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侵犯公民财产权
作者:晓凡
原标题: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侵犯公民财产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其中草案第45条: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因或将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而备受关注。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这个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明确规定补偿措施。总之,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李安东委员说,草案中涉及机动车限行的内容有两条,一是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二是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后者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也是能够支持的。但第45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然不合适。
“建议删除草案第45条。”吴晓灵委员直言,机动车在污染比较严重的时候,可以采取措施进行部分限行或者禁行,第72条已经规定了有大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车辆的行驶,他认为短期的应急措施已经在第72条当中体现了。
“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吴晓灵委员说,买了一个车,一个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现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买好几辆车,那么如果单双号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买车。
很多委员认为,不能“一限了之”,老百姓的车不是“软柿子”。在王毅委员看来,第45条属于不良条款。“北京市已经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案例,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空气污染的不良条款。”
李安东委员认为,在当前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建议慎重考虑第45条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如果要写,也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有补偿措施。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