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纪委出台两个意见 切实解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原标题:广州纪委出台两个意见 切实解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陈惠婷 通讯员 穗纪宣):12月22日下午,广州市纪委监察局在广州市新闻中心举行廉洁广州建设定期新闻发布会。广州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梅河清在发布会上向媒体记者通报了《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广州市市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情况。
据悉,《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覆盖了全市所有从事公务的人员。该《意见》共分5部分,规定了决策问责、执行问责、监督管理问责、纪律作风问责4大类27小类的问责情形,设定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辞退、免职10种问责方式,以及从重处理、从轻处理的情形等内容。
梅河清强调,该《意见》不仅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纳入问责情形,同时结合纪律要求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设立了纪律作风问责情形,并作为重点内容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增加了制度弹性。《意见》作为综合性问责规范,只对一般性问责情形进行规定。为提高问责的覆盖面和适用性,《意见》第35点明确各单位可以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细化具有本单位业务特点的问责情形,但问责原则、方式以及程序等应当严格依照《意见》执行。
《意见》规定,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党委、政府担任问责决定机关,由各地区各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机构担任问责实施主体。为保障被问责人的合法权益,《意见》明确规定: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原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受理申诉机关不得因被问责人员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意见》还规定了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的问责事项,可以不开展立项调查、不开展问责前谈话,由问责决定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到问责事项,经问责决定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不用经过“制作问责决定书”等程序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并实施。
与此同时,广州市纪委还出台《关于广州市市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梅河清强调,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旨在结合广州市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在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冲突的前提下,探索性地对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作予以一定的明确与规范,力求为切实提升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水平提供可行性指导。
据通报,《实施意见》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二是严格落实纪委监督责任,三是强化落实“两个责任”的保障措施,四是推进落实“两个责任”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
《实施意见》要求市属企业党委要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包括完善体制机制,深化作风建设,规范选人用人,强化风险防控,支持纪检监察工作,营造廉洁氛围,带头廉洁从业等。市属企业纪委要积极协助企业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包括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责任追究,以及加强业务培训。
《实施意见》借鉴了全国兄弟省市的一些经验,在认真分析研究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纪检干部排名、薪酬等方面作出了如下规定:市属企业纪委书记排在企业行政副职之前。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纪委书记薪酬待遇应按照市国资委党委、纪委下发的纪委书记年度考评结果结合相关薪酬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经考核特别优秀的可视情况享受本企业董事长薪酬待遇,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及要求,不断完善薪酬待遇制度。市属企业纪委副书记排在各部门正职之前,其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企业部门正职薪酬待遇平均水平;同时兼任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可享受企业总经理助理薪酬待遇。市属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其他人员薪酬待遇由企业进行管理,原则上不得低于其他部门同级人员薪酬平均水平。
另据通报,近日,广州市纪委对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土地整理部原副部长黄华辉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鉴于黄华辉已涉嫌构成犯罪,已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