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颁布外资企业员工工资支付新规
据古巴《格拉玛报》12月16日报道,古巴今天发布第53号官方公报,颁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3个部委的部令,就外资企业员工工资支付相关事宜做了规定。这是对今年新颁第118号《外国投资法》关于劳动力制度等配套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上述3个部令分别是:财政与价格部2014年第535号部令、经济与计划部2014年第920号部令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14年第42号部令。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萨米拉·马林·特莉安娜表示,新规调整了外资企业员工工资构成,将使约4万多名外企员工增加工资。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全国所有经济行业制定统一的工资等级,据此确定员工工资。新政实施以后,员工工资将由劳务中介机构与外国投资方商定,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周边国家类似行业类似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古巴目前施行的工资级别体系(作为参照)以及依法应付的其它额外报酬。
根据《外国投资法》,劳务中介机构与外国投资方商定的员工工资应以可兑换比索(CUC)支付,而劳务中介机构向外资企业员工转发工资时以古巴比索(CUP)支付。此次新颁部令规定此种情况下两种货币的兑换汇率为2,即每1可兑换比索兑换2古巴比索。以可兑换比索确定的员工工资,在转发到员工手里时都应乘以2换算为古巴比索,同时将扣除应付工资的9.09%用于支付员工休假。
那些被授权自主雇佣员工的合资企业,目前包括古巴电信公司(ETECSA)和哈瓦那水务公司,也获准按1:2的兑换系数计算其员工工资。
1:2 的兑换汇率适用所有外资相关行业员工工资折算,但马里埃尔发展特区除外,特区内仍然执行1:10的兑换汇率,以便鼓励更多外资进驻特区。
针对1:2的兑换汇率为何与目前国内1:25的汇率相差极大的疑问,马林表示,不能把企业汇率和个人汇率相提并论,两者适用的环境不同。
此次新颁部令,从2014年10月工作所应得的工资开始执行。如为半月工资,则从10月下半月工资开始执行。
马林强调指出,此次新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劳动者依据新政所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水平,也不得低于国家平均工资水平,后者即为外资企业员工的最低工资额。每年年初,待国家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全国平均工资水平之后,劳务中介机构均须据此与外国投资方重新商定当年员工工资。2013年古巴全国平均工资为471古巴比索。
外贸外资部外国投资总司司长德博拉·里瓦斯表示,根据经济与计划部第920号部令规定,劳务中介机构将收取不超过员工工资20%的金额作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报酬。中介机构提取的服务报酬,是为了保证维持中介机构经营支出,确保提供合格的劳动力资源(包括相关能力培训、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以及一定的利润率,且不得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此外,劳务中介机构还将按照以可兑换比索确定的员工工资依法向外资企业代收相应的社会保险金,税率为工资的14%。里瓦斯强调,此次新政最主要的是劳务中介机构的角色发生转换,不再是收款并上缴国家财政预算,而是根据与外资方商定的支付劳动者工资,选派并培训劳动者,并按照现行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
财政与价格部收入司司长弗拉迪米尔·雷格伊罗·阿莱介绍,根据第113号法《税法》,财政与价格部第535号部令规定,通过劳务中介机构派遣至外资工作的员工,如果通过执行此次新政,月工资增长金额超过200古巴比索的,应缴纳社会保险特别税,根据工资增长金额不同,税率从1%至5%不等,而且不是仅仅对工资增加部分征税,而是以执行新政后的工资总额为应税金额。应缴税款由劳务中介机构在发放员工工资时代扣代缴。
阿莱强调,此次外资行业工资新规并不是孤立的,医疗卫生、教育和体育届均已完成了工资政策调整,也同样缴纳该税金。为应对越来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必须增加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国有行业以及国家经济体系的所有行业劳动者均应为此履行纳税义务。