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病就被开除 还有王法吗?
8月14日,因患癌症并发心脏病,32岁的大学老师刘伶利在甘肃省人民医院去世。刘母告诉记者,治疗费高达数十万元,家庭不堪重负,刘伶利忍受着癌症造成的全身剧痛摆地摊卖衣服。让刘伶利雪上加霜的,是她查出癌症之后即遭工作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并因此丧失了医保报销待遇。记者获悉,二审法院支持了刘伶利方面的部分诉讼请求,认定开除违法。(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A7版)
据悉,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已经不止一次开除患病职工了。且不说大学理应是最具人文关怀的地方,是最讲道理、最懂法律、最关爱师生的地方,仅从其校名“博文学院”来看,就应该具有“博爱”和“人文”理念,但是校方某处长一句“劳动法是劳动法,学校有规章制度”的说辞以及动辄开除患病老师的做法,就充分说明,这里不像是教育人的地方,倒像是一处制售假冒伪劣的黑作坊。对待老师尚且如此,对待学生想必也好不到哪里去。
法律常识告诉我们,要解除与一个生病职工的劳动关系,至少需要经历医疗期、换岗位等程序。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可是,当校方得知刘老师患病之后,立即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大有“过河拆桥”“卸磨杀驴”的做派。
尤为可气的是,明明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校方却发给刘老师一份《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开除是一种解除被处分人与企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只有犯了严重错误,才会被“开除”。那么请问,老师患病是犯了“严重错误”吗?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得病的?得了病就开除,借用冯小刚的说法“还有王法吗”?
据报道,博文学院是倚靠兰州交通大学的一家自负盈亏的民办独立学院,但这不能成为不遵守劳动法、教育法的理由。民办学院也是大学,也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独立王国”。
博文学院已经不是第一次“开除”老师,但奇怪的是,既看不到校方的工会组织出面替老师维权,也看不到博文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兰州交通大学以及甘肃省教育厅出面维护教师的权益,只看到患病老师及其亲属在奔走,在呼号,在挣扎。以此观之,眼下马上要开展的调查,不能局限于个案,而应该把问题彻底查清楚,如此才能找准症结治病救人。(曲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