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闹剧”一周年 学者:仲裁损害海洋法
中国南海领土主权神圣不容侵犯(图源:新华网)
2016年7月12日,由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做出所谓 “最终裁决”,引发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对于这个结果,中国的立场是一贯的。诚如外交部当日表态,这个所谓的仲裁庭从一开始就建立在菲律宾违法行为和非法诉求基础上,它的存在不具有合法性,它作出的一切裁决都是徒劳的,是没有任何效力的。
一年后的今天,南海局势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在中菲双方努力之下,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更加巩固,也为地区的海洋争端解决提供了思路和示范;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得到东南亚各国的积极响应,2017年5月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东盟10国来了7个领导人,另外3个国家也分别派出重要官员参与;中国与东盟积极磋商,“南海行为准则框架草案”也已经完成,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美国和日本在海上遏制中国的岛链战略和菱形安保政策的破产,南海地区乃至西太平洋地区的海权博弈格局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金永明近日撰文,从法律角度分析南海仲裁案的严重错误。金永明认为,仲裁庭执意推进仲裁程序,利用其身份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体系的制度性缺陷,超越和扩大自身权限,作出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严重错误的违法裁决。这样的裁决不仅不能解决争议,使南海问题争议更为复杂和困难,而且使现有的海洋法遭遇冲击,导致海洋法体系混乱,无法促进海洋法的发展,使国际海洋秩序面临重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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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或仲裁的基本功能之一是解决争端,即所谓的“定分止争”的功能。此菲方提起的诉求既非完全属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非中菲两国之间存在的真实的争端,这些诉求不存在法律争议,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事项缺失管辖权。
菲方指称依据《公约》第286条、第287条和附件七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以求和平并永久地解决”双方争端。从形式上看,菲方提起的仲裁满足上述要件。换言之,菲方单方面提起仲裁并不需要他方的同意,菲方具有提起仲裁的主体资格,即主体适格性。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其提起仲裁需要满足多项前提条件,特别应用尽相关协议规定的解决方法和交换意见的义务并履行用尽上述方法无法解决的举证义务,即仲裁的可受理性问题。这些条件是《公约》体系的根本性要求。仲裁庭不仅在双方没有用尽和平方法谈判解决争端的义务以及谈判解决争端的交换意见义务,而且将历史性权利排斥在《公约》调整对象之外,破坏了海洋法有关海洋争端解决体系的完整性。
从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内容可以看出,其提起仲裁的目的是为了抹杀中国在南海依据历史性权利可以主张的海域权利的属性,降低中国在南沙所占的岛礁的法律地位和属性,使中国无法依据所占岛礁主张更多的海域;试图将中国在南沙岛礁及其周边海域的行为和活动认定为侵犯菲律宾依据《公约》所拥有的权利,为菲方在南海获得更多的权利寻找“理据”。换言之,菲律宾发起的南海仲裁案的要害在于,片面选择性利用《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等条款,力促传统的南海法理斗争核心发生转移,即从南沙岛礁归属问题转向对岛礁法律地位和南海断续线法律效力的质疑,达到其规避争议实质、侵蚀中国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的目的。
南海仲裁案是我国批准加入《公约》以来首起被动应对的海洋争议仲裁案件,可以预见,今后我国还会遭遇类似的案件。不可否认,菲律宾恶意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使仲裁员利用其职权,借用《公约》体系的制度性缺陷,超越权限(尤其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作出的所谓裁决,不仅无法解决争议,无法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而且使南海争议更为复杂,损害《公约》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剥夺《公约》成员国自主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权利,不可避免地损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损害中国在南海诸岛的权益,所以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政策立场,具有国际法依据,目的是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完整性,理应受到尊重。
(整理/王书央 原文载于《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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