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岗上病逝,家属咋获赔偿 看看这三起案例
提供劳务者因自身原因在工作期间身亡,他的近亲属能不能得到赔偿或者补偿?先予执行对大部分进城务工人员来说,是个陌生词汇,如何申请先予执行,什么情况下法院将裁定先予执行?昨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3起与普通劳动者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1】保洁员突发疾病身亡,家人可申请一定经济补偿
付师傅生前是一名保洁员,从事清扫保洁工作。2015年11月10日凌晨5点左右,付师傅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送医后不治死亡。经鉴定,付师傅是因为个人身体原因导致的病发,而且他与单位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他的确在工作时间出事了,家人可以向单位索赔吗?
随后,付师傅的妻儿和母亲3人,将付师傅工作单位的法人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各类赔偿30余万元。经中原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一次性向死者家属补偿8万元。
中原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李云凯介绍,这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付师傅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无法享受工亡待遇,但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据此,中原区法院从维护劳务者权益出发,加大调解力度,最终促成调解。
【案例2】人没了劳动关系咋证明?家属可用证据“说话”
李师傅生前是个保安,2015年4月份进入郑州一物业公司工作。2015年5月17日,他在工作过程中忽然晕倒,送医院抢救无效,于5月19日去世。为了帮父亲申请工伤认定,他的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李师傅与该物业公司于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由于原告提供了银行支付工资的相关证据。因此,中原区法院确认李师傅与该物业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应该保存啥样的证据材料?
法官详细介绍说,可以保留以下5样: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案例3】车祸导致一级伤残家人申请“先予执行”
老朱是劳务公司的一名员工,2016年3月15日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事故认定司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车祸发生后,老朱当即被送往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先后花费23万余元,家人无力承担剩余医疗费用,遂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中原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老朱伤情较重,如不及时治疗可能导致生命危险,但治疗费用较高,家庭无力承担,符合先予执行条件。故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被告赵某15万元,并在3日内将款项执行到位。
先予执行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急需,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律制度。本案先予执行,为老朱后续治疗争取机会。后期,该案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承担各项赔偿责任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