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热点网评”:信息安全 养老医保 问责条例 如何爱国
“我的信息安全谁作主”系列评论
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就有相关企业自己的问题,比如技术漏洞、制度和环节缺陷、工作人员麻痹大意、“内鬼”操作等。针对技术漏洞,需要升级系统和软件,从而有效抵御黑客入侵。针对制度和环节缺陷,需要进行严密地再设计,目的是提高效率、防止失误,更要杜绝“内鬼”捣乱。针对工作人员麻痹大意,需要加强管理、开展教育整顿。》》》全文
*系列之二:*维护信息安全,监管别“睡大觉”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监管部门完全可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采集个人信息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进行约束,无论是因为主观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还是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客观原因导致信息泄露的,都应该进行严厉处罚。对此,还可以引入第三方安全评估与监测机制,对个人信息存储环境、流通渠道加强监控和管理。》》》全文
*系列之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利剑”何时出鞘?
我们目前所处时代已是信息社会时代,各类信息的披露和传播非常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廉,因此各种各样窃取、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当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有重视,我们总能看到多个部门联合行动的消息见诸报端,但成效无法完全满足人们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需求,法律建设亟需加快进程。》》》全文
*系列之四:*保护个人信息 “自律”不能缺位
面对信息安全陷阱,民众有必要学会基本的防范常识,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编织的圈套。要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逾矩。一旦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受害者要敢于维权,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让不法分子付出代价。信息安全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应该增强责任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全文
[及时点]养老、工资、医保的变化,读懂了吗?
该怎么填上低价“拼团”的陷阱?
唐 华
“海南木瓜4个19.9元团,还差2人”“1元就拼进口车厘子,限量7人团”……如今,很多微信用户都接触过类似的线上团购水果活动,只要某个微信好友发起,凑够一定人数即可成团,价格相对实惠,赶上促销抽奖还能享受1元价。然而,看似划算的低价“拼团”,暗藏的猫腻却不少。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拼团平台暴露出许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有恶意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有借抽奖名义集资的,还有的商家所卖商品与宣称的“高品质”相差甚远。一个个案例,无不提醒着人们:“拼团”有风险,下单需谨慎。
按理说,无论从事何种行业、生意是在线上还是线下,与客户构建起彼此信任的稳定关系都是必要条件,也是维持商业活动长期发展的根本。但就是有这样一些不法商家,脑子里没有“长期经营”的概念,老是抱着“干一票”就走的赚快钱心态,肆意挥霍消费者的信任,最后伤害的是整个行业的发展根基。尤其是这种利用朋友圈做推广的“拼团”模式,还建构在亲戚朋友之间的熟人关系基础之上,一旦出现信任危机,不知道要打翻多少“亲情和友谊的小船”。
所以,无论是从保护行业的角度,还是为了维护我们的亲情和友谊,低价“拼团”的陷阱都必须想办法填上。
首先,要解决商家的经营资质问题。在这里,笔者想问问热衷于“拼团”的各位微信用户:在下单之前,你们是否认真了解过商户的基本信息?就在刚才,我打开微信搜索了一下开展“拼团”业务的公众号,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有些公号明明是卖水果蔬菜的,但其认证详情内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一栏却写的是“网络科技、网络工程、计算机技术开发”等,搞计算机的卖水果,这是个什么鬼?如果信息无误的话,那就说明该公众号应该是没有此类“拼团”业务经营资质的。另外,还有大量的公众号是个人所有,其基本信息更是无从获得,试问在这样的平台上“拼团”,消费者权益能有保障?
对此,工商管理部门应该联合微信等社交平台,对“拼团”商家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建章立制,明确行业的准入标准,严格对商家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核,不给无良商家钻空子的机会。
另外,还要加强对商家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工商管理部门和网络监管单位应主动出击,严厉查处售假、欺诈、私自贩卖用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在虚拟世界中,非法商业行为的确存在维权难、监管难等问题,但并非无章可循、无计可施。比如,个人信息被私自贩卖,消费者只能徒呼奈何,但执法机构有能力调取一些证据,并顺藤摸瓜查到违法企业。如果能做到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将会形成有效震慑,大大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也提醒消费者,不能盲目贪图便宜。“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这句话并没有完全过时,无论是哪个朋友发来的“拼团”信息,最好先认真了解一下商家的详细情况后再做打算。》》》全文
处理公开实名举报不能“烂尾”
马若虎
据媒体报道,2013年师永峰从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公安局局长调任横山县公安局局长后,被19名老下属举报,称其在清涧县任职期间涉嫌违法违纪。近日,榆林市纪委一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称,关于师永峰一事纪委此前确实调查过,至于调查结果及公布等情况,需要到办公室查看档案后方能知晓。师永峰对记者表示,已看到有媒体报道此事,但目前自己在外面,之后见面再说。
仅就事件本身来说,如果举报属实,损害的就不仅是相关部门的公信力,更是受害者的切身利益。比如,师永峰在清涧县公安局发动在职、退休干警集资入股建酒店,后成为烂尾工程,使得很多人投进去的钱打了水漂。
酒店被建成了烂尾工程,或许与资金不足、违建等有关;处理公开实名举报若成了“烂尾”,应该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意识缺失、上级部门的监督不力等有关。
在处理举报等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应该履行如下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由此可见,在处理师永峰被举报一事上,榆林市纪委犯了“拖延症”。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上级部门也有失察之过,说到底,这也是一种责任意识的缺失。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
除了责任担当,我们还要反思,相关法律是否有待完善。笔者认为,要对处理举报结果的公布期限作出进一步细化,让查漏补缺机制更加健全,确保监管、备案、向社会通报调查进展等环节万无一失。
3年前的举报,至今却未见调查结果;被举报者已异地任职,也未回应此事。这不免令人生疑,“只调查无结果”可能引发极为严重的后果,给党和人民造成更大的损失。处理公开实名举报不能“烂尾”,对任何腐败迹象,我们都要高度警惕。》》》全文
北上广“人口拐点”如何不拐进死胡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