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立法机构通过修正“选罢法” 大幅降低罢免门槛
作者:徐亦超
【环球网综合报道】据台湾联合新闻网11月30日报道,台湾地区立法机构29日三读通过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大幅下修罢免门槛,未来只要同意票数达原选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罢免。新法也删除“罢免不得宣传”之规定,罢免联署期间由30日放宽到60日,罢免投票也可与选举同日举行。
2014年的“太阳花学运”,因台立法机构强行通过“服贸协议”,一群年轻人不满组成“割阑尾行动”,对时任国民党“立委”蔡正元、吴育升等提出罢免。联署跨越罢免所设下的13%的高门槛,但最后未能通过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的同意票的投票门槛。
过去最令外界诟病,也是罢免门槛的“双二一制”,即罢免案投票人数不足原选区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罢免票数未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均为否决,这次“新法”已修正为只要有效同意票数达原选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为通过。
不过,“时代力量“党团认为罢免不应设门槛,提修正动议将之改成“有效票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即为通过”,遭民进党及亲民党的反对,表决后民进党以多数决69票对12票胜出,仍维持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的门槛。
“新法”将各项罢免门槛都下修,除同意票门槛外,最初的提议人数也由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2%以上降为1%;联署成案人数比率则由选举人总数的13%降至10%。
除了降低罢免门槛外,这次修正外界最为瞩目的是删除“罢免不得宣传”之规定,“割阑尾行动”2015年曾因违反“罢免不得宣传”条款,收到台湾地区选务机构60万新台币的裁罚通知书。但新版“法案”规定,在罢免活动时间自上午七时至下午十时,广播电视事业得有偿提供时段从事罢免活动宣传,在报章杂志刊登罢免广告时需载明刊登者姓名,罢免活动的支出也可以申报所得税作为年度列举扣除额。
而原条文中规定“ 罢免投票不得与选举同日举行”,这次也改为罢免及选举可以同日举行;不过,若出现被罢免人同为候选人时,罢免则于宣告成案后60日内单独举行,与选举投票日错开。
另外,罢免联署期间也由原本的30天放宽为60天,适用于“立委”、“直辖市长”、县市长、“直辖市”议员;而县市议员、乡、镇、市长、“原住民”区长则由20天改为40天;乡、镇、市民代表、“原住民”区代表、村里长则由10天改为20天。另外要注意的是,台湾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罢免并不适用“公职人员选罢法”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