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百货大楼摊上大事儿了!昔日二七商圈的巨无霸,为何被法院封账?
“老郑州”们都知道,郑州百货大楼当年可是二七商圈的巨无霸。1955年,郑州百货大楼以1900平方米的营业面积亮相郑州,当时郑州曾一度万人空巷,人气之旺可想而知。
借了700多万,只还了100多万

2003年11月28日,郑州银行与郑州百货大楼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749.3万元,贷款期限自2003年11月28日起至2004年11月27日止,月利率为4.425‰,抵押物是地号为12-442-7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郑州银行按约将借款发放给了郑州百货大楼。可借款到期后,郑州百货大楼却拖着不还钱。
郑州银行经过多次催要,郑州百货大楼拿出了108.93万元,偿还了小部分本金及2004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经过核算,郑州百货大楼尚欠郑州银行借款本金640.37万元,利息3470941.81元。
郑州银行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郑州百货大楼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郑州中院认为,郑州银行与郑州百货大楼于2003年11月28日签订的借款及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郑州百货大楼在借款到期后,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下欠借款本金6363700元及3470941.81元利息未还,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判决郑州百货大楼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63700元及利息2470941.81元(利息已计算至2009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若郑州百货大楼未按时还款,郑州银行可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判决生效后,郑州百货大楼一直未履行判决,郑州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多次督促,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时,该公司仍拒不履行判决,其法定代表人也拒不说明情况。9月29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开展第二次集中执行活动,这起案件成为了此次执行活动的重点。
执行现场
“请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现金清点完毕,我们将依法扣押。”9月29日,在郑州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百货大楼)的出纳室,郑州市中级法院的执行干警正在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执行现场,执行干警依法出示了搜查令,责令该公司出纳当场将现金清点完毕并扣押,随后将出纳室查封。同时,在该公司财务室,执行干警依法责令该公司财物人员将账册清点完毕并扣押,并就该公司财务状况进行了详细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并未在现场,据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称,其正出差在外。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清点,出纳室清点现金共163770元。财务室整理账本176本,会计报表3本。随后,执行干警出具了扣押清单。过程中,执行干警对试图阻挠执行的人员进行了训诫,整个活动紧张有序。
“我们已经通知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于明天上午前往郑州市中级法院与郑州银行负责人进行和解,如果和解不成,我们将依法对查封的账本进行审计,并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郑州中级法院执行法官马刚说。
记者:李鹏飞 宁晓波(图)
编辑:黄慧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