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货物保证金 逃跑两年终被诉
朝阳区检察院李莹莹
案情介绍
2012年,王某以需要托运一批箱包到俄罗斯为由,集中与北京的多家货运公司或个人洽商,并达成委托货物托运协议。在商谈过程中,王某不断吹嘘这些箱包的价值,要求托运方支付每公斤10美元的货物保证金,称保证金将在提取货物时连同运费等一并支付。因货运行业确实存在支付货物保证金的商业惯例,这些货运公司和个人为了承揽业务,共计支付给王某货物保证金246万余元。
货物运到俄罗斯后,王某提供的收货人称货物与其没关系,拒绝收货。托运人再与王某联系,王某称自己也找不到货主了,拒绝退还托运人的货物保证金和应当支付的运费、仓储费等,并让托运人自己处理货物以减轻损失。托运人经查看发现,王某所托运的货物均为价值极低的劣质箱包。后王某更换联系方式并逃匿。托运人报案后,王某于2014年4月被查获归案,对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辩称货物系俄罗斯客户委托其托运,收取的货物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客户,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以案析法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局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协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虽未与被害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是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并且有货物运单,详细记明了合同的相关事项,应当认定为“合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上述运单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给付的担保财产后逃匿,以此骗取财物,因此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近年来,骗子的手段越来越高明,“内部人”行骗更是屡屡得手。货运行业应摆脱长期以来粗犷经营的模式,在行业内部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与保险行业联合,由保险公司承保,为风险把关;制定科学的收货、验货流程,及时发现货物与申报不一致的情况;建立行业内的信息交换平台,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和追踪可疑交易和失信人员等,有效防范风险,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