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疗馆员工伙同他人 介绍卖淫
作者:朱仑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近日,蓬江区某水疗馆的员工石某与一女子余某,因介绍他人卖淫,被蓬江区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7月16日,男子赵某某要求被告人余某介绍女子供其嫖娼。余某通过微信通知卖淫女张某,要求其于次日前往酒店卖淫。第二天13时许,余某将赵某某已在蓬江区某酒店订好8306号房的情况告诉张某,后张某按时“赴约”。
当月的24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接一名陈姓男子电话,要求介绍几名女子供其本人及朋友嫖娼。当晚,石某通过微信让余某介绍女子卖淫,余某先后介绍了杨某及另一女子,但均未介绍成功。后余某又向石某介绍了张某,张某则向石某介绍了许某某。后来,石某通过电话联系许某某,并将其带至蓬江区某酒店的1111号房。22时许,石某通过微信让余某继续介绍女子卖淫。余某向石某介绍了杨某,过了不久,石某将杨某带至同一家酒店的1110号房。23时许,上述陈姓男子又要求石某介绍1名女子供其朋友嫖娼,石某就将张某某带至同一家酒店的2203号房。去年7月25日,被告人石某、余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余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二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石某的亲友代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