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办法出台 年龄提至28岁
央广网北京5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办法近日出台,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同时明确,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一般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改革方案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0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提高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的范围和基础,对于广泛地吸收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人民陪审员来参与司法提供了更好的渠道。
办法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一般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我们怎么在庭审过程中充分让人民陪审员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使他们有更独立的发言权,把社情民意在审判中更好地去体现。
根据办法,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除按程序免除职务外,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图
中国试点陪审员制度改革 任职年龄拟提高至28岁
据《京华时报》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4月20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说明。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在试点地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
周强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经中央深改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据了解,此次试点拟选择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区、市),每个省(区、市)选择5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及时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按照草案,试点将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确,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此外,之前人民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选任。草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进行完善,采取随机抽选机制。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 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 息库。
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重大案件至少要有仨陪审员
草案扩大了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草案还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此外,草案还明确,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
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
陪审员可以审理哪些问题?草案对此规定,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 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明确公民陪审义务。建立人民陪审员职责豁免机制。 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草案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的法律保护,对危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建立相应的处罚规则,维护人民陪审制度权威性。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因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而对其实施解雇以及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等不利措施。
观察者网综合中广网、《京华时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