律的一部分。所以,伦理也必须服从客观规律的要求。或者说,服从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伦理的要求之一。因为,违背客观规律要求的结果,必然是社会伦理现象的倒退和崩溃。也就是说,实现人人平等的这个伦理目标,要根据客观规律的要求来进行。
公知们总是渲染政治垄断统治下的不公平;却对资本垄断统治下的不公平故意忽视,或者将其解说为“自然权利”。
政治垄断下的不公平固然不是好东西,资本垄断统治下的不公平同样不是好东西。不但对老百姓来说是这样,就是对资本家们自己来说也是如此。因为客观规律是不会倾向于哪一种意识形态的。
人类的出现,是自然界在客观规律支配下运动的结果。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一个特殊现象。因此,人类社会的进程必须服从自然规律的要求,同时,人类社会也有自己的特殊规律。
伦理就是人类社会不同于一般自然界的特殊现象,也是不同于一般自然界的特殊规律要求。权利就是这个不同于一般客观规律的特殊规律下,产生的特殊现象。它只能是社会现象,不是一般的自然现象。因此,”自然权利“是不存在的。
规律不是伦理。规律也不是权利。把一般客观规律现象当做权利来说,从而导出“自然权利”概念,是西方人以及被西方人洗净了脑子的人们犯的又一个逻辑错误。
权利、权力与能力,是每一个普通民众应该想清楚其中关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