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劳动部”:休息日加班第9小时本薪也要给
华夏经纬网12月17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劳动部次长”廖蕙芳16日宣布,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时,雇主必须给原本的工资额,加上加班费。
据报道,“立法院”卫环委员会15日邀请“劳动部”报告并备质询,“立委”蒋万安质询时问到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时,雇主是否要再多给本薪?“劳动部”当时回答不需要,但16日“劳动部次长”廖蕙芳说,仍要加给本薪。
廖蕙芳表示,“劳基法”第24条第2项中修订“工作2小时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 2/3以上”,法条字义既然是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 2/3以上,显然是须有平日的工资额。但因为加班已经超过8小时,所以雇主再给付加班费时,也需一起给付平日工资额,才会符合法条文字。
廖蕙芳说,提高休息日的加班费是为了要让雇主因此减少休息日加班,因此“劳动部”会依照当时的立法方向作为解释原则。也就是说,以月薪3万6000元(新台币,下同)的劳工为例,休息日加班9小时,将可领到新台币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