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与“人杀狗”冲突体现的是什么矛盾
连云港市民陈女士牵在手上的一条狗,以上前追逐的方式,把李小姐的手臂咬伤了。受害方报警之后,现场民警调解,“自行协商处理”。李小姐被送往医院注射狂犬疫苗。两天后,陈女士又在小区遛狗。麻烦出现了。李小姐一方说,男友王先生当时“上前论理”,争执中此狗再次“想上来咬人”,王先生出于自卫将其打伤。糟糕的是,这条狗后来死了。
这一次,狗主人陈女士报警了。警方委托价格认定机构认定此狗价值3.6万元,于是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并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王先生刑拘。按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就可以立案追诉了。从法律程序上来说,警方没错。但这个案例匪夷所思的是,在处处不设防的狗患面前,人的生命安全,连“公私财物”都算不上,连5000元的标准都够不上。
中国的法律当中,对人的损害,大都是以医疗费来鉴定的,而这条狗有标价,人没标价,所以王先生被判处负刑事责任,便成了顺理成章的案子。王先生被刑拘,倒霉在遇上的是一条高价宠物犬,而法律的尊严,维护的似乎已经不只是一条狗的生命,而是狗的价钱。
这条狗是有狗牌的。有狗牌,就意味着狗狗与它的主人允许以养与被养的合法关系存在。但合法关系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这条狗狗与别人的生命安全的和谐关系就肯定同时存在,狗有攻击性,领着狗牌,其实不只是意味着你建立了主人与宠物狗之间的合法关系,更意味着你领到了一份必须承担的责任。
其实这个道理,对于执法的警方来说,也是同样的。一讲到狗咬了人,立马想到了调解。一讲到狗的价钱,立马就想到了刑事责任。这种处理事件的方式,是没有人性化的,而是突出了狗的生命的价格化。这种机械化思维的执法,把人的生命安全,贬到了不如一条贵重的宠物犬的地步。这是法律上可以找到依据,但在人性上找不到任何一点依据的一桩奇葩案。
李小姐被咬伤,当时达成的调解中,有没有包括对于狗主人在包括遛狗时间与方式在内的管束上的特别限制?有没有考虑到狗主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没有顾及到受害者除了医疗费用之外所受到的精神损失?宠物犬被砍死,王先生一方所述的“上前论理”、争执中此狗“再次想上来咬人”是否存在?为什么警方在事后的通报中没有交待?诸如此类,疑点重重。但警方办案思路已明显着被一条狗的价格牵着走了,没有顾及被这条昂贵的狗命伤害的人命主体一方的感受。
王先生不管什么理由,把这条伤了女友的狗给砍了,都是过了。但是,真正过分的是这个案件的处理。王先生针对的是狗,狗的主人、办案的警方,纯粹针对的是人,是财产。这不是尊重生命的基本办案套路。他们表面上是在讲尊重狗的生命,实际上尊重的还是财产。在处理人与狗的案件中,执法者如果不对狗与养狗人更多地加以限制,人不如狗,就不会只是一句笑话。(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