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劫富不劫贫”的逻辑十分可笑
去年,广东潮州市纪委查处了潮州市湘桥区委原副书记、区长陈鹏严重违纪案。在纪律审查期间,他写下10份悔过书,文中多次出现“穷人的钱不能收,老板的钱收一点也无所谓”,“劫富不劫贫”,“不收钱是不近人情” 等思想,并始终认为“自己本质是不坏的”。(9月12日《广州日报》)
在许多贪官充斥着各种陈词滥调的所谓“悔过”书中,存在着类似“不收钱是不近人情”的辩护词,比如,一些贪官曾在法庭上“叫屈”,称“不受贿得罪人”、“做到廉洁自律几乎不可能”等,这已让人见怪不怪。然而,看到广东潮州贪官陈鹏的“劫富不劫贫”论,笔者仍感到被雷得“外焦里嫩”,哭笑不得。
“穷人的钱不能收,只收老板的钱”就等于“劫富不劫贫”,这样的受贿逻辑,显然是极为荒唐、悖谬不通的。因为很明显,以权钱交易为本质的行贿受贿,对于贪官来说,不仅止于收钱而已,接下来必不可少的环节还包括:贪官必须为送钱或者说行贿者谋取利益;而对于行贿者来说,当然也决不会是无缘无故地“白送”,无非还是希望以此买通贪官手中权力,并牟取丰厚的利益回报。在现实中,这种送钱行贿的收益回报率,往往是十分惊人的,据学者任建明研究显示,“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行贿的回报是投入的1000%”。这种背景下,贪官“收老板的钱”不仅不可能产生任何“劫富”效果,而且势必产生一种“劫贫济富”效应。如在陈鹏受贿案中,其“大肆收受41家房地产开发商、用地企业数百万元”,最终都会成倍地转化为开发商的巨额利润和房奴们的沉重买房负担。
而进一步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审视,这种“收老板的钱”的受贿行为,除了根本不可能“劫富”,还会给整个社会公益、国家利益造成更为惊人的损失。如据此前媒体报道,河南工信厅处长姚中民受贿32.4万元,便导致涉案单位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4275.784万元;原安徽省淮南市市长曹勇受贿2147万余元,导致的国家损失竟高达15亿……这些损失,归根结底是包括穷人在内的所有国民的财富损失,可见“只收老板的钱”式的贪官受贿,只能是既“济富”又“劫贫”。
明明是既“济富”又“劫贫”,却大言不惭什么“劫富不劫贫”,如此巧舌如簧的贪官自辩逻辑,比一般的强盗逻辑显得更加不堪,更加无耻。要知道,即便是奉行强盗逻辑的一般江湖盗贼,在法庭上也不会讳言自己行为的“强取豪夺”性质,而不会像陈鹏这样的贪官,一面大肆敛财受贿,一面又通过“劫富不劫贫”这样自欺欺人的拙劣借口为自己文过饰非。(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